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5年第7號
【發布日期】2015-2-28
第一條為推動內地與港澳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進一步提高內地與港澳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水平,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稱《內地與香港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稱《內地與澳門協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港澳服務提供者,是指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有關規定的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及符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有關規定的澳門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香港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澳門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以下稱港澳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備案依照本辦法辦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內地與香港協議》第四章第八條涉及保留的限製性措施及電信、文化領域的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及變更;
(二)《內地與澳門協議》第四章第八條涉及保留的限製性措施及電信、文化領域的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及變更;
(三)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及變更。
第四條港澳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備案由廣東省相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備案機構)負責。
第五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通過商務部外商(港澳台僑)投資備案信息係統(以下稱備案係統)在線辦理備案。
第六條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在取得擬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後,在線填報《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稱《設立備案申報表》)。
第七條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港澳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應在線填報《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稱《變更備案申報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投資總額變更;
(二)注冊資本變更;
(三)股權、合作權益變更或轉讓;
(四)股權質押;
(五)合並、分立;
(六)經營範圍變更;
(七)經營期限變更;
(八)提前終止;
(九)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變更;
(十)合作企業港澳服務提供者先行回收投資;
(十一)企業名稱變更;
(十二)注冊地址變更。
其中,變更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情況。
第八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於本辦法實施前在廣東省內設立的企業發生變更,或港澳服務提供者所投資企業自廣東省外遷入,且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適用範圍的,應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並繳銷《港澳台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九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需在提交《設立備案申報表》或《變更備案申報表》時承諾,申報內容真實、完整、有效,申報的投資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
第十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在線提交《設立備案申報表》或《變更備案申報表》後,備案機構對申報事項是否屬於備案範圍進行甄別。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並通知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及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不屬於備案範圍的,通知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備案結果由備案機構即時在備案係統發布,並共享至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
第十一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收到備案完成通知後,向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稱《備案證明》)。
領取《備案證明》時,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
(二)香港服務提供者或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港澳服務提供者或其授權代表簽章的《設立備案申報表》,或港澳投資企業或其授權代表簽章的《變更備案申報表》。
第十二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備案後,憑《備案證明》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備案管理的港澳投資企業發生需審批的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港澳服務提供者與其他境外投資者共同投資,或港澳服務提供者將其在港澳投資企業中的全部股權、合作權益轉讓給其他境外投資者,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備案機構對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遵守相關規定及備案事項承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備案機構可采取定期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進行檢查,以及依法定職權啟動檢查。
第十六條備案機構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是否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程序;投資經營活動是否與填報的備案信息一致;是否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經監督檢查發現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備案機構應以書麵通知責成其說明情況、並依法開展調查。經調查確認存在違法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備案機構應取消備案,並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在備案、登記及投資經營等活動中所形成的信息,以及備案機構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投資者及投資企業誠信狀況的信息,將納入商務部外商(港澳台僑)投資誠信檔案係統。
對於備案信息不實,或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備案機構將把相關信息記入誠信檔案,並可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誠信信息共享與公示不得含有港澳服務提供者、港澳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十九條港澳投資企業應按照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在每年6月30日前登錄備案係統,填報上一年度投資經營信息。
第二十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製度的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涉及經營者集中審查的,適用《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港澳服務提供者並購內地企業、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以其持有的內地企業股權出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參照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