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水利部對現行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麵清理,經商有關部門,決定廢止《黃河下遊引黃渠首工程水費收交和管理辦法(試行)》等14件規範性文件,宣布《全民所有製水利企業轉換經營機製實施辦法》等6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失效,修改《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件規章。
一、廢止的規範性文件
1. 黃河下遊引黃渠首工程水費收交和管理辦法(試行)(1989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財〔1989〕1號發布)
2. 水利水電施工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1992年10月20日水利部水建〔1992〕25號發布)
3. 《水利水電施工單位關鍵崗位持證上崗管理規定》試行意見(1993年9月20日水利部水建〔1993〕454號發布)
4. 拍賣“五荒”(未治理小流域)使用權,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管理辦法(試行)(1994年7月8日水利部水保〔1994〕340號發布)
5. 黃河上中遊水土流失區重點防治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1997年5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7〕142號發布)
6.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承包堤防工程資質等級暫行規定(1998年12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號發布)
7. 堤防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分級標準補充規定(1998年12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號發布)
8. 堤防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2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78號發布)
9. 關於加強煤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水利部、國家煤炭工業局水保〔1999〕398號發布)
10. 關於加強有色金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水利部、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水保〔1999〕470號發布)
11. 關於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2002年5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188號發布)
12.關於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持證上崗的通知(2003年12月29日水利部辦公廳辦建管〔2003〕166號發布)
13. 關於建立水利施工企業監理單位信用檔案的通知(2004年9月2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415號發布)
14. 關於加強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2006年3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97號發布)
二、宣布失效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1.全民所有製水利企業轉換經營機製實施辦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經貿委水人勞〔1994〕166號發布)
2. 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安置實施管理辦法(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號發布)
3. 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十百千”示範工程實施管理辦法(1999年6月1日水利部、財政部水保〔1999〕297號發布)
4. 水利產業政策實施細則(1999年6月11水利部水政法〔1999〕311號發布)
5. 長江堤防工程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525號發布)
6. 長江重要堤防隱蔽工程驗收實施細則(2001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525號發布)
三、予以修改的規章
將《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號發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號修正)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采砂活動,由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範圍以外,單項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規模為10萬噸以上的,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長江水利委員會的意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