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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汙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汙染物的,應當於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條第一款,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核發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汙許可證的注銷手續,並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現對梅州市豐順縣鴻寶實業有限公司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4家企業(見附件)排汙許可證予以注銷,原排汙許可證自動作廢,相關信息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清單
梅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
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期未延續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