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間: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如: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二)受理主體:可以向作出具體治安處罰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所需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應增加一份);
2、治安處罰決定書、行政強製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文書;
3、申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以及複印件;
4、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除應提供申請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外,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5、複議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