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全麵依法治國方略,完善律師服務行為監督體係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稱《律師法》)、《廣東省實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法 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落實事務所 管理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黨的建設。律師事務所應當全麵加強黨的建設,建 立完善黨組織參與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的工作機製,實現律師 事務所黨組織班子成員與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建立完善黨員律師黨紀處分、行政處罰與行業處分相銜接的工作 機製;落實每名黨員律師聯係 1 至 2 名非黨員律師工作製度;為 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和經費等支持;配合律師事務所 黨組織,引導黨員律師帶頭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 業道德,充分發揮黨組織的凝心聚力作用和黨員律師的先鋒模範 作用,促進律師事務所提高管理效能,提升發展軟實力和核心競 爭力。二、完善律師事務所人員管理製度。律師事務所應當落實最 低工資保障製度,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本所聘用律師、申請 律師實習人員(以下統稱“實習律師”)、行政輔助人員簽訂書麵勞 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並不得低於律師事務 — 2 —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律師事務所對執行年薪製的律師,應 當每月預發基本生活費,年終進行結算;律師事務所對執行提成 製的律師,應當按月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 應當完善辭退和除名製度。對違法違規執業、違反本所章程及管 理製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律師,可以將其辭退或者經合夥人 會議通過將其除名,並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或設區 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三、強化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和合夥人管理責任。律師事務所 應當明晰合夥人管理職責分工,建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合夥人 會議決議、管理日常事務;鼓勵引導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探索 成立管理委員會、規模較小的律師事務所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進行 統一管理。應當嚴格落實《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 所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應當對該所負責人視其管理責任以及 失職行為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落實統一收結案、印章和專用文書管理製度。律師事務 所應當規範案件受理、收案登記製度,統一接受委托,統一編號、 簽訂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嚴格落實利益衝突審查製度,委派具 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律師辦理委托事項。明確印章、所函、介紹信 的種類、保管、使用範圍及其審批程序,做好使用登記,確保專 用文書、印章使用與本所接受委托的案件實現對應和統一。健全 檔案管理製度,由律師事務所對統一接受委托的所有業務檔案進 行集中統一管理。律師事務所不得為律師辦理非本所接受委托的 案件加蓋印章、出具所函、介紹信;不得為本所實習律師、行政 — 3 —輔助人員違法開展法律服務提供便利。 五、健全律師服務收費製度。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 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律師事務所接 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 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主動向委托人出示律師服務收費告知書; 落實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的製度,防止律師私自收取費 用。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 法票據。六、強化服務質量管理措施。律師事務所應當落實投訴查處、 重大疑難案件和群體性案件業務指導製度,建立健全律師服務質 量跟蹤反饋機製,確保律師服務質量。應當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 情權,通過公示、向委托人出具告知書等形式,如實告知委托人 有關收費的規定和標準;應當告知委托人辦理該委托事項可能出 現的法律風險。律師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 人作出不當承諾;不得向委托人承諾可以“撈人”、實施或通過明 示、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誘導委托人從事妨礙司法活動等違法行為。 七、嚴格執行法律服務禁止性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法定 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 股方式興辦企業,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性活動;嚴格對 律師執業行為的管理,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通過在司法機關、 監管場所周邊、律師事務所住所之外的其他地方違規設立辦公場 所,發布虛假宣傳信息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建立律師兼職和 國籍變化等事項的內部核查機製,禁止專職律師違規兼職,禁止 — 4 —律師喪失中國國籍後仍執業。 八、鼓勵建設“智慧律所”。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鼓 勵、引導律師事務所加強信息化建設,探索、開發信息係統,加 強人員、業務、質量、分配管理,便利律師執業,提高內部管理 效率;鼓勵律師事務所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檢索等手段,提升 法律服務品質。 九、建立約談和責任追究製度。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各 級司法行政機關對被投訴的律師進行調查的,可以要求律師事務 所負責人或管理合夥人陪同一並配合調查。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 約談製度,對律師事務所一年內多次被投訴,或者一年內多名律 師被投訴、一名律師被多次投訴的,應當及時約談提醒律師事務 所負責人;必要時,應發出書麵整改通知書。律師事務所對本所 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律師事務所及負責 人的監管責任。 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嚴格落實“雙隨機 一公開”工作要求,對律師事務所的基本管理製度製定和落實情 況、律師執業行為等進行檢查;定期對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進 行梳理分析,適時開展專項檢查,通過走訪辦案機關、回訪委托 人等方式,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要發揮 好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作用,對不參 加執業年度考核的律師,指導市律師協會要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落實對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律師的管理措施。 十一、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的培訓和指引。司法行政 — 5 —— 6 — 機關應當指導律師協會,出台加強律師事務所人員、業務、質量、 分配管理的指引;加大對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的培訓力度,組織 開展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合夥人以及管理人員的普遍輪訓;努 力搭建平台,大力開展交流活動,切實提高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水 平。十二、實施律師事務所管理“示範帶動”項目。各級司法行政 機關應當選樹一批內部管理規範的示範律師事務所,培育一批律 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創新項目,形成可複製的經驗,在行業內總結 推廣;指導律師協會開展律師事務所規範管理的評比表彰活動, 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帶動作用,加大宣傳力度,在律師行業 營造爭相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起實施,有效期為 5 年。2006 年 2 月 27 日印發實施的《廣東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管理辦 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