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廳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水利廳
2022年2月15日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
評審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我省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推進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水利部《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水安監〔2013〕189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T33000-2016)等,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通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員全過程參與,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係,全麵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實現安全健康管理係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範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並持續改進。
第三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本辦法適用於注冊地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申報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企業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其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特指施工工期2年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不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但應當參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時,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建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責任體係,明確專人負責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可以作為業績考核、行業表彰、信用評級以及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條本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兩次,具體時間以省水利廳公告為準。
第二章 評審組織與標準
第七條省水利廳負責全省範圍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組織、評審、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申請材料審核、現場檢查抽查、頒證授牌和證書延期複核等具體事項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
各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標準執行水利部頒布的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第九條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滿分為100分。具體標準為:
(一)二級:評審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於應得分的70%;
(二)三級:評審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於應得分的60%;
(三)不達標:評審得分低於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於應得分的60%。
(四)得分90分及以上,且各一級評價項目得分不低於應得分70%的,省水利廳可以推薦其向水利部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
第十條申請本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經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在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評審期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四)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應當有一定規模和數量的在建工程供現場檢查:其中申報二級的,應當不少於2個1000萬元(合同金額,下同)或1個2000萬元以上規模的省內工程現場,河道等線性工程應當含造價不少於300萬元的單體建築物;申報三級的,應當不少於2個400萬元或1個800萬元以上規模的省內工程現場,河道等線性工程應當含造價不少於200萬元的單體建築物。以上在建工程不含單體建築物分散且較小的打捆招標的工程。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應當向省水利廳提交以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表(見附件1);
(二)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見附件2);
(三)支撐性材料(見附件3)。
第十二條評審工作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組建評審專家組,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員人數一般為5人或以上單數,現場核查評審專家組成員人數一般為3人或以上單數,其中從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不能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組組長要求具備高級(含)以上技術職稱且熟悉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或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專家組成員一般要求具備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且熟悉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評審專家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水利部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采取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察看等方法,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並賦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一次性出具總結反饋意見書,告知其存在的問題。對水利工程項目法人須現場抽樣檢查開工3個月後的在建工程項目,對水利水電施工企業須現場抽樣檢查作業量相對較大時期的工程項目。
(三)省水利廳根據評審專家組審核情況,做出審定結論。審定通過的在省水利廳公眾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有異議的,由省水利廳組織核查處理;公示期無異議的由省水利廳予以公告並組織頒發證書、牌匾(式樣見附件4)。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延期的,應在期滿前3個月,向省水利廳提出延期申請。經省水利廳審定,符合延期條件的,可延期3年。
延期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1)、支撐性材料(延期申請)(見附件3)和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執行總結報告(見附件3)。
第十四條省水利廳組織對提出延期申請的單位進行審查,做出審定結論。審定通過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有異議的,由省水利廳組織核查處理;公示期無異議的,由省水利廳組織換發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查,並形成年度自評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年度自評報告應當於次年3月31日前報送原發證單位。
年度自評報告內容包括:單位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整改完成情況等。
第十六條省水利廳對已達標的單位實行不定期隨機抽查機製,加強標準化達標的動態管理,建立健全達標單位退出機製。
第十七條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水利廳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收回證書、牌匾,並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不接受監督檢查,或在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因安全生產管理問題,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責任追究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被列入水利建設市場“黑名單”的。
(五)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被撤銷單位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發出的5個工作日內,向省水利廳提出書麵申辯。
第十八條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評審專家組人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相關人員考評專家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意見或評審結論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外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及相應的評價標準或者其它行業評價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表
2.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格式)
3.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支撐性材料清單
4.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式樣
附件1
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
評審申請表
申請單位:
申請類別:
申請性質:□新申請□延期申請
