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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本網   時間:2016-03-02 16:22: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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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小水電定期檢驗管理,保障小水電安全運行,根據《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的水電王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的統一管理工作。電力行業按照其行業標準進行規範管理的水電站應將檢驗結論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小水電站實行安全管理分類和定期檢驗製度,按檢驗結論分為A、B、C、D四類,其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廣東省小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實施細則》確定。

  第五條 小水電站在通過竣工驗收後應申報首次檢驗,以後按下列時限要求進行定期檢驗:

  (一)A類小水電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檢驗;

  (二)B類小水電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檢驗;

  (三)C類小水電站每年接受一次檢驗。

  第六條 小水電站定期檢驗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工作;負責審定新建單站裝機5—50MW或工程等別達到大中型的小水電站的首次定期檢驗;負責對市、縣審定的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成果進行抽查。

  (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省檢驗以外的單站裝機5—50MW小水電站的定期檢驗:負責對縣審定的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成果進行抽查。

  (三)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單站裝機5MW以下的小水電站的定期檢驗。

  第七條 小水電站應當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編製的《廣東省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編寫導則》要求,自行或委托水利行業設計(或谘詢)機構提出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

  第八條 小水電站檢驗結果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實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自檢驗年度的汛期開始日計起,有效期滿前小水電站應當辦理定期檢驗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的綜合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工建築物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鑒定;

  (二)機、電設備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測;

  (三)金屬結構安全性評價,是否按規定進行檢測;

  (四)壓力容器、消防設施、起重設備等有關特種設備的檢測報告、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明材料(複印件);

  (五)通信設備狀況;

  (六)運行管理製度是否完善;

  (七)安全生產與管理評價,小水電站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八)勞動安全和作業環境評價;

  (九)責任人落實情況。

  第十條 小水電站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定期檢驗申報材料:

  (一)定期檢驗申請表;

  (二)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與原件核對);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取水許可證(複印件);

  (五)電力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六)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小水電站提供資料不全的,檢驗機關應當責令其補充相關材料;提供資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不予審定。

  第十二條 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時限要求進行定期檢驗的小水電站,應當首先進行綜合評價,並提交綜合評價報告。

  (二)小水電站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填寫《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申請表》,並按照第十條要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檢驗結論,並錄入廣東省小水電安全管理信息係統。檢驗結論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送給小水電站。

  第十三條 定期檢驗結果由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彙總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定期檢驗結果被審定為C類的小水電站,應限期進行整改,並須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驗收合格後重新進行安全分類定級,年檢時限按新的電站類別執行。

  第十五條 定期檢驗結果被審定為D類的小水電站,按照《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逾期檢驗或不接受檢驗的小水電站,按D類水電站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水利廳2012年4月20日以粵水農電〔2012〕17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