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提高預算執行科學化、精細化水平,確保預算執行序時、均衡、安全、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機關本級和部直屬二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二級預算單位”)財政資金預算執行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量化考核;評考結合、獎懲掛鉤。
第二章 考核的組織及方式
第四條 預算執行考核工作由水利部預算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財務司負責組織實施。預算執行中心受水利部委托,承擔預算執行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條 月度考核由水利部根據支付進度直接考核,於月末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
季度考核先由二級預算單位依據本辦法進行自評,並於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自評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水利部,自評表格見附件1。
水利部根據掌握的二級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參考二級預算單位自評結果及相關證明材料,於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年度考核由水利部依據季度考核結果進行考核,於年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七條 遇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特殊因素影響預算執行的,二級預算單位應提供相關書麵材料,與自評結果一並報送水利部。
水利部核實確認後,對於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特殊因素影響預算執行部分不予扣分。
第三章 考核內容及評價
第八條 考核內容包括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執行管理、資金安全和支付進度。
第九條 考核實行百分製,其中預算執行管理20分、資金安全20分和支付進度60分。
第十條 預算執行管理(20分)包括二級預算單位的組織領導、計劃預算的下達及批複、項目實施、支付管理等4個方麵。
(一)組織領導(5分)
1、預算執行管理領導責任製落實情況(2分)。預算執行管理領導責任製未建立的,扣1分;單位主要負責人未親自抓預算執行的,扣1分。
2、預算執行管理聯席會議製度建立及執行情況(1.5分)。相關製度未建立的,扣1分;建立而未實際執行的,扣0.5分。
3、預算執行督導約談機製和獎懲製度建立及執行情況(1.5分)。相關製度未建立的,扣1分;建立而未實際執行的,扣0.5分。
(二)計劃預算的下達及批複(5分)
1、基建項目投資計劃細化(1分)。報送水利部的基建項目投資建議計劃未細化到基層預算單位(項目法人)的,每出現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2、基建項目投資計劃下達(1分)。基建項目投資計劃未在規定時間內下達的,每出現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3、預算細化(1分)。預算未在規定時間內細化到基層預算單位(項目法人)的,每出現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4、預算批複(1分)。預算未在規定時間內批複下達的,每出現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5、項目實施方案修改(1分)。項目實施方案(任務書)未按水利部審查意見修改的,每出現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三)項目實施(7分)
1、政府采購申報審批(2分)。采購進口產品或變更采購方式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文件報送水利部的,每出現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2、項目實施準備工作(3分)。項目實施前期準備工作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影響預算執行的,每出現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3、項目按計劃進度實施情況(2分)。未按項目計劃進度實施,影響預算執行的,每出現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四)支付管理(3分)
1、支付方式劃分(2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支付方式劃分建議報送水利部的,每出現一次扣0.5分;支付方式劃分不合理被水利部退回的,每退回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2、用款計劃編報(1分)。未在規定時間內將用款計劃報送水利部的,每出現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第十一條 資金安全(20分)。
1、凡預算執行在線監控發現二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有違反財政法規問題,且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成的,每類問題出現一次扣0.5分;同一類問題在同一單位累計發現三次以上的,扣1.5分。
