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汙染防治措施 本項目每批次放電處理後的放電池溶液經沉澱池沉澱處理後全部回用於放電工藝,沉澱池沉澱物經過壓濾機壓濾處理後,濾液全部回用於放電工藝,含水率70%的壓濾渣經收集後暫存在危廢暫存倉庫,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單位回收處理。放電係統放電溶液每年更換3次,更換的放電溶液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單位回收處理。堿液噴淋係統噴淋水經壓濾機壓濾後循環使用,壓濾渣交由有資質單位回收處理,噴淋廢水每年更換12次,更換的噴淋廢水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單位回收處理,不外排。 生活汙水經一體化汙水處理設備處理後,達《城市汙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20)標準回用於廠區綠化。 做好拆解破碎車間、放電區、拆包區、危化品倉庫、危廢間、堿液噴淋塔沉澱水池、事故應急池等區域的防雨淋、防滲漏措施,防止對地下水造成汙染,當出現電池電解液泄漏或地麵防滲層破裂的情況,及時發現並進行修複處理,對地下水的影響時間短,影響範圍很小且僅限在廠區範圍內。 2、大氣汙染防治措施 廢鋰電池低溫破碎產生的氟化物、有機廢氣經“三級冷凝+二級堿液噴淋塔+除霧+沸石轉輪吸附+RCO催化燃燒”處理達標後經30m高排氣筒(DA001)高空排放;廢鋰電池破碎分選線產生的粉塵、鎳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鈷及其化合物廢氣經“旋風除塵+脈衝布袋除塵”處理經一根25m高排氣筒(DA002)排放。廢鋰離子電池破碎分選產生廢氣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後,顆粒物、鎳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汙染物排放濃度和速率符合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時段二級標準,非甲烷總烴、TVOC排放濃度符合《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鈷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符合《無機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氟化物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表4標準要求。 放電廢氣氟化物、非甲烷總烴經“二級堿液噴淋+除霧+活性炭吸附”處理後經25m高排氣筒(DA003)排放。氟化物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表4標準要求,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符合《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無組織廢氣通過確保生產設備的密閉程度,提高廢氣收集效率,降低無組織排放對周邊的影響。企業邊界顆粒物、鎳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氟化物、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限值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廠區內TVOC無組織排放限值達到《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3 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企業邊界TVOC無組織排放限值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3、噪聲汙染防治措施 本項目運行過程中主要噪聲設備有破碎機、脫水機、振動篩、旋風分離器、粉膜分離器、風機、泵等,其噪聲強度在70~95dB(A)之間。在采取基礎減振、牆體隔聲、距離衰減等環保措施情況下,噪聲排放對環境的影響很小,晝夜間廠界噪聲均可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限值要求。廠區周邊200m範圍內無聲環境敏感目標,最近敏感點距離項目廠界434m。 4、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措施 企業擬對各種固體廢物進行分類堆放處理,廠區生活垃圾設臨時堆放點,危險廢物設置危險廢物臨時堆場,一般工業固廢設置一般工業固廢堆場。 (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廢包裝材料和廢五金材料收集後交由相關資源回收單位回收利用,除塵器收集的粉塵具有可利用價值,收集後混入電極材料粉中作為產品進行綜合利用。初期雨水沉澱物交由附近磚廠製磚。 (2)危險固體廢物:放電區壓濾渣、放電區廢放電溶液、噴淋塔沉渣、噴淋塔更換廢液、廢有機溶劑采用帶蓋的危險廢物收集專用噸桶收集,廢電路板、廢沸石分子篩采用噸袋收集,收集後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廢催化劑、廢活性炭桶裝收集後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廢布袋袋裝收集,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 (3)生活垃圾:統一堆放在指定堆放點,由環衛部門清理運走,並定時在垃圾堆放點消毒、殺滅害蟲,使其不對工作人員造成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