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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
來源:廣東人大網   時間:2016-12-09 15:3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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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8號)

  《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69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1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929

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

  (20169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的原則,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明確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目標,將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及重點項目等內容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對水土流失預防治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與管護和水土保持監測等方麵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製和考核獎懲製度,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海洋漁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在管轄範圍內履行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溝通協調機製。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實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對其生產建設活動的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並依法承擔補償、賠償責任。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水土資源保護、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等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生產建設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開展水土保持技術推廣、培訓,向生產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規以及水土保持知識的宣傳。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水土保持公益活動。

第二章 規 劃

  第八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調查水土流失情況、科學分析水土保持現狀、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製。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定期組織開展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水土流失麵積、侵蝕類型、分布狀況和流失強度等調查結果。

  地級以上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土保持工作需要,開展水土流失調查,調查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區域水土保持狀況和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予以公告。

  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崩崗、岩溶區、坡地侵蝕集中區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報送批準前,組織編製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水土保持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製機關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充分研究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批準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說明。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協調。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礦產資源和旅遊開發、城鄉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麵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製機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對策與措施。

第三章 預 防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複、植樹種草等措施,擴大植被覆蓋麵積,並加強對生產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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