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
安全生產監督的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水務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各縣(市、區)水利(水務)局,廳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全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範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行為和安全生產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我廳製定了《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的管理辦法(暫行)》,並已按照《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第93號令)的有關要求報請省法製辦審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水利廳
2013年10月1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
監督的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加強廣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範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行為和安全生產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是指我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水利工程建設標準、規程規範,對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類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各方主體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措施,以控製和減少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貫徹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製、落實建設各方安全保證體係與工程實體防護相結合、貫徹全麵安全生產要求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加強監督執法與服務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指導工作,並委托相應的安監機構負責廳直屬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的具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範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可委托相應的安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的具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未設立或未委托安監機構的,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範圍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規定負責相應的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的具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監機構開展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替代和免除工程參建各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六條安監機構應具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監督管理製度、辦公場所、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