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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河湖類、水資源類、水土保持類)》政策解讀
來源:執法監督科   時間:2025-02-19 17:08:4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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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水利廳印發《廣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河湖類、水資源類、水土保持類)》(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編製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全麵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

  《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要求: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全麵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細化量化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等並對外公布。

  (二)提升水行政執法質量的需要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3〕27號)、《亚搏app下载安装 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實施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粵府辦〔2023〕21號)等文件明確要求全麵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

  (三)進一步規範水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

  近年來,我省不斷加強水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執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同案不同罰”“過罰不相當”等問題。為此,有必要製定《裁量基準》來規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水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化建設。

  二、編製的主要依據

  (一)《河湖類裁量基準》製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

  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

  (二)《水資源類裁量基準》製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修訂);

  3.《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

  4.《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

  5.《廣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試行辦法》(2020年修訂);

  6.《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修訂);

  (三)《水土保持類裁量基準》製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2.《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2016年修訂);

  三、適用範圍

  《裁量基準》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本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裁量基準》生效前已經自行製定裁量權基準製度並仍在有效期的,可選擇適用《裁量基準》,但應當保持執行裁量基準製度的連貫性和統一性,選定了一個裁量製度後,則不能隨意變換。自行製定的裁量權基準製度失效後應直接適用省水利廳製定的《裁量基準》。

  四、主要內容

  (一)《裁量基準》的形式

  按照《廣東省司法廳轉發司法部辦公廳〈關於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粵司函〔2023〕2157號)等文件要求,為保障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統一性與規範性,本《裁量基準》在體例上使用粵司函〔2023〕2157號提供的參考模板,采取表格的形式進行編製。

  (二)《裁量基準》的內容

  《裁量基準》主要對我廳整理下發權責清單中,涉及河湖、水資源、水土保持等方麵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裁量。裁量基準表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處罰標準以及實施主體等六個部分。其中,裁量階次統一分為從輕、一般和從重等三個階次;適用條件主要包括違法行為的持續情況、危害程度、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程度;具體標準對應具體裁量階次進行了計算和細化。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對單個違法行為進行裁量時若符合多項適用條件的,按照對應處罰標準較高的確定裁量階次,《裁量基準》中特別注明的除外。

  (二)對《廣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水資源類)第2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違法行為”若選擇以取水量作為裁量因素,應同時考量超許可取水的實際水量與比例,並適用其中較低的裁量階次與處罰標準進行裁量。


相關鏈接: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河湖類、水資源類、水土保持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