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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水務局 法律法規 以案釋法案例:梅州市**實業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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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案例:梅州市**實業有限公司非法采砂案
來源:行政審批和政策法規科   時間:2022-08-29 17:07:5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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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10日,五華縣水政監察大隊接群眾舉報,梅州市**實業有限公司組織利用挖掘機在琴江**段借打造“四好”公路的名義進行非法采砂。經查,當事人在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其涉嫌非法采砂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9)第三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9)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符合《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五華縣水務局決定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五華縣水務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並在現場查獲一台型號為日立200的挖掘機,經勘查,河裏有明顯挖掘機挖過的痕跡,河邊有挖取的二堆河砂。經測量,挖取的二堆河砂合計約50立方米。

  經五華縣水務局執法人員調查詢問,梅州市**實業有限公司承包的**鎮打造“四好”公路的工程,因材料進不了施工現場,就與**鎮、**村協商就地取材(河砂),協商過後,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挖掘機在河中就地挖砂。

  當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琴江**段進行非法采砂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9)第三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同時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確定違法一般,但考慮社會影響,依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9)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經五華縣水務局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作出給予梅州市**實業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50000¥(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9年)

  第三條:河砂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運。河道采砂應當實行總量控製、計劃開采,嚴格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三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製度。河道采砂由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許可並頒發許可證。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年。河道采砂許可證式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內容包括采砂人名稱、采砂範圍、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卸砂點、采砂作業工具名稱及其功率和數量等。農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總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但隻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業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銷售。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非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 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非法采砂作業工具;危害防洪安全、損壞工程設施、損害水生態環境、破壞礦產資源,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可采區非法采砂兩次以上的;(二)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采砂的;(三)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四)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停泊區並實施非法采砂的。

  【典型意義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製度,按相關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采砂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梅州市**實業有限公司未經批準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進行采砂活動的,屬於違法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對其進行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經過五華縣水務局領導班子集體,最大限度地保證了行政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避免決策的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