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2010〕4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為了創建良好投資環境,加快我市台灣農民創業園的發展,鼓勵和支持台資農業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來梅投資農業,更好地開展梅台農業交流合作,促進我市現代農業的發展步伐,特製訂如下意見。
一、土地優惠
(一)對在我市台灣農民創業園內和梅州台灣農業交流合作中已簽約的台商農林牧漁業項目,在依法、節約、高效的前提下,優先協調項目用地。台商投資農業項目涉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及構築物,如工廠、現代農業物流業及行政辦公設施等用地,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用地政策的,按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政策依法優先給予辦理。
(二)台商租用農村土地發展農業種養業,租賃期限可按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辦理。租賃期限期滿後,可按規定申請延長期限。
(三)台商用於生產服務建設的管理用房及其他臨時建設用地,向規劃及國土主管部門申辦臨時用地許可手續。
二、財稅支持
(一)設立梅台農業交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從2011年開始連續五年,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500萬元,用於扶持台灣農民創業園和梅台農業交流合作項目。主要扶持創業園和梅台農業交流合作示範基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補助、地租補助以及台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引進試驗推廣和農民的技術培訓等。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局、市台辦製訂。
(二)創業園和梅台農業交流合作示範基地項目,符合我市財政貸款貼息有關申報條件的,可安排享受市級財政貸款貼息。
(三)對創業園和梅台農業交流合作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在項目立項、貸款和財政扶持等方麵給予傾斜,逐步形成支持梅台農業交流合作的合力。市發改、財政、農業、交通、科技、國土、經貿、外經貿等部門,要將梅台農業交流合作示範基地建設納入部門發展規劃和重點投資計劃,在職能和政策範圍內予以傾斜和支持。
(四)台商從事農、林、牧、漁等生產、服務項目,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政策規定,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台商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台商自島內進口自用的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的種源品種,經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並報農業部審批後,可以零關稅進口。如果在進口年度計劃額度內,可享受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五)創業園內從事梅台農業交流合作項目的台灣農民,可依法直接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
三、金融服務
(一)鼓勵金融機構允許台商以廠房、設備等作為擔保予以貸款,並根據農業生產周期長、風險較大,市場影響因素多的實際,適當延長貸款期限。
(二)鼓勵保險部門在開展農業保險時,優先選擇台商開展政策性、公益性、互助性農業保險試點,降低台商生產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
四、出入境便利
(一)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外貿等部門對台商進口與其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原料、機械、設備、種子、種苗、種畜和產品,以及進入大陸展覽展示的農業物資和農產品,按有關規定簡化進口審批手續,優先給予檢驗通關。
(二)在梅台商直接進口經營台灣農產品,享受政策規定的對台小額貿易的各項優惠和便利。
五、其他服務
(一)優先為台商提供農業標準化生產、農業生產環境監測、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麵的指導和服務,幫助台商按程序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方麵的認證和農產品品牌建設。
(二)對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優先推薦參加各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評選認定;符合商標注冊、專利申請條件的項目,優先給予辦理;優先推薦台商的注冊商標參加“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評選;優先推薦台商生產的產品參加“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評比。
(三)建設梅台農業合作信息平台,不定期舉辦梅台農業交流合作發展研討或論壇等活動,為台商提供政策、市場、科技、氣象、農資、勞務信息谘詢以及產品展示等方麵的服務。
(四)台商子女在梅入學,按照本市居民子女入學相關規定予以辦理,不額外繳納讚助費、擇校費等各種費用。
(五)嚴格落實《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台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保障台商合法權益。
(六)對《關於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若幹意見》(梅市府〔2007〕32號)等本市文件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台商同樣可以享受。
(七)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製定相應優惠政策,扶持當地台商的發展。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