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氣環境汙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擴建項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廢氣(顆粒物)采用脈衝除塵裝置處理後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2、DA007)排放,執行《製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中表2發酵尾氣及其他製藥工藝廢氣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少部分無法完全收集的粉塵廢氣通過加強管理後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的要求。 發酵異味采用水浴裝置處理後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6)排放,執行《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14554-93)中表2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值;自建廢水處理站產生的惡臭廢氣(硫化氫、氨和臭氣濃度)通過UV光解、水噴淋+生物除臭劑分別進行收集處理後通過12米高排氣筒無組織排放(由於自建廢水處理站旁設置了高壓線,為避免安全風險,未對排氣筒進行加高),可滿足《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表1惡臭汙染物廠界標準值中二級新擴改建限值的要求。少部分無法收集的發酵廢氣、中藥氣味、惡臭廢氣排放執行《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表1惡臭汙染物廠界標準值中二級新擴改建限值的要求。 化驗室化驗過程中產生的含酸廢氣(氯化氫、硫酸霧)采用堿液噴淋塔處理後通過25米高排氣筒(DA003)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及其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的要求;有機廢氣(TVOC、苯係物和NMHC)采用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後通過25米高排氣筒(DA004)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中表1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少部分無法完全收集的有機廢氣通過加強管理後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表3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的要求。 食堂油煙經過油煙淨化裝置處理可滿足《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中表2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淨化設施最低去除效率中的小型規模相關要求。 2.地表水汙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擴建項目生活汙水經過隔油池+三級化糞池進行預處理;生產廢水經過自建廢水處理站進行預處理。其中生產廢水滿足總有機碳執行《中藥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6-2008)中表2新建企業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中的相關限值(直排標準),其他汙染物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和《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B等級較嚴值的要求;生活汙水滿足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汙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和《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B等級較嚴值的要求。經過預處理後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汙水分別排入廣州(梅州)產業轉移工業園水質淨化廠進一步處理,尾水排入蓮江溪。 3.噪聲汙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擴建項目的噪聲主要為生產設備及汙染治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噪聲源強在60~85dB(A),根據生產設備產生噪聲的特點,分別采取廠房隔聲及基礎減振等降噪措施。根據預測,廠界噪聲可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的要求。 4.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擴建項目一般工業固廢包括廢藥材、廢包裝材料、收集的粉塵、汙泥、廢隔水布,其中廢藥材、收集的粉塵、汙泥收集後交由有能力的第三方公司進行規範處置。廢包裝材料、廢隔水布統一收集後交由環衛部門進行清運處理。化驗室廢物、廢活性炭、含油抹布手套、廢UV燈管等危險廢物經收集後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定期清運。 5.土壤、地下水汙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擴建項目針對可能對地下水、土壤造成汙染的風險程度,分為重點汙染區和一般汙染區,分別采用不同的防滲措施。危廢倉庫、化驗室、工作場所地麵和自建廢水處理站等重點汙染區采用水泥硬化,鋪設防腐蝕材料等;除重點汙染區外其他區域地麵均采取水泥硬化。 6.環境風險防範措施 本次改擴建項目運行後潛在的風險主要為廢氣廢水事故排放,危險廢物或化驗藥品泄漏,火災或爆炸引發的伴生/次生等。采取的風險防範措施有: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廢氣處理設施,有破損或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液體危險廢物存放設置防泄漏托盤;不同種類的化驗藥品單獨分類分區存放,並由專職人員看管,加強管理;廠區內雨水排放口設置雨水截斷閥門,同時廠區內自建廢水處理站旁已設置了容積為243.3m3的事故應急池,當發生火災時產生的消防事故廢水可截留在廠區內;在嚴格落實本評價提出的風險防範措施以及加強日常管理後,本項目總體環境風險可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