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和《梅州市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清單》已於2021年6月28日印發,並於2021年7月1日實施。現就有關事項解讀說明如下:
一、製定的背景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一批法律、法規進行了修訂或修正。為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與新修訂或修正的法律、法規有效銜接,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在生態環境領域探索建立包容審慎的監管執法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府令第16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我局製定了《梅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和《梅州市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清單》,並在全市範圍內適用,進一步規範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
二、製定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九)《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十)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十一)《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府令第164號)
三、出台的目的
為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促進行政執法進一步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主要內容解讀
《梅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含總則及二十五個章節,《梅州市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清單》含六個類別二十四項違法行為。主要說明如下:
(一)適用於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為統一全市處罰執法標準,市生態環境局及其直屬分局均適用本規定。
(二)製定了自由裁量計算基準及計算方法,並規定了從重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免於處罰等情形,體現合法行政、綜合裁量、過罰相當、公開公平公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
(三)製定了《梅州市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明確不需要處罰的違法情形,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於實踐操作,在生態環境領域探索建立包容審慎的監管執法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