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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水務局 法律法規 【以案釋法】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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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來源:執法監督科   時間:2025-09-12 10:46:2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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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興寧市水務局執法人員對某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為。取水點位於該公司地下車庫入口旁,共有兩口取水井,井深約100–120米,內井徑約為120毫米,設有2台水泵,功率為11千瓦。抽水管道為PE管,管徑約60毫米。其中一口井正在運行,另一口井處於備用狀態。

  經進一步調查,該公司自2020年11月8日開業以來,一直擅自取用地下溫泉水,供酒店遊客及住戶使用。據測算,平均日取地下水量約為300立方米。

  【案件查處過程】

  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公司受委托人進行了調查詢問,製作了《水行政執法調查筆錄》,並對取水點進行拍照取證,製作《水行政執法案件照片記錄》和《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同日,興寧市水務局向該公司送達了《水行政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改正通知書》。2024年6月26日,興寧市水務局依法對該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2024年7月2日,執法人員完成《案件調查報告》,詳細列明案件事實、證據材料、行為定性及處理建議,並附相關證據清單。同日,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該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2024年7月15日,興寧市水務局水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委員會對該案進行法製審核,確認執法主體及人員資格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審核予以通過。經集體討論,一致同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7月19日,興寧市水務局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圓整(¥25,000.00),責令限期辦理取水許可相關手續,並製作《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複告知書》。上述文書於2024年7月22日送達該公司。

  該公司按期完成整改,如數繳納罰款。興寧市水務局組織整改複查,並按規定予以結案。關於該取水行為涉及礦產資源稅追繳問題,興寧市水務局依法移送自然資源部門處理。

  【案件啟示】

  (一)加強企業普法宣傳教育。本案反映出部分企業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理解不足、守法意識淡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持續開展麵向企業的法治宣傳,通過派發資料、開展法律講座等多種方式,增強企業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認知,從源頭預防違法取水行為。

  (二)提升執法監督效能。日常巡查是及時發現和製止水事違法行為的關鍵措施。水務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巡查機製,提高檢查頻次與覆蓋範圍,積極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執法精確性與效率。同時,加強跨部門協作,推動執法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切實維護水事管理秩序。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行政執法不應僅限於事後懲處,更應注重事前預警與事中糾正。要通過耐心釋法、剖析後果、提供整改指導等方式,促使違法主體真正認識到錯誤,主動糾正違法行為,自覺遵守水資源管理製度,實現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條鏈接】

  u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u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u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

  u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