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日,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的通知》(粵水規範字〔2017〕1號)印發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這次修訂後的《廣東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下稱《辦法》),是在2006年已經執行的《廣東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現狀人口核定登記辦法》(下稱《原辦法》)以及當時完成核定登記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成果基礎上,主要對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年度自然變化“生不增,死不減”的規定進行修改,同時保留《原辦法》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現狀人口核定登記條款內容,保持人口核定登記政策的連貫性,也適用於市縣對符合2006年後期扶持人口現狀條件而可能漏報漏登的水庫移民,能夠依據修訂後的《辦法》繼續實行補辦登記。補充完善後期扶持人口省內跨地區遷移變動調整的具體措施。《原辦法》的文本設7個部分,修訂後的新《辦法》調整為14條。
第一條 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以下簡稱“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確保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順利實施,切實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的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製定本辦法。
將《原辦法》的“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門《關於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的意見》”改為“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一是更符合規範性文件的要求,規範性文件應以政策法規為依據;二是體現新《辦法》被賦予更高的行政地位,雖然隻是部門規範性文件,但可以要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執行。
第二條 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的目的:將中央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數,能夠核實到戶到人的盡量核實到人,建立全省統一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信息數據庫,通過紮實有效的工作,保障後期扶持政策的順利實施。
本條與《原辦法》的“目標”部分區別在於:《原辦法》要求“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人數落實到具體村組或移民戶,能夠核實到人的應核實到人”,而新《辦法》隻要求“能夠核實到戶到人的盡量核實到人”。這一舉措是為了避免核減的人口指標和“未能核定到人”的人口指標分散在村組,不利於統籌使用。
第三條 人口核定登記的範圍對象
(一)核定範圍對象:人口核定登記的範圍對象為搬遷安置在我省內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核定對象按屬地管理原則,在戶口所在地核定登記。
範圍對象將《原辦法》的小型水庫農村移民刪除,體現後扶政策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和小型水庫移民的區別。
(二)人口核定登記的時限劃分: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以2006年6月30日在冊的戶籍人口核定為水庫移民現狀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水庫移民,以實際動遷的人口核定為原遷人口。
(三)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其後期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記按以下規定執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登記為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具有安置地農村戶籍的原遷移民和移民的後代(含依法收養的,下同);具有安置地農村戶籍的原遷移民和移民的後代娶進或入贅的農業人口;戶籍臨時轉出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勞改服刑人員;自行搬遷到安置地以外(省內投親靠友)具有農村戶籍的原遷移民和移民後代。
僅對《原辦法》核定登記為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情形之一:“自行搬遷到安置地以外具有農村戶籍的原遷移民和移民後代”條款增補了“(省內投親靠友)”的修訂。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核定登記為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經轉為非農業戶籍的原遷移民和移民的後代;原遷移民和移民的後代出嫁或入贅到非移民戶的;為安置水庫移民調出土地的原住居民人口;水庫淹沒影響的城市、集鎮、工礦企業、專項設施遷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遷人口;淹地不淹房、沒有動遷而僅作生產安置的人口;2006年7月1日起新出生的水庫移民後代。
在《原辦法》的基礎上,明確了不能核定登記為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情形之一:“2006年7月1日起新出生的水庫移民後代”的規定。
(四)2006年7月1日以後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按照《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發改農經〔2007〕3718號)的規定執行。
《原辦法》出台時,發改農經〔2007〕3718號(2007年12月29日發文)尚未印發,新《辦法》補充此款內容,使政策更完善。
(五)在後期扶持期內,不對已核定登記人口作全麵重新核定登記,但對確屬後期扶持範圍對象而漏登的水庫移民人口,由移民戶提出補辦登記申請,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核實證明,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核定批準後可補辦登記為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批準的補辦登記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的登記資料,逐級上報至省。省水庫移民工作局據此更新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信息庫數據。
新《辦法》堅持政策連貫性和穩定性原則,在保持《原辦法》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條件、範圍和對象等主體政策措施不變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不是“推倒重來”式地對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全麵重新核定登記。
新《辦法》明確了漏登記補報人口的程序
第四條 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的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實事求是、尊重曆史、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和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原則。
上述兩款與《原辦法》一致
(三)堅持與時俱進,結合我省戶籍製度改革與水庫移民工作實際情況,確保政策銜接原則。
本款為增加條款,為非農戶籍不作核減提供原則指引。
(四)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在扶持期內,省依據中央核定我省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指標,對各地級以上市和省農墾、林業單位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實行總量控製。各地級以上市,省農墾、林業單位對納入後期扶持的水庫移民個人實行年度動態核減管理的政策。
本款為修訂條款,明確修改“生不增,死不減”政策為年度動態核減管理的政策。
第五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對象及管理方式
(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對象:本辦法所指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對象是已去世的和戶口遷離廣東省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包括戶口曾經臨時轉出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勞改服刑人員,其戶口永久遷離本省的)。
核減的對象範圍僅限於兩類人口,沒有灰色地帶,可操作性強。
(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的組織管理:實行以縣為基礎的分級管理方式。地級以上市水庫移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轄縣(市、區)每年進行一次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省農墾、林業單位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係統有關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省水庫移民工作局對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
有別於《原辦法》由政府有關部門牽頭組成專門的水庫移民人口調查工作組的管理方式,直接明確由水庫移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核減工作,省移民局進行指導和檢查監督。
(三)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指標的調整和使用:各地級以上市、省農墾和林業單位核減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指標,可統籌用於扶持因漏登補辦登記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或用於扶持移民安置區公共設施項目。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分為“核定到人”和“未能核定到人”兩種情況,每次核定的漏登補辦登記人口列入“核定到人”,因兩種情形核減的人口則從“核定到人”轉為“未能核定到人”。“未能核定到人”的指標優先用於扶持因漏登補辦登記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再統籌用於扶持移民安置區公共設施項目。
第六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首次核減:在2017年,對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對象,進行一次性核減,核減的人口從2018年1月1日起不再納入扶持對象。
(二)實行年度核減:從2018年起,每年開展核減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內(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對象進行一次核減,核減的人口從當年起,不再納入扶持對象。
