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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生態環境局 規範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 梅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條文政策解讀稿
梅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條文政策解讀稿
來源:本網   時間:2022-03-22 11:22:3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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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引導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守法經營,形成“共管、共治、共贏”的長效監管機製,保護群眾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注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第十五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等法律法規中,關於對環境保護有顯著貢獻或者舉報屬實的個人,應作出獎勵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以此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

第二條  舉報人舉報梅州市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注釋:舉報範圍)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市範圍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範圍和條件的舉報,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給予獎勵。

舉報人向省生態環境廳舉報本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並明確提出獎勵要求的,舉報案件查實後,由梅州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獎勵。(注釋:舉報來源以及舉報人身份作出了規定)

第四條  舉報獎勵經費由市生態環境局按資金使用規範列支,實行專款專用。市生態環境局應在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獎勵金發放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並主動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對獎勵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登記記錄、調查情況、舉報人資料、獎勵審核資料和獎勵金發放情況等,並按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實際情況安排支出。(注釋:獎勵經費來源和管理)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市生態環境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電話舉報:0753-2336348、12345;

(二)郵箱舉報:mzstzf@meizhou.gov.cn;

(三)來訪舉報:梅州市梅江區彬芳大道南163號梅州市生態環境局(梅州市環境監控中心)接訪室;

(四)信函舉報:梅州市梅江區彬芳大道南163號梅州市生態環境局,並在信封上注明“有獎舉報”字樣,郵政編碼:514701。(注釋: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並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

(一)舉報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係方式;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位置和違法情形;

舉報人舉報時還可以同時提供以下信息:

(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者汙染源信息;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或者線索材料。

(注釋:舉報人的需要提供信息)

第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管理本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受理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由專人對舉報人的基本信息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時辦理登記、轉辦等手續。

市生態環境局統一辦理獎勵金審批發放,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市屬企業(含廣東梅州高新技術產業園企業)現場核實查處,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轄區現場核實查處,並提出獎勵建議。

(注釋:舉報獎勵負責管理單位和核查方式)

第八條  對日常監管中難以發現的、侵害公眾利益、環境危害後果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實施獎勵:

(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

(二)非法傾倒、轉移、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的;

(三)排汙單位或第三方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情形的;

(四)擅自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廢水、廢氣汙染物治理設施(含自動監控設施)的;

(五)未經許可從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六)未按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汙染物的;

(七)生態環境部門已采取責令停止生產、查封等措施,未經批準擅自恢複生產的;

(八)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

(九)拒不執行空氣重汙染應急預警期間限產停產決定的;

(十)其他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的。

(注釋:舉報獎勵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舉報,可以給予獎勵:

(一)所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基本違法事實、線索或者照片、視頻等證據;

(三)舉報內容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

(注釋:舉報獎勵條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在獎勵範圍內: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舉報內容難以核實,如舉報內容屬綜合性汙染難以確定具體違法主體和事實的或僅反映汙染現象的;

(二)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人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或者調查的;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內的;

(四)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汙染防治設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運轉,造成汙染物未經有效處理排放,而企業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五)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或相關部門已經掌握其環境違法事實的;

(六)匿名舉報無法獲得舉報人真實姓名和聯係方式的;

(七)本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責任部門的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及其直係親屬舉報的;

(八)舉報人表示自願放棄所獲獎勵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注釋:主要目的是明確不屬於獎勵範圍的具體情形)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下列標準獎勵舉報人,獎勵總額以5000元為上限。

舉報事項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按照罰款額的10%給予獎勵;涉嫌環境汙染犯罪移送公安機關並立案偵查的獎勵5000元。

舉報事項未予行政罰款處罰,但作出了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的行政決定的,獎勵1000元;作出了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獎勵300元。(注釋:舉報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  同一舉報內容,原則上隻獎勵一次;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生態環境部門受理或接到批轉的時間為準;聯名舉報的,獎勵金由舉報人平均分配。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兩項或兩項以上行政決定的,以單項最高金額獎勵。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若生態環境違法主體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繼續舉報並獲取相應獎勵。(注釋:舉報獎勵原則)

第十三條  根據舉報人的舉報線索,核實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並確定處理結果後,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範圍和條件,第十一條規定的獎勵標準,按季度出獎勵事項名單。

第十四條  舉報案件的甄別、轉辦,獎勵金審批、獎勵金發放、獎勵金公示遵循以下規定:

(一)舉報案件的甄別、轉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對舉報涉嫌的環境違法行為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甄別,對舉報案件信息清晰的(包括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和基本清晰的違法事實,特別是舉報人附有證明違法排汙情況的照片或視頻材料的),按照管理權屬,直接組織調查核實或轉屬地各分局調查核實。

(二)獎勵金審批: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並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其它可獲得舉報獎勵的事項)後,獎勵對象和獎勵金由市生態環境局局辦公會審議決定。各分局在對舉報的經查實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並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其它可獲得舉報獎勵的事項後)3個工作日內,應將舉報案件建議獎勵的對象和獎勵金金額等書麵材料呈報市生態環境局局辦公會審議決定。

(三)獎勵金發放: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獎勵金,並在核對相關信息後,依據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財務人事科按季度對照名單中獎勵標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舉報人獎勵金,同時將相關資料等報市財政局備案。舉報人應當在收到生態環境部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等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到市生態環境局辦理獎勵金領取手續。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持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及受托人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到市生態環境局辦理獎勵金領取手續。聯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分別提供相關個人信息。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獎勵金領取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四)獎勵金公示:市生態環境局每季度統計查處辦結的舉報案件和獎勵金發放情況,作適當處理後在局門戶網站或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製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含被舉報人)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內容等情況。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複。

(注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第十四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關於對舉報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規定,設定本辦法的保密要求。)

第十六條  舉報人故意虛假舉報,妨礙公務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注釋:舉報人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的;

(二)拒不受理舉報或受理後不依法查處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四)應當獎勵而不按規定發放獎勵金或濫發獎勵金的;

(五)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或舉報內容的;

(六)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舉報獎勵經費的。

(注釋:設定對環保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注釋:主要明確本辦法的有效期和廢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