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群眾信訪舉報線索快速查實電鍍廢水違法排放行為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26日,根據群眾信訪舉報,梅州市生態環境局立即聯合興寧分局執法監測人員對舉報線索地點進行現場核實,經查,梅州市興寧市新圩鎮虎洞村梅塘內存在一個擅自建設小型電鍍點,現場有三條簡易電鍍生產線,堆放有電鍍門板,槽內液體仍有餘溫,廢水通過小孔進入管道未經處理排放到廠側無防滲措施的土坑內,土坑內約裝有2-3噸廢水,監測人員對廢水排放口和周邊地表水、土壤進行了取樣監測。該電鍍點涉嫌超標排放重金屬汙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
【調查與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 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 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的規定,興寧分局於2022年9月27日對該電鍍點進行了查封,廢水監測結果為pH(無量綱)超標,總銅超129倍、總鐵超1.7倍、總鎳超150倍、總鉻超12倍,顯示一類重金屬汙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和二類重金屬汙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十倍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該電鍍點涉嫌實施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嚴重汙染環境,2022年9月30日興寧分局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局,2022年10月2日公安局進行了立案偵查。
【法律分析】
該電鍍點廢水監測結果為pH(無量綱)超標,總銅超129倍、總鐵超1.7倍、總鎳超150倍、總鉻超12倍,顯示一類重金屬汙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和二類重金屬汙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十倍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該電鍍點涉嫌實施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嚴重汙染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 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 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的規定。
【典型意義】
該電鍍點地處小山村,地點隱蔽,通過群眾舉報線索,興寧分局快速取締了該非法電鍍點,及時製止了環境違法行為,使周邊環境未受到影響,啟示如下:
一是要加大生態環境意識宣傳,充分利用群眾信訪舉報機製,適當補充完善獎勵政策;二是不斷優化網格化巡查機製,及時巡查發現違法行為,不斷提高經營者、百姓生態文明意識,使不法分子不敢為、不能為;三是完善兩法銜接機製,提升部門協作合力,加大與公安、檢察院等行政主管部門間的聯動協作力度,堅決打擊違法犯罪的生態環境行為。
執法人員現場核查電鍍點工藝
監測人員對電鍍點廢水排放口進行現場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