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預算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提高水利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對部機關本級及直屬預算單位申請列入部門預算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儲備管理。
第三條 項目儲備應遵循以下原則:超前謀劃、統籌協調;規劃先行、細化規範;科學論證、確保質量;績效管理、透明公開。
第四條 項目儲備是項目支出預算編製的基礎和前置條件,各單位開展項目儲備至少比預算編製年度提前一年。未納入儲備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申請年度預算。
第五條 項目儲備的主要程序是:項目申報、審查、入庫以及項目庫管理。
第六條 項目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項目。
新增項目,是指新增的申請列入部門預算的項目。
延續項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準納入部門預算,並已確定分年度預算,申請在以後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的項目。
新增項目以及延續項目有新增經費需求或主要工作內容變動的應申報儲備。
第七條 項目儲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製。
項目儲備工作由水利部預算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財務司負責組織實施。水利部委托預算執行中心,承擔項目儲備的相關具體工作。部機關及直屬二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二級預算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項目儲備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 項目申報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方向;
(二)符合水利事業改革發展方向;
(三)符合國家及水利部正式批複、印發的綜合規劃、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已實行預算項目規劃管理的必須依據預算項目規劃進行申報;
(四)符合單位履行職責和完成中心任務、重點工作的需要;
(五)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經過充分的研究、論證,項目績效明顯,風險可控,實施條件成熟。
第九條 項目申報時,應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
(一)必要性論證。必須符合項目申報基本條件,並詳細說明項目實施對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和促進水利事業發展的意義與作用。
(二)可行性論證。項目總體目標應滿足業務工作的要求,並分解到具體的實施階段。項目工作內容應與目標密切相關,符合單位職責和相關製度規定,細化到具體的工作活動和工作過程,並對每項具體工作活動進行量化說明。詳細說明項目單位的實施能力和條件。
(三)預期效益分析。分析項目實施後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提出明確、可行、量化的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
(四)經費預算論證。以國家有關規章製度、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定額標準為依據,按工作內容逐項進行科學合理的測算。沒有定額標準的,參照合理的市場價格確定並詳細說明。
資產購置應結合配備現狀,詳細說明購置理由。對單價5萬元(含)以上或總價50萬元(含)以上的同類設備、物資購置,應提供至少3家供貨商的產品報價單。
(五)前期工作論證。對可能製約項目執行的關鍵環節、條件以及項目實施存在的主要風險及不確定性進行分析論證,提出應對預案和保障措施。部直屬預算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應說明項目建設用地、城鄉規劃許可等關鍵條件落實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二級預算單位財務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所屬單位開展項目論證,編報項目申報文本,並將審核通過的項目以正式文件上報水利部。
部直屬預算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申報程序和相關要求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文本由項目申報書、項目可行性報告和財政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格式及填報說明見附件1)組成。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對公益性行業科研、基本建設等項目申報文本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延續項目的申報文本應涵蓋項目全部工作內容,並單獨對新增需求、工作內容變動情況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由多個部直屬預算單位協作共同完成的項目,應明確牽頭單位,由牽頭單位彙總編報項目申報文本,並明確協作的必要性和分工,各協作單位應同時分別編報項目申報文本,統一申報。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應嚴格控製對外委托。申報對外委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需要委托相關單位進行檢驗、測量和維護的;
(二)需要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鑒定、審查和驗收的;
(三)因地域、行業因素,需要有關單位和地方部門協助開展資料和數據收集整理、服務及技術保障的;
(四)需要專業機構提供政府采購和招標代理服務的;
(五)因其他客觀原因不對外委托無法全麵完成目標任務的。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應詳細說明對外委托的原因,並明確受托單位應具備的專業資質、實施能力與條件等相關要求,細化工作任務和內容,並依據細化的工作內容、定額標準或市場價格進行對外委托經費測算。
項目申報應明確受托單位的確定方式,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遵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項目審查
第十五條 項目審查由水利部、二級預算單位根據項目總投資額度分級組織開展。
總投資額度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新增項目和新增需求額度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延續項目,由水利部組織審查。