換言之,“生不增,死不減”政策從2006年7月1日起實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間需要核減的人口,其後扶資金發放到2017年底為止,2018年1月1日起停發,開始執行“生不增,死要減”政策。2018年內需要核減的人口,在2019年1月1日起停發,2019年內需要核減的人口,在2020年1月1日起停發,…以此類推。
(三)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程序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實行村報、鎮審、縣核定。
1.以自然村(社區)為基本單元。由村(居)民小組向村(居)民委員會提交本自然村(社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對象情況信息(附件1)。
2.村(居)民委員會複核、填寫人口核減彙總表(附件2),並向被核減人口的移民戶發出告知書(附件3),同時在本村(社區)公示欄和涉及的自然村(社區)進行公示(可用附件2)。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村(居)民委員會報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3.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資料,填寫本鎮、街道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彙總表,並送移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簽章,報縣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核定。
4.省農墾、林業單位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按照本係統管理權限確定報審、核定程序。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的第一步:掌握人口核減對象情況信息。可通過移民戶自報、群眾反映、村(居)民小組幹部調查等方式獲取。第二步:村(居)民委員會複核、公示、報送人口核減對象情況信息。可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調查、公示後收集群眾反映意見進行。向移民戶發出的告知書可直接送達,或張貼移民戶(立此存照),告知書副本存檔。第三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人口核減對象情況信息。主要審核村(居)民小組、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程序和方法的合規性,聯係派出所核查人口核減對象情況信息的真實性。第四步:縣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的核定和報備。進一步通過公示後收集群眾反映意見審核人口核減對象情況信息,形成年度人口核減核定情況報告,報送市移民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強調的是:送移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簽章不能等同於要公安部門出具“我爸是我爸”的奇葩證明。從戶籍檔案中確定兩種情形的人口信息,是公安部門的份內職責。
第七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省內遷移變動的調整
跨縣(市、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遷移變動的,由遷入和遷出的縣(市、區)報由地級以上市水庫移民主管部門調整縣(市、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指標;跨地級以上市、省農墾、林業單位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遷移變動的,由遷入和遷出的雙方報由省水庫移民工作局調整兩方市或單位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指標。
為了嚴格控製人口數據庫信息的有序性,省移民局控製人口數據庫信息修改的權限,地級以上市轄內跨縣(市、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遷移變動,其人口指標和信息須報省移民局備案,並由省移民信息中心更新人口數據庫信息。
第八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情況的報送與公示
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情況要逐級上報。每年3月底之前,地級以上市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和省農墾、林業單位水庫移民管理機構要將上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情況報告報送省水庫移民工作局。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情況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明細表;漏登補辦登記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明細表;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前後的扶持人口指標調整表(如需請求上級調整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指標,要專題請示);以及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情況文字說明。
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明細表相當於附件2的彙總表;漏登補辦登記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明細表按原人口登記表的內容彙總成表;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前後的扶持人口指標調整表根據本身需要自行定製,但要有人口總指標數、上期核定到人指標數、上期未能核定到人指標數、當期核定到人指標數,當期未能核定到人指標數。
(一)縣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將本級年度核減核定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情況報告,及時報送地級以上市水庫移民主管部門。
(二)地級以上市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及時彙編本市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情況報告,如需調整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指標,應及時向有關縣(市、區)下達調整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指標,並將本市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情況報告及時報送省水庫移民工作局。
本款是針對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省內遷移變動時發生的指標調整。
(三)省農墾、林業單位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及時將本係統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情況報告報送省水庫移民工作局。
(四)省水庫移民工作局依據各市各單位報送的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情況報告,及時在《廣東水庫移民動態監管地理信息應用係統》更新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信息數據,並在省水利廳門戶網站提供移民群眾查詢。
移民人口的動態管理,重在更新後的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信息數據能夠真實、全麵地在網上公開公示,接受移民群眾的監督。
第九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資料歸檔
各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對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的工作資料,要完善歸檔。縣級以下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的工作資料,集中由縣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存檔保存。
除了新《辦法》規定的3個附件需要歸檔保存外,開展人口核定的有關文件、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情況報告、公示現場圖片等資料也要一並歸檔。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資料需長期保存
第十條 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的監督檢查。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納入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的年度稽察、審計監督範圍,對發現有錯登、漏登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問題應及時糾正,對群眾舉報反映的虛假、錯登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置,防止徇私舞弊行為。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的,要嚴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人口核減對象情況信息的來源渠道主要是通過移民戶自報、群眾反映、村(居)民小組幹部調查等方式獲取,通過公開公示的群眾互相監督,達到保障人口核減核定客觀真實的效果。年度稽察、審計監督是防範舞弊行為的輔助手段。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農村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地各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
小型水庫農村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目前僅是我省獨有,中央政策沒有要求。中央政策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和小型水庫農村移民的政策是有區別的,故有本款之規定。
第十二條 地級以上市水庫移民主管部門、省農墾、林業單位可依據本辦法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水庫移民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6年7月18日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領導小組辦公室以粵水移辦〔2006〕19號文印發的《廣東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現狀人口核定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外遷我省的三峽移民,其本質屬於大中型水庫移民。省發改委印發了《廣東省三峽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發放辦法》(粵發改三峽辦〔2008〕438號)中有與本辦法相衝突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