申請等級: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廣東省水利廳製
申請表填報說明
1.“申請單位”填寫申請單位完整名稱並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2.“申請類別”按所屬類別填寫,如“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等。
3.“申請性質”為“新申請”或“延期申請”;“等級”為“二級”或“三級”。
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表
附件2
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格式)
《自評報告》包括:封麵、目錄、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打分表、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和措施、整改完成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等。
《自評報告》封麵格式如表1所示。其中,“自評等級”是指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或三級。
《自評報告》目錄即自評報告的編寫綱要。
一、單位概況
(一)基本情況
寫明單位的地理位置、類別性質、隸屬關係、資質等級、人力資源配置、生產規模及能力、主要業績和獎項等。
(二)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人員
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設置情況介紹等。
(三)工程情況
1.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寫明申報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2.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寫明本單位承建的在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情況:在建項目數量、項目名稱、項目地理位置(地址)、項目規模及投資額、項目工期、開工時間、施工內容、工程進展、項目負責人及聯係方式、業主及聯係方式等。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寫明全部所屬單位和所轄工程及主要設施設備情況。
4.在建水利項目清單(僅限於施工企業、項目法人):以列表方式寫明單位在建項目數量及具體情況。
表3 在建水利項目清單
二、安全生產管理狀況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過程
闡述本單位分階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全過程,應包括成立標準化建設組織機構、初始狀態評審、製定建設實施方案、教育培訓、管理文件製修訂、實施運行及整改、單位自評等過程。安全生產標準化體係創建並運行一年以上,運行良好後再進行自主評定,以檢驗建設成效。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成效
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目標、組織機構與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製度、教育培訓、施工設備管理(生產設施設備)、施工作業安全(作業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健康、應急救援、事故管理、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
三、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
對照《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條件(延期還需對照第十三條規定),分別簡要說明本單位申請條件符合性,並在支撐性材料中提供相關材料。
四、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
主要寫明自評組織機構(自評小組中應包括公司領導、管理層、技術人員、安全員等)、自評計劃或方案(計劃或方案應明確查評時間、查評依據、查評範圍、查評方法、開展形式等內容)以及具體實施情況等(自主評審應全覆蓋開展)。
五、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打分表
(一)自評打分表
1.“自評描述”一欄中,寫明具體檢查了什麼內容,檢查的結果是什麼,如表5示例。
2.“自評描述”內容在有扣分的項目建議突出顯示(如加粗或變換字體顏色)。
表5 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打分表(示例)
(二)合理缺項說明
寫明判定合理缺項的具體說明。
表6 合理缺項明細表
注:1.合理缺項是指由於申請單位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限定等因素,未開展評審標準中需要評審的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不存在應當評審的設備設施或生產工藝,未達到規定的規模和要求的,或對評審標準中相應的條款不需要進行評審等,而形成的空缺。合理缺項應在總分中扣除該項應得分數。
2.合理缺項的確定原則:(1)生產經營範圍沒有評審標準中規定的項目的;(2)不存在評審標準中規定的應當評審的設備設施或生產工藝的;(3)未達到規定要求的規模和條件的。
3.不應列入合理缺項的:(1)施工企業資質範圍內的施工作業有管理製度但無作業現場的,應扣除50%的標準分值;(2)既無管理製度又無作業現場的,應全部扣除該項的標準分值;(3)對於具有時間節點要求的項目,如“每年”、“年底”等,實際開展創建活動的時間不足的,應扣除相應的標準分值。
六、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和措施、整改情況
主要說明自評或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情況。
表7 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及分項評分明細表
(一)整改措施
針對存在的問題項製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有依據,切合實際,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編寫時,必要時應明確以下內容:
1.需要編製、補充和完善有關製度、文件等。
2.明確隱患綜合治理的組織措施計劃和技術措施計劃及防止隱患進一步擴大的有效防範措施。
3.重大隱患的整改措施計劃應及時上報有關主管部門,並在整改完畢具備安全條件後重新進行自評。
4.提出可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和方法。
(二)整改情況驗收
對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進行驗收,查證問題是否消除。
七、自主評定結果
主要寫明自評結果、申請標準化達標的等級。
1.列出各一級項目得分情況,如表8所示。
2.寫明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等級。
注:合理缺項應得分計為零;“應得分”為扣除合理缺項後的標準分值。
附件3
支撐性材料清單(新申請)
一、 水庫大壩、水閘注冊登記證和大壩、水閘、泵站、堤防安全鑒定(評價)報告複印件(注:此項根據水利部現行有效的評審標準,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評審達標的先決條件)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文件
(一)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彙編;
(二)安全操作規程彙編;
(三)應急預案彙編。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體係實施運行證明材料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實施方案;
(二)中長期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年度目標;
(三)已簽訂的每個層級安全生產責任書一套;
(四)安全管理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有多個工程項目的,隻需提供兩份任命文件);
(五)評審期內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安全專題會議紀要;
(六)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和年度使用情況總結報告;
(七)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完成情況說明;
(八)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情況統計表;
(九)評審期內綜合檢查、專業專項檢查有關記錄資料各兩套;
(十)主要或關鍵設備設施法定檢測情況統計表;
(十一)評審期內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有關演練記錄材料各一套;
(十二)超過規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專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材料;
(十三)重大危險源識別與評價彙總表;
(十四)其他補充材料。
支撐性材料清單(延期申請)
一、近三年內已完工和在建水利工程項目清單;
二、水庫大壩、水閘的注冊登記證和安全鑒定報告複印件;(注:此項根據水利部現行有效的評審標準,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評審達標的先決條件)
三、近三年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執行總結報告(格式見下文)。
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
執行總結報告
申請延期單位(蓋章):
申請延期等級:
年 月 日
總結報告內容要求說明
(需編製目錄、頁碼)
一、單位概況
(一)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的簡介。
(二)單位安全組織機構:單位安全組織機構圖。
(三)施工企業,項目法人應以列表方式寫明在建項目的數量及具體情況,項目法人為施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
(四)水管單位以文字形式寫明本單位所管轄工程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近三年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狀況
(一)目標職責。
(二)製度化管理。
(三)教育培訓。
(四)現場管理。
(五)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
(六)應急管理。
(七)事故管理。
(八)持續改進。
以上八項均須根據《評審標準》按實際情況描述,並配圖舉例舉證。
三、近三年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和措施、整改完成情況。
四、近三年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費用投入使用情況總結及主要支出有效票據(金額大於3000元)。
廣東省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式樣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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