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主管部門通過近兩年的共同努力,對原監理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了全麵修訂,並將名稱改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示範文本》(GF-2007-0211),近期聯合印發。
新的監理合同示範文本內容包括“監理合同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合同附件”四個部分。合同文本著重規範了委托人與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和合同雙方糾紛處置方式,進一步明確了監理單位在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生產目標控製的職責,將有利於理順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之間的關係,充分發揮監理單位的主觀能動作用,促進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
新的監理合同示範文本還明確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規定必須實行施工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該合同文本,其他可參照使用。同時,在使用合同文本時,“監理合同書”應由委托人與監理人平等協商一致後簽署,"通用合同條款"不得修改。
來源:水利部網站 20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