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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生態環境局 部門預決算和三公經費預決算 2017年梅州市環境保護局(含8個事業單位) 基本情況說明
2017年梅州市環境保護局(含8個事業單位) 基本情況說明
來源:本站   時間:2017-01-22 00:0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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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部門機構設置、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汙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全市汙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製定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製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汙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指導並監督管理排汙費的征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製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麵的建議,按管理權限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製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汙申報登記、排汙許可證、重點汙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製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複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參與防生化、防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製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本市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製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人員構成情況

梅州市環境保護局屬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共有人員編製 41名(含工勤編製2人),實有在職人員38人,離退休人員16人。

梅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屬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共有人員編製32名,實有在職人員32人,退休人員11人。

梅州市總量控製和環保考核辦公室屬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共有人員編製2名,實有在職人員2人

梅州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屬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共有人員編製2名,實有在職人員2人

梅州市環境保護局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環境保護辦公室屬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共有人員編製3名,實有在職人員3人

梅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屬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共有人員編製5名,實有在職人員5人;自籌自支人員編製5名,自籌自支實有人員4名。

梅州市環境技術中心屬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共有人員編製2名,實有在職人員2人。

梅州市環境信息中心屬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共有人員編製2名,實有在職人員2人。

梅州市固體廢物與輻射環境管理中心屬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共有人員編製5名,實有在職人員5人。

(三)2017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務

梅州市環境保護局將努力完成省人民政府公布交給市級環境保護行政審批的事項;權限內的水汙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防生化、防核和輻射恐怖襲擊;統籌協調環境政策、環境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職責;環境治理、汙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的職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的職責。

二、收入預算說明

2017年收入預算18481134.36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18481134.36元。

三、支出預算說明

2017年支出預算18481134.36元,其中:財政撥款支出18481134.36元。,其中工資福利支出8613815元;一般商品和服務支出1596518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4264401.36元;非統發工資(車補)266400元;專項商品和服務支出3690000元;其他支出50000元。

四、“三公經費”預算支出說明

2017年市環保局(含下屬8個事業單位)“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預算為88.8萬元(其中公務接待費52.6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37.5萬元,公務用車購置費為0元,因公出國費用為0萬元),其中2017年公務接待費比2016年的公務接待費增加9.36%;2017年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與2016年持平;2017年因公出國費用與2016年持平;2017年公務用車購置費與2016年持平。

五、機關運行經費安排

主要用於平時的日常開支,如辦公費、印刷費、谘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勞務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

六、政府采購情況

本單位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要求進行采購。

七、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市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規定動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臆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後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餘: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我。

七、節能環保支出(類)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行政單位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八、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儲金。該項政策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約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範後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九、結餘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餘資金。

十、年末結轉和結餘: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後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經費:納入市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四、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