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商務部辦公廳
文 號:商資字[2005]96號
發布日期:
執行日期:
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廈門海滄投資區、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寧波大榭開發區、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
為貫徹全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5號,以下簡稱《若幹意見》),現將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印發各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請按此執行。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報送的材料還需增加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體製、機構設置、主要職責、人員編製的情況及批準文件。
商務部辦公廳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30號)關於“國家級開發區確需擴建的須報國務院審批”的規定,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級開發區)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對國家級開發區擴建提出以下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
一、審批原則
(一)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準規劃麵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範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
(二)擴建國家級開發區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管理與規劃管理工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申請擴建應切合開發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據規劃確需占用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相關手續,並妥善安排好失地農民的工作與生活。
(四)申請擴建國家級開發區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主要經濟指標在申報前兩年保持持續增長,綜合投資環境評價總指數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業產值40億元/平方公裏以上;
3、年稅收收入達到10億元;
4、年出口額達到5億美元;
5、實際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累計10億美元。
二、審批程序
(一)由國家級開發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國務院行文提出擴建申請。
(二)由國務院批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商務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提出初審意見。
(三)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三部門初審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由商務部起草請示報告會簽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後報國務院審批。
(四)經國務院批準,由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三部門聯合發函予以批複。
三、需報送的文件、資料
(一)國家級開發區綜合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出具);
(二)國家級開發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與工業、倉儲、房地產等各類規劃用地麵積與比例、開發區批準文件和文本、說明書、圖紙等。(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和所在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共同出具);
(三)國家級開發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文件。(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
(四)國家級開發區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的證明文件。(由省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出具);
(五)經國務院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圖紙及文本,在圖紙上需標出國家級開發區現有位置,擬擴建區域位置,明確的四至邊界。(加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公章及省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章)。
(六)國家級開發區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