文件名稱:關於印發梅州市韓江梅江沿岸重點堤圍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梅州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2008年3月12日
文號:梅市府【2008】18號
關於印發梅州市韓江梅江沿岸重點堤圍
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梅州市韓江梅江沿岸重點堤圍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梅州市韓江梅江沿岸重點堤圍
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韓江、梅江沿岸重點堤圍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堤防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韓江、梅江沿岸重點堤圍除險加固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是指列入省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程專項的16宗41條180公裏重點堤圍的建設。
除險加固內容包括堤身加固、堤基處理、堤後回填和電排站、涵、閘及穿堤建築等工程。
第三條 工程實施時間從2008年開始至2010年完成。
第四條 工程建設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製、招標投標製、工程監理製、合同管理製、竣工驗收製”,堅持科學設計和施工,加快工程建設進度,降低造價。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級成立梅州市韓江梅江沿岸重點堤圍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領導小組,下設指揮部。其主要職責:
(一)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全市工程建設;
(二)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的審查,報有關部門審批;
(三)督促各縣(市)落實建設自籌資金,監督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
(四)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督查;
(五)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解決建設過程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六)加強宣傳報道,總結、交流建設工作經驗,營造良好的建設管理氛圍。
第六條 各縣(市)成立相應的工程建設領導小組或指揮部,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重點堤圍工程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內容組織工程建設,對工程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投資負領導責任;
(二)負責組建項目法人;
(三)負責處理工程征地、拆遷和協調工程建設外部關係,為工程施工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確保無障礙施工;
(四)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籌措、使用和監管。
第七條 各縣(市)應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堤防工程管理單位或工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可作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內容組織實施,對工程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投資負直接責任;
(二)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製訂年度資金計劃和施工計劃,嚴格控製工程投資;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程序組織工程建設,辦理項目的開工許可手續;
(四)依據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的招標工作;
(五)依法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並嚴格按合同條款執行;
(六)負責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按規定繳納質量監督費;
(七)負責組織工程基礎等重要隱蔽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做好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規劃、設計、審批
第八條 工程設計標準為20年一遇洪水標準。
第九條 工程設計,必須科學規劃,精心設計,並委托有水利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
第十條 建設規劃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完成並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十一條 工程設計審批權限: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原有堤圍加固逐條設計,以縣(市)為單位統一經省專家組谘詢後報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批;新建堤圍逐條設計,以市為單位統一經省專家組谘詢後報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批;
(二)初步設計應逐條堤圍進行,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管理
第十二條 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應按招投標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
工程的招投標應按yabo88
《關於印發梅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梅市府辦〔2004〕14號)和梅州市建設局、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監察局《關於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的通知》(梅市建聯字〔2006〕14號)精神,凡是能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的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進行招投標。
各級財政部門對建設項目的預算進行審核並提出工程招標的最高報價值。
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含三級)資質;
(二)有承擔過類似工程項目的施工經驗,並具有較好的業績;
(三)具有為實施本工程所必須的流動資金或信貸額;
(四)具備滿足施工要求的施工設備;
(五)項目經理必須持有三級以上(含三級)“水利工程項目經理證”,有擔任過類似工程項目經理的施工經驗,並附有業績證明;
(六)技術負責人必須是水工或水利水電施工專業,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有擔任過類似工程技術負責人的施工經驗。
第十四條 工程禁止掛靠投標,禁止轉包和分包。
第五章 建設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