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外經貿局字〔2014〕22 號
各縣(市、區)外經貿主管部門、有關企業:
現將《廣交會梅州分團一般性展位分配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4月10日
廣交會梅州分團一般性展位分配暫行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廣交會梅州分團一般性展位分配工作,充分利用廣交會平台,擴大我市外貿進出口總量,提高我市商品的國際競爭力,根據廣交會、廣東交易團有關規定和梅州分團管理規定,結合梅州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一、總體要求
按照創新扶優、統籌協調的發展思路,體現“公平、公開、科學、規範”的原則,根據企業展位申報情況,以評分先高後低順序和兼顧平衡,動態管理的辦法安排展位。
二、組織架構和工作分工
廣交會梅州分團一般性展位分配由市外經貿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貿發科、人事科組成展位分配管理領導小組。貿發科負責擬出初步分配方案,人事科根據分配製度進行抽查,經貿發科、人事科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局主要負責人審定。梅州分團展位審定分配方案經公示後報省團核準,待省團核準後通知相關企業。
分配時限:原則上在接到省團確定分配到梅州分團一般性展位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展位分配工作。
三、參展準入規定
(一)參展企業已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和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並辦理進出口企業代碼。
(二)海關統計口徑下,參展企業上年度出口金額須達到的最低標準為流通企業150萬美元,非流通企業75萬美元。
(三)具有與申請展區對應,負責該展區管理的相關國家進出口商(協)會會員資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予分配展位:
1、商務部向社會公告的違規違法企業,在公告期內禁止參展。
2、國家工商、海關、稅務、質檢、外彙、環保、藥監等部門通報的違規違法企業, 在處罰期限內禁止參展。
3、被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認定侵權的企業。
4、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廣交會展位,且在處罰期限內的企業。
5、不遵守《廣交會梅州分團參展企業注意事項》,不服從分團管理經批評教育無效的企業。
(五)屬下列展品範圍的企業不予分配展位:
1、《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範圍(出口展)》規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出口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展品。
3、涉及商標、專利、版權、質量認證,但未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的展品。
4、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質量監督管理等部門有不良記錄且未經複檢合格的展品。
四、展位分配的優先安排原則
(一)積極開拓國際市場,配合參加大會各商(協)會、省、市組織的境內外展覽會的企業。
(二)我市外貿出口基地內的龍頭企業與重點企業,突出基地內企業參展產品的科技性和創新性。
(三)外貿品牌出口企業,省、市級重點扶持企業;有前景、產品新穎、出口增幅大等有發展潛力的企業。
(四)遵守大會、省團和梅州分團團有關規定,積極參與市委、市政府和我局開展的各項活動,配合做好有關工作的企業。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生產企業和原參展企業。
五、評分選項及標準
(一)以企業申報展位所屬展區的出口額作為評分標準。計分標準:企業一般貿易出口達到75萬美元、進料加工出口達到150萬美元可獲基礎分1分,企業一般貿易出口增加10萬美元、進料加工出口增加20萬美元依次加計1分,出口計分最高50分。出口額統計以上一年各展區出口額為準。
(二)獲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名牌產品”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 的企業計10分;獲得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名牌產品” 或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標”的企業計5分。證書覆蓋產品應與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商品目錄一致且隻計一個展區,同時獲得多項證書隻計最高一項。
(三)上年度有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企業計3分;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計2分,申報主營(產)產品展區兩項累計最高計5分,計分隻計一個展區。
(四)境內注冊商標一個計0.5分,最高2分;境外注冊商標一個國家計1分,最高3分。境內外商標計算分值可以合計,最高計5分且隻計一個展區。商標持有人須為申報展位的境內企業。
(五)通過國際通行的官方質量管理體係認證、產品質量認證、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環境管理體係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認證、社會責任標準認證,同一係列證書計1分,最高計4分且隻計一個展區。
(六)企業每擁有一項發明專利計2.5分;每擁有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計1分,最高計3分;每擁有一項外觀專利,計0.5分,最高計1分。專利分值最高計5分且隻計一個展區,專利擁有人須為申報企業或企業法人代表。上一年度每擁有一個產品獲得廣交會出口產品設計獎(CF獎),計0.5分,最高計1分。
(七)企業獲得一項“國家產品質量免檢證書”計1.5分,最高計3分且隻計一個展區。
(八)企業每製定或修改一個產品(技術)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計1.5分,最高計3分且隻計一個展區。
(九)獲“外貿轉型升級專業型示範基地”,在國家、省級基地內的企業申報主營(產)產品展區分別計2分和1分。計分隻計一個展區。
(十)企業參加國家、省、市組織的開拓國際市場重點展會,企業每參加一場展會計2分,最高計4分。
(十一)積極進行綠色環保特裝,企業上屆每有一個展區展位獲得綠色特裝認定的計1分,最高不超過2分;獲得廣交會綠色特裝獎計1分。最高累計3分。
(十二)積極參與市委、市政府和我局開展的各項重點活動,可計3分。
(十三)政府支持發展的重點行業企業,可計2分。
其他補充的展位評分和分配相關規定按照省交易團每次評分時公示的條件和要求執行。
六、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由梅州分團負責解釋,原相關規定與本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廣東交易團梅州分團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