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4月6日,興寧市水政監察大隊接興寧市自來水總公司案情報送,**新城八期工程施工方(廣東**建築集團有限公司)未經興寧市水務局批準在西溝進行取水用於工地建設。經查,廣東**建築集團有限公司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取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興寧市水務局決定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經調查,**新城八期工程開發商是興寧**有限公司,施工方是廣東**建築集團有限公司。施工方未經興寧市水務局批準,從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6日,用功率3000瓦,流量為每小時35立方的潛泵從**新城八期旁的西溝閘邊抽水用於工程施工。根據調查,廣東**建築集團有限公司在西溝抽水的日均取水時間為半小時,經計算,日均取水量為(35×0.5=17.5)17.5立方米,共取水2600立方米。
2021年4月22日,經興寧市水務局行政執法案件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興寧市水務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認為當事人廣東**建築集團有限公司未經興寧市水務局批準在西溝取水的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決定給予廣東**建築集團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理:1、罰款人民幣40000元(肆萬元整);2、追繳水資源費520元(伍佰貳拾元整)。決定作出後,興寧市水務局按時向當事人發出《水行政處罰告知書》、《水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製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廣東**建築集團有限公司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進行取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同時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認定為一般違法,但考慮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興寧市水務局決定給予廣東雅濤建築集團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1、罰款人民幣40000元(肆萬元整); 2、追繳水資源費520元(伍佰貳拾元整)。
【典型意義】
在辦理該案中,興寧市水務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製度的意見》精神,規範用水秩序,保證用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製度,嚴禁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取用水應合法合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經過興寧市水務局行政執法案件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最大限度地保證了行政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避免決策的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