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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水務局 法律法規 以案釋法案例:石某擅自興建山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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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案例:石某擅自興建山塘案
來源:行政審批和政策法規科   時間:2022-08-29 17:10:2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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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17日,興寧市水務局接群眾舉報,有人在興寧市黃陂鎮**村與**村交界處抽窩裏擅自興建山塘。經查當事人石某在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黃陂鎮**村與**村交界處抽窩裏擅自對原山塘壩體進行加固加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石某於2019年4月15日開始,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黃陂鎮**村與**村交界處抽窩裏擅自對原山塘壩體進行加固加高(原山塘壩體約高5.3米,長20米,頂寬2米,底寬20米),經現場丈量,加建後的山塘壩體高7.5米,長34米,壩頂寬4.5米。興寧市水務局於2019年12月17日對其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於12月25日發出《關於限期補辦手續的通知》,石某在限期內補辦手續,未獲批準。經興寧市水務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給予石某作出如下處罰:責令石某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複原狀。石某於2020年7月2日組織機械進行拆除壩體,恢複原狀。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九條  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第六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石某未經興寧市水務局批準在黃陂鎮**村與**村交界處抽窩裏擅自對原山塘壩體進行加固加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同時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確定為一般違法行為,但考慮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興寧市水務局決定給予石某作出如下處罰:責令石某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複原狀。

  【典型意義】

  該案為典型的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行為的案件,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經興寧市水務局行政執法案件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興寧市水務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最大限度地保證了行政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避免決策的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