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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製規範宣傳
來源:梅州海關   時間:2016-04-01 10:08:4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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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製要求,海關總署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製規範》(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再次進行了修訂。

一、刪除已失去法律依據或不具備監管意義的申報指標,如:“結彙證號/批準文號”、出口“結彙方式”、“用途/生產廠家”、“稅費征收情況”、“海關審單批注及放行日期”、“報關單打印日期/時間”、“報關員聯係方式”等。

二、報關單商品項指標組上限由20調整為50,解決了部分因商品項數限製導致的物流憑證拆分問題。

三、新增項目的填製規範,增加了“貿易國(地區)”、出口“原產國(地區)”、進口“最終目的國(地區)” “特殊關係確認”、“價格影響確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的填製要求。

四、確保法律表述一致,調整相關項欄目名稱:將原“經營單位”改為“收發貨人”,將原“收貨單位”改為“消費使用單位”,將原“發貨單位”修改為“生產銷售單位”,將“貿易方式(監管方式)”改為“監管方式”。

五、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製規範》自2016330日起執行。

附件:《海關新版報關單改版宣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