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動車維修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加強全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提升行業固廢環境管理水平,助推我市“無廢城市”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單位作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要切實履行危險廢物汙染防治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危險廢物管理規章製度,從產生、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等各個環節做到全鏈條管理,配合做好日常檢查。
(二)要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台賬製定技術導則(HJ 1259-2022)》(以下簡稱《技術導則》,詳見附件1)要求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詳細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相關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購置數量,及危險廢物種類(機修行業常見產廢詳見附件2)、產生量、貯存量、委托處置流向及處置數量、出入庫時間、經手人、接收單位信息等。以上台賬資料要與產廢單位生產經營情況相互佐證,保存時間原則上應存檔5年以上。
(三)要按照《技術導則》要求,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台在線填寫並提交當年度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係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和回執,完成備案。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內容需要調整的,應當及時在平台上進行變更。
(四)要按照《技術導則》要求,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台在線如實準確填寫、完成上一年度的危險廢物年度申報。
(五)要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製標準(GB 18597-2023)》(詳見附件3)標準規範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場所,並按《危險廢物識別標誌設置技術規範(HJ 1276-2022)》(詳見附件4)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警告標誌和危險廢物標簽。
(六)必須與省內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梅州市機修類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清單詳見附件5)簽訂危險廢物收集處置合同(協議)並依法進行危險廢物轉移,不得非法排放、倒賣、處置危險廢物。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
(七)嚴格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台執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轉移危險廢物,必須如實準確填寫轉移聯單。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後方可轉移。
(八)按要求完善汙染防治措施和意外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內容應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危害性、突發事故的防護措施,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九)根據《關於繼續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3〕366號),國家鼓勵收集經營單位為機修單位提供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台賬製定、危險廢物申報、危險廢物標簽二維碼生成等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麵的延伸服務。機修單位可以自願為原則,委托有資質的收集經營單位開展危廢管理延伸服務。
(十)要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標準》(GB/T16739)等有關要求,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十一)按要求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十二)按要求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係統。
二、嚴厲查處違法行為
市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將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聯合開展執法檢查,及時糾正機修單位違規、違法行為。
(一)對環境違法行為性質嚴重、涉及危險廢物環境犯罪案件的,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進行查處(危險廢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罰則詳見附件6),涉嫌環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特別是非法轉移、倒賣、處置廢機油和廢鉛蓄電池的行為,一旦發現務必從嚴處理。
(二)未按規定進行備案、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簽發虛假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旦發現,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
附件1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台賬製定技術導則(HJ 1259—2022).pdf
附件3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製標準(GB 18597-2023).pdf
附件4《危險廢物識別標誌設置技術規範》(HJ 1276-20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