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18日,五華縣水務局接到五華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華檢行公〔2019〕**號),稱該院在履行公益職責中發現**鎮**村村民在**橋頭側占用河道違法建設村民活動中心,嚴重阻塞橋孔排洪。縣河長辦對該行為已發出《督辦通知書》,但仍未整改到位,違章建築物仍然存在。經查,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符合《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五華縣水務局決定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於2019年10月開始在**鎮**村竹園橋上側興建竹園文化廣場,占用麵積0.18畝,涉嫌違法占用河道,妨礙行洪。五華縣水務局於2019年10月20日對其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竹園文化廣場暨老人活動中心籌委會按要求於2019年12月開始用人工方式對基礎下麵的填土進行清理,至2020年2月12日所有淤堵的泥砂已全部清理運走,水流通暢,但涉河建築未拆除。
2020年5月12日,五華縣水務局依法對**鎮**村村民委員會發出《水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其在5天內自行拆除違法占用河道的建築物並恢複原狀。當事人收到《水行政處理決定書》後於2020年5月14日開始組織工人拆除文化廣場涉河建築部分,至2020年5月17日上午拆除完畢。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鎮**村村民委員會未經五華縣水務局批準在棉洋鎮**村竹園橋上側興建竹園文化廣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同時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確定違法一般,但考慮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五華縣水務局決定給予當事人5天內自行拆除違法占用河道0.18畝的建築物並恢複原狀的行政處理。
【典型意義】
該案為典型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的案件,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水行政主管部門早發現、早查處,遏製破壞河道等水資源、水環境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