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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生態環境局 部門文件 關於公開征求《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梅州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和《梅州市調整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關於公開征求《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梅州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和《梅州市調整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本站   時間:2017-09-05 00:00: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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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汙染減排,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高汙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9月底前重新發布高汙染燃料禁燃區通告,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範圍,將縣級市的城市建成區及城市近郊劃定為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結合我市實際,市環保局草擬了《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梅州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和《梅州市調整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公眾可以書麵或郵件形式提出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7年9月25日。

1、通訊地址: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南市環境監控中心梅州市環境保護局 郵編:514071

2、電子郵箱:mzeps@163.com

3、聯係人:市環保局 王龍飛,電話:2253816

梅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5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梅州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汙染減排,改善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中“各地要將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劃定為高汙染燃料禁燃區,並按照《高汙染燃料目錄》Ⅲ類(嚴格)的要求執行”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9月底前重新發布高汙染燃料禁燃區通告”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範圍及等級。自2017年9月30日起,梅州市城區建成區內所有區域,禁止燃用高汙染燃料(詳見附圖),並按照《高汙染燃料目錄》Ⅲ類(嚴格)的要求執行。

二、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汙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

三、禁燃區內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類燃用高汙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四、禁燃區內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供熱項目的,汙染物排放濃度要達到或優於天燃氣鍋爐對應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按3.5%執行)。

五、本通告所稱高汙染燃料是指(不包括車用燃料)煤炭及其製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六、本通告所稱清潔能源是指: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符合下列條件的燃料:①液態燃料:灰分不大於0.01%,含硫量不大於0.2%, 運動粘度不大於20平方毫米/秒(mm2/s,50℃),殘炭不大於5%,能在鍋爐上正常燃燒並在沒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況下,其尾氣汙染物濃度低於現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液態燃料所規定的最高限值。②氣態燃料:能在鍋爐上正常燃燒並在沒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況下,其尾氣汙染物濃度低於現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氣態燃料所規定的最高限值。

七、本通告由梅江區、梅縣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質監局、市財政局、市城市綜合管理與執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禁燃區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由所轄區人民政府和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九、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及大氣汙染防治需要,對禁燃區範圍適時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圖: 2014梅州市建成區圖(梅市府〔2016〕19號附圖)


梅州市調整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節能減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結構調整和優化,改善城區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中“各地要將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劃定為高汙染燃料禁燃區,並按照《高汙染燃料目錄》Ⅲ類(嚴格)的要求執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9月底前重新發布高汙染燃料禁燃區通告”和“將縣級市的城市建成區及城市近郊劃定為高汙染燃料禁燃區,並根據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等實施分類管理,因地製宜選擇《高汙染燃料目錄》的相應類別”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製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深入開展汙染減排工作為契機,通過劃定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措施,調整和優化城區能源結構,在劃定的區域範圍內全麵淘汰高汙染燃料,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達到改善梅州環境空氣質量的目的。

二、禁燃區範圍

梅州市城區建成區內範圍內所有區域,麵積52.81平方公裏,自2017年12月31日起,全麵禁止燃用高汙染燃料(詳見附圖),並按照《高汙染燃料目錄》Ⅲ類(嚴格)的要求執行。

興寧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12月底前發布高汙染燃料禁燃區通告。禁燃區範圍由興寧市人民政府劃定,並按照《高汙染燃料目錄》Ⅲ類(嚴格)的要求執行。

三、工作目標

(一)自通告實施之日起,現梅州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不得銷售、燃用高汙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已建成的各類燃用高汙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二)梅州市禁燃區內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和氣化供熱項目的,汙染物排放濃度要達到或優於天燃氣鍋爐對應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折算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按9%執行,生物質氣化供熱項目按3.5%執行)。

四、實施步驟

(一)2016 年8月底前,由市環境保護局確定禁止燃用高汙染燃料區域的範圍。起草《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梅州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和《梅州市調整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實施方案》初稿,征求社會和各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審定。

(二)2016年9月底前,市政府印發《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梅州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和《梅州市調整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實施方案》,規定具體實施範圍和要求。

五、部門職責

(一)各區(市)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內禁燃區實施工作負總責;組織轄區相關部門按照實施方案規定要求時限,完成本轄區範圍內高汙染燃料設施改用清潔能源工作;組織對高汙染燃料設施改造情況進行檢查,對拒不改造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二)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禁燃區內淘汰高汙染燃料工作的指導、督促、協調工作;負責起草《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梅州市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梅州市調整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實施方案》及征求意見等相關工作;對逾期繼續使用高汙染燃料的市屬企事業單位,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聯合執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拆除或者沒收使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

(三)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確定城市建成區範圍。

(四)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協調推進天然氣長輸管道工程建設。

(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淘汰落後產能,協調梅州供電局做好電力運行調度,配合市發改局加大對清潔能源供應及新型高效、清潔燃料的推廣力度。

(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提供燃煤、燃油鍋爐各種基礎數據,技術指導高汙染燃料鍋爐改造;對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燒高汙染燃料鍋爐吊銷鍋爐使用登記證,收回相關許可證照,並不受理其新裝、移裝使用登記。停止梅州市建成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使用高汙染燃料設施的審批,配合或聯合相關部門做好執法檢查。

(七)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省有關工業鍋爐汙染防治工作各項財政政策,管理和監督有關支持汙染防治工作專項資金的使用。

(八)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協調推進天然氣市政管網的建設;配合或聯合相關部門做好執法檢查。

(九)市公安局:配合協助供氣單位加快辦理燃氣管網設施建設施工審批手續和施工現場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聯合相關部門做好執法檢查。

市人民政府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大氣汙染防治需要,適時劃定新的禁燃區並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