總投資額度在100萬元以下的新增項目和新增需求額度在100萬元以下的延續項目,由二級預算單位組織審查,並由水利部組織複核,水利部也可根據項目影響大小、專業技術複雜程度或組織實施難度等情況,重新組織項目審查。
第十六條 水利部組織的項目審查采取專家評審與機構審查相結合的形式。水利部委托預算執行中心等單位(以下統稱"審查機構"),承擔專家評審的具體組織和機構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審查機構應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製定年度審查工作計劃和季度審查實施方案,原則上應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項目審查。二級預算單位未按審查工作計劃和審查實施方案規定的時間申報項目,導致審查機構無法完成審查的,該項目當年不得入庫。
第十八條 項目審查包括合規性審查、項目評審、意見反饋和異議處理,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審查機構負責項目的合規性審查,包括完整性審查和是否重複申報的審查。未通過合規性審查的項目,審查機構應及時向二級預算單位反饋修改建議;經修改後仍未通過合規性審查的項目,不得進行項目評審。重複申報的項目,不得納入項目儲備。
第二十條 審查機構組織成立專家組,人數應為7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員應從水利部項目專家庫相應專業領域中隨機抽取,同時應邀請一名業務主管部門的代表共同組成,並指定一名專家擔任組長。
第二十一條 專家評審方式分為函審和會審。總投資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現場、電話或視頻答辯,其他項目,根據專業技術複雜程度及組織實施難度等情況,也可進行答辯式審查。
第二十二條 專家組獨立開展項目評審工作,提出修改建議,由各成員分別填製《水利部預算項目專家評審賦分表》(見附件2),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後,經算術平均形成項目最終得分,並出具評審報告。其中,70分(含)以上為通過評審,70分以下為不通過評審。
審查機構根據專家修改建議提出經費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查機構應及時以正式文件向二級預算單位反饋評審意見及修改建議。
評審通過的項目,應於收到評審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修改建議進行修改,並報審查機構進行複核。逾期或未通過審查機構複核的,不得進入下一程序。
評審未通過的項目,二級預算單位如有異議,可於下一個審查季度申請複審,並詳細說明申請理由,審查機構審核同意後組織複審。最後一個審查季度評審未通過的項目,應於當期提出申請。不提出申請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 審查機構負責對二級預算單位組織審查的項目進行複核,主要複核項目申報文本和評審報告的完整性、項目是否重複申報以及是否拆分項目等。
第二十五條 審查機構根據專家評審報告和複核情況,正式出具機構審查意見報財務司。
第二十六條 部直屬預算單位基本建設項目審查應按照基本建設相關程序與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入庫及項目庫管理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設立項目庫,實行開放式滾動管理,符合儲備要求的項目應全部納入項目庫管理。
預算執行中心受水利部委托,對項目庫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 財務司應定期向水利部預算管理領導小組彙報項目申報與審查情況,機構審查通過並經領導小組審議同意的項目,正式納入項目庫進行儲備。
納入儲備的項目應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二十九條 部直屬預算單位通過審查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納入項目庫進行儲備。
第三十條 二級預算單位應每年對水利部項目庫中本單位項目進行清理,主動提出清理意見。預算執行中心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二級預算單位的申請等,每年對水利部項目庫進行清理,提出清理建議,經二級預算單位確認後,報部預算管理領導小組審定。連續三年未安排的項目應清理出庫。清理出庫的項目如需再次入庫,應按項目儲備程序重新申報。
第五章 儲備項目預算申請
第三十一條 申請年度預算的項目,原則上必須在預算編製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納入項目庫,並以經審查入庫的申報文本上報。
部直屬預算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申請年度預算的,也應從納入項目庫儲備的項目中選取。
第三十二條 未在預算編製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納入儲備的項目,需申請年度預算的,工作內容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法律法規出台或修訂需要新增的;
(二)因國家政策調整需要新增的;
(三)部黨組明確要求開展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新增的;
(五)部直屬預算單位基本建設項目補充提供建設用地等前期工作審批手續的;
(六)因其他重大或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新增的。
同時,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補辦項目儲備手續:
(一)二級預算單位應於預算編製年度4月30日前,向水利部正式提出項目儲備申報,並對儲備依據和緊迫性進行說明;
(二)財務司在征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儲備申報提出建議,並報部預算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審定;
(三)經審定同意申報的項目,應於預算編製年度5月3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審查及入庫手續;
(四)經財務司審核後建議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隨水利部"一上"預算一並報部長辦公會審定。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於年中申請追加預算的項目,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項目申報、審查及入庫等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二級預算單位對所屬單位的項目儲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涉密項目儲備的保密要求按《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