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水利(水務)局,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管理局: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及水利部《關於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號)要求,現將我省2021年度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見附件)予以公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為核心,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職責,全麵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尤其要重點落實水庫大壩安全度汛責任,確保度汛安全。各責任人應嚴格按要求履職盡責,政府責任人要負起水庫大壩安全監管的領導責任;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要督促指導水庫管理單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組織解決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突出問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要做好水庫日常安全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嚴格執行調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運行。各責任人工作崗位有變動的,應及時作出相應調整,確保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工作不留空檔。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於4月15日前公布轄區內小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小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由各市彙總後報我廳備案。
二、各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水庫大壩安全監管職責,加強與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國資、能源、林業、農墾等大壩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落實轄區內所有水庫的大壩安全責任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內水庫大壩安全的監管,督促業主、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水庫安全運行和綜合效益充分發揮。
附件:2021年度廣東省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xlsx
廣東省水利廳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