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5月31日16時許,大埔縣水務局執法人員在茶陽鎮**村西江寨河段查扣非法裝運河砂的貨車一部,並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發現“2021.05.31茶陽鎮**村西江寨河段非法裝運河砂案”與茶陽鎮大寧村村民黃某某有重大關聯。2021年6月3日大埔縣水務局對黃某某涉嫌非法盜采河砂進行立案調查。根據違法事實,依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對當事人黃某某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伍萬元。
【調查與處理】
2021年5月31日16時許,大埔縣水務局在茶陽鎮**村西江寨河段查扣非法裝運河砂的貨車一部,並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發現“2021.05.31茶陽鎮**村西江寨河段非法裝運河砂案”與茶陽鎮大寧村村民黃某某與有重大關聯。2021年6月3日大埔縣水務局對黃某某涉嫌非法盜采河砂進行立案調查。2021年6月3日,大埔縣水務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黃某某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黃某某對當天在茶陽鎮**村西江寨河段非法盜采河砂的事實供認不諱。大埔縣水務局執法人員經調查和現場勘查取證後,確認當事人黃某某於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30日在茶陽鎮**村西江寨河段非法盜采河砂約43立方米的事實。當事人黃某某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和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於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粵水水(2021) 1號)的相關規定,大埔縣水務局對當事人黃某某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伍萬元的決定。當事人對該案的處罰無異議,未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一)案情分析
1、本案中,當事人黃某某盜采河砂行為的線索是在調查“2021.05.31茶陽鎮**村西江寨河段非法裝運河砂案”中當事人王某某、李某某、葉某某的詢問筆錄,經過調查核實,黃某某確實有盜采出售河砂的重大嫌疑,故大埔縣水務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2、本案中,當事人黃某某在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30日夜間或者淩晨利用鏟車在茶陽鎮**村西江寨河段河灘采挖河砂運至該河段公路旁空地堆放,在白天銷售給李某某。
3、本案中,涉及運輸無合法來源證明河砂的行為及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行為,這兩個行為相互關聯,故此案由“2021.05.31茶陽鎮**村西江寨河段非法裝運河砂案”牽連出黃某某盜采河砂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行政處罰。
(二)法律適用
法律適用上,大埔縣水務局認為當事人黃某某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和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於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粵水水政(2021) 1號)的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三)執法易錯點或示範點
1、事實認定上,該案通過“2021.05.31茶陽鎮**村西江寨河段非法裝運河砂案”中當事人王某某、李某某、葉某某的供述和執法辦案人員核查,證明當事人黃某某將盜采的河砂銷售給李某某,證據充分,事實清楚。
2、法律適用上,大埔縣水務局在對該案進行處罰的裁量時,充分考慮當事人盜采河砂的數量來作為處罰的依據,根據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於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粵水水政(2021) 1號)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伍萬元的處罰。
【典型意義】
依照《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製度。河道采砂由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許可並頒發許可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非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河道采砂必須在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河砂屬於國家礦產資源,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好河砂資源,不得私自在河道管理管範圍采挖河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