2、凡水利部組織的專項檢查、財務檢查、審計、稽察、監察發現二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有違反財政法規問題,且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成的,每類問題出現一次扣1分;同一類問題在同一單位累計發現三次以上的,扣3分。
3、凡審計署、財政部等部門審計、監督檢查等發現二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有違反財政法規問題的,每類問題出現一次扣2分;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成的,加扣2分;相關問題在審計公告或其他情況通報中予以披露的,每出現一次加扣5分。
4、二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在預算執行中出現重大違反財政法規問題,被財政、審計部門移送紀檢監察、司法部門處理的,一次扣15分。移送後,受到黨紀政紀或司法部門處理的,再加扣5分。
以上各項扣分,扣完為止。
第十二條 支付進度(60分)。
月度支付進度考核時,月末達到規定進度得60分。每低於規定進度一個百分點扣3分,月內每出現一次旬末未達到規定進度加扣0.5分,扣完為止。月末進度每高於規定進度一個百分點加1.0分,該項考核加分不超過4分。
季度支付進度考核時,以季度內各月度考核得分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季度支付進度得分。
第十三條 水利部依據二級預算單位管理的單位級次、財政資金量占水利部總財政資金量比例、基建項目投資計劃及追加項目預算下達時間的不同,每季度計算二級預算單位的修正係數,對季度考核得分進行修正,具體修正係數規則見附件2。
第十四條 考慮預算批複時間及年內各季度工作開展實際,對各季度設置不同權重。1-4季度權重分別為10%、30%、30%、30%。
第十五條 月度考核得分按月度支付進度情況直接計算;季度考核得分按季度內三個方麵考核內容得分之和,乘以相應修正係數計算;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年度考核得分在各季度考核得分基礎上,考慮相應權重計算得出,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3。
考核得分分值超過100分的,按100分計。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實行預算執行考核通報製度。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完成後1個工作日內,水利部通報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實行預算執行督導整改製度。二級預算單位月度考核、季度考核結果低於90分的,水利部對其進行督導約談。被督導約談的二級預算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製定整改措施報送水利部;逾期未報整改措施的,扣2分,記入下一月度、季度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實行預算執行考核結果與預算掛鉤製度。
水利部根據二級預算單位上年度考核得分和當年上半年考核得分,控製二級預算單位下年度部門預算財政撥款“一上”規模;根據二級預算單位上年度考核得分和當年前三季度考核得分,控製二級預算單位下年度部門預算財政撥款“一下”規模。
第十九條 具體掛鉤措施為:
(一)二級預算單位上年度考核得分和當年上半年考核得分,分別賦以40%、60%的權重後相加計算得分。
二級預算單位考核結果95分(含)以上的,下年度“一上”預算優先安排該單位納入水利部項目庫儲備的項目。
二級預算單位考核結果介於85分(含)~95分之間的,可按水利部要求的增長規模申報下年度“一上”財政撥款預算。
二級預算單位考核結果低於85分的,按不高於本單位當年預算規模申報下年度“一上”財政撥款預算,其中行政事業類和科研類按實際進度低於規定進度的差額乘以當年行政事業類或科研類財政撥款預算,扣減該單位下年度“一上”財政撥款預算規模,先扣減未達到規定進度的項目資金,相關項目不夠扣減時,再扣減其他項目資金,計算公式見附件3;基建類項目按照實際進度低於規定進度的比例,相應控製下年度基建投資規模。
(二)二級預算單位上年度考核得分和當年前三季度考核得分,分別賦以40%、60%的權重後相加計算得分。
二級預算單位考核結果95分(含)以上的,在財政部同意的基礎上,優先保證該單位下年度部門預算財政撥款“一下”規模。
二級預算單位考核結果介於85分(含)~95分之間的,水利部對該單位下年度部門預算財政撥款“一下”規模不予調減,並按年度預算政策予以正常安排。
二級預算單位考核結果低於85分的,行政事業類和科研類按照實際進度低於規定進度的差額乘以當年行政事業類或科研類財政撥款預算,扣減該單位下年度部門預算財政撥款“一下”控製數,先扣減未達到規定進度的項目,相關項目不夠扣減時,再扣減其他項目,計算公式見附件3;基建類項目下年度控製安排新開工項目。
第二十條 實行預算執行與二級預算單位及其領導幹部評先評優掛鉤製度。將年度考核得分不低於85分,作為二級預算單位及其領導幹部評先評優的基本條件之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二級預算單位可依據本辦法並結合單位實際製定考核辦法,對所屬單位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部預算執行季度考核自評表
附件2:修正係數規則
附件3:計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