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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規定
來源:商務部   時間:2013-03-25 14:42:32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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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西安、珠海、汕頭市商務主管部門,外貿發展局、外貿中心,各進出口商會、外資協會: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並向參展企業廣泛宣傳。原《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規定》(商辦貿函【20111008號)同時廢止。

商務部辦公廳

2013318

  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規定

  為加強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簡稱廣交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嚴格處理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行為,規範辦展秩序,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部分城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企業以地方交易團形式參展。商務部外貿發展事務局組織中央企業以中央企業交易團形式參展。

  第二條 廣交會出口展展位僅限已經審核合格並獲得參展展位的企業(簡稱參展企業)使用。

  第三條 參展企業須如實在廣交會網絡管理係統進行備案登記,按廣交會規定使用展位,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廣交會嚴禁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以及展覽期間空置展位。展位實際使用者須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企業一致。

  第五條 交易團負責本團展位使用的管理,並與本團參展企業簽訂廣交會出口展展位使用責任書。

  第六條 參展企業指定專人負責展位使用。展位負責人須為該展位參展企業正式工作人員並具有廣交會核發的當屆參展商證。

  第七條 參展企業每屆廣交會按規定時間將展位負責人情況錄入廣交會網絡管理係統。每位展位負責人隻能負責本企業在某一展區的一個或多個連片展位,工作時間必須在崗,並有責任配合相關部門對出口展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流通型企業在申請某一展區的展位數量超過1個時,可與有聯合經營或供貨關係的非流通企業(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聯營參展),並須一並提交有關材料。同一展區最多可申請與兩家非流通企業共同參展。通過審核並獲得參展展位後,流通型企業為參展企業,非流通企業為聯營(供貨)單位。

  第九條 聯營參展時,展位楣板上隻允許列明參展企業名稱,同時由中國對外貿易中心(以下簡稱外貿中心)製作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參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任何費用。

  第十條 品牌展區禁止企業聯營參展。

第二章 展位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相關商(協)會會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外貿中心組成出口展展位聯合檢查組(簡稱展位檢查組),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出口展展位情況進行檢查。大會政工辦、業務辦可視需要派員參加。展位檢查組職責由大會政工辦、業務辦擬定,並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 大會政工辦負責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出口展展位的初步認定,以及展位歸屬糾紛案件的接收和跟蹤處理;大會業務辦負責展位歸屬、展位空置、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出口展展位的認定與處理。大會政工辦和業務辦每屆廣交會的工作時間為410日至當屆廣交會閉幕和1010日至當屆廣交會閉幕。

  第十三條 籌展及參展期間出現的展位歸屬糾紛,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展位歸屬糾紛相關交易團報大會政工辦;

  (二)大會政工辦接案後通知大會業務辦核查糾紛展位歸屬,業務辦向政工辦出具歸屬認定書;

  (三)大會政工辦負責形成、下發展位歸屬糾紛處理決定,跟蹤處理過程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相關交易團;如認定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轉大會業務辦下發處理通知;

  (四)大會保衛辦負責執行處理決定,確保所認定參展企業的正常參展,會同證件中心收繳違規人員證件並將違規人員及單位列入辦證黑名單,嚴格禁止違規人員處理期內進館,必要時協調公安機關強製執行。同時,扣減違規辦證單位的自下屆起連續4屆的辦證數量,按違規證件種類和數量相應扣減。


第三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認定

  第十四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以非參展企業的名義對外簽約。

  (二)在出口展展位內派發或展示非參展企業的宣傳資料,包括印有非參展企業名稱的名片、宣傳非參展企業或其產品的網站、光盤或紙質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將出口展展位轉讓、轉售、分包、分租。

  (四)未報、虛報、假報出口展展位負責人,或未按要求辦理出口展展位負責人變更手續。

  (五)參展企業無法提供與廣交會備案登記企業信息資料相符的廣交會參展證明牌或其他證明材料。

  (六)經展位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第十五條 除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外,聯營參展存在以下情況的,也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參展企業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其他費用。

  (二)在一個聯營展位內聯營(供貨)單位超過1家的。

  (三)在出口展展位內派發或展示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的宣傳資料,包括印有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名稱的名片、宣傳非參展企業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或其產品的網站、光盤或紙質材料等。

  (四)參展企業未在出口展展位內擺放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

  (五)聯營參展超出流通型企業與非流通型企業聯營類型限製範圍。

  (六)經展位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展覽期間無企業參展的空置展位,經大會現場服務監督檢查組初步認定後,由大會業務辦確認並處理。因不可抗力造成展位空置,須由交易團書麵說明原因,經確認後可免於處理。


第四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處理

  第十七條 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的參展企業,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取消從下屆起連續4屆在違規所屬出口展區的參展資格並相應扣減所屬交易團展位基數,至下次展位基數重核時為止。

  (二)處理結果在《廣交會通訊》上通報。

  (三)取消所屬交易團獲得當屆組展表彰對象的資格。

  第十八條 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出口展品牌展位的參展企業,取消其從下屆起連續15屆在違規所屬出口展區品牌展位的參展資格,並取消其相應屆數內在違規所屬出口展區品牌展位的評選資格。

  第十九條 對被認定違規空置展位的參展企業,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空置一般性展位,取消其從下屆起連續2屆廣交會的參展資格,並相應扣減相關交易團出口展展位基數,有效期至下次各交易團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基數重核為止;

  (二)空置品牌展位,其空置展位所在展區的品牌展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直至下次品牌重新評審為止。

  (三)取消空置展位所屬交易團獲得當屆組展表彰對象的資格。

  (四)空置展位的展位費全額收取,不予退回。

  第二十條 對有企業違規使用出口展展位的交易團,將予以重點檢查;對當屆有超過1家企業違規使用出口展展位的交易團,在《廣交會通訊》上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主動報告或主動查處本團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出口展展位行為以及展位歸屬糾紛的交易團,免予通報批評,不扣減其出口展展位基數。

  第二十二條 查處回收的出口展品牌展位,按出口展品牌展位安排辦法安排,有效期至下次品牌展位重新評審前為止;查處回收的一般性展位,在當屆廣交會組展工作獲表彰的交易團範圍內安排,有效期為下次各交易團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基數重核為止。查處回收展位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展位違規使用的舉報獎勵

  第二十三條 廣交會設投訴舉報專線電話,鼓勵舉報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出口展展位行為。投訴舉報實行實名製,舉報方須為當屆廣交會的參展企業、交易團、商(協)會,或上述單位的正式在編員工。

  第二十四條 如舉報方為參展企業,且舉報內容經查屬實的,可按管轄關係向其所屬交易團申請增加下屆廣交會出口展展位,相關交易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第二十五條 舉報方為交易團,且舉報內容經查屬實的,如該交易團屬當屆組展表彰對象,可按舉報展位數量獲得當屆回收的一般性展位,且可按舉報展位數量從大到小的順序優先挑選回收展位類別,有效期至下次各交易團一般性展位基數重核為止。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第113屆廣交會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