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9月27日梅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足球普及與青訓
第三章 足球人才發展
第四章 足球競賽體係
第五章 足球場地建設與管理
第六章 足球文化與產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青少年增強體質、錘煉意誌,培養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弘揚足球之鄉優秀傳統,推動梅州建設全國足球發展重點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青少年足球的發展、促進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青少年足球體教融合聯席會議製度。
青少年足球體教融合聯席會議每年定期召開,研究部署青少年足球體教融合工作。聯席會議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製定。
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承擔青少年足球體教融合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青少年足球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製定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將青少年足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組織開展足球發展重點鎮(街道)、村(居)評定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青少年足球發展的相關工作。足球發展重點鎮(街道)完善足球場地配備,加強足球在基層群眾尤其是青少年群體中的推廣普及。
在青少年足球體教融合聯席會議統籌下,體育、教育行政部門一體化設計和推進全市青少年足球發展的總體規劃、宏觀指導、統籌協調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青少年足球發展促進工作。
第五條 足球協會發揮人才和資源優勢,發掘、培養和輸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強對足球教師、教練員、裁判員等人員的培訓和指導。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依托所屬的文體活動場所等資源,組織開展青少年足球活動,引導市民參與青少年足球誌願服務和公益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本村(居)足球事業發展,支持本村(居)組建足球隊參與各類賽事。足球發展重點村(居)開展足球進鄉村、進小區活動。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青少年足球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場參與、多方籌措的青少年足球工作經費投入機製,鼓勵社會資金支持青少年足球場地建設、賽事組織、師資保障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政策保障力度,指導學校按照規定統籌公用經費、專項經費的使用,保障校園足球經費。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體育彩票公益金專款等渠道支持青少年足球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青少年足球科學研究,加強研究成果轉化應用,從選才標準、技術戰術、訓練手段、運動康複、營養膳食等方麵提升青少年足球發展水平。
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足球運動大數據管理係統和信息公開平台,實現青少年球員的檔案、訓練、競賽等數據管理係統化、數字化。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運動風險防控製度以及運動傷害應急處理機製、第三方調解糾紛機製。
學校、社會足球青訓機構、足球俱樂部、足球場地運營單位等主體製定安全管理製度,強化足球運動安全教育、監督管理。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青少年足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足球場地設施財產保險等多樣化保險產品。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發展評估機製,對轄區內的青少年足球經費、場地、訓練、師資、教學、賽事以及人才輸送等工作進行階段性、常態化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評估成果,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工作督導。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宣傳推廣青少年足球的教育、健康、激勵價值和多元育人功能,表彰先進、樹立典型,營造社會、學校、家庭共同關心支持青少年足球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和輿論環境。
第二章 足球普及與青訓
第十一條 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引導幼兒園將足球體驗與啟蒙作為特色課程融入幼兒園教學內容,推進幼兒足球的啟蒙和普及。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開展以下校園足球工作:
(一)將足球列入體育課教學、課外活動以及課後延時服務內容;
(二)配齊足球教師、教練員,完善場地設施,支持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寒暑假返校開展足球活動;
(三)舉辦校內足球比賽,組隊參加各類青少年足球賽事;
(四)推動家長參與和支持校園足球活動;
(五)鼓勵學生參加各類足球社團。
校園足球特色學校應當設置足球教練員崗位,選拔和接收青少年足球後備人才,並建立男、女校隊,合理安排校隊的文化課程、師資,保障學習和訓練時間。
校園足球特色學校小學三年級以上應當建立班隊、年級隊。其他有條件的學校因地製宜建立班隊、年級隊。
第十三條 開展足球教學和訓練的教師、教練員應當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養,為人師表;
(二)提升業務能力,學習掌握前沿青訓理念和方法;
(三)因材施教,注重發掘、培養優秀苗子。
第十四條 高等院校體育學院(足球學院)開展以下工作:
(一)為青訓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指導;
(二)培訓足球教師、教練員、裁判員、管理人員等人員;
(三)選派裁判員、管理人員參與青少年足球賽事服務;
(四)組建男、女校隊,參加國內、國際賽事。
第十五條 各級公辦體育運動學校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建適齡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隊,進行係統訓練;
(二)優化辦學體係,健全和完善招生選拔、學習、訓練、升學等體製機製,提高學生整體素質和足球技能水平;
(三)將義務教育階段青少年球員的文化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係,加強師資建設;
(四)加強訓練場地、教學設施以及住宿設施、醫療設施等軟硬件設施建設。
市人民政府推動市體育運動學校創建新型足球學校,建成十二年一貫製學校,培養成建製足球隊伍,探索建立與普通本科貫通培養機製,推動足球人才常態化、訂單式培養。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支持足球學校開展適齡青少年足球隊的組建、訓練等工作,支持足球學校完善足球場地等軟硬件設施。
足球學校通過引進國內外優秀青訓教學團隊,指導青少年球員的選拔、訓練,並培育本地青訓教練員人才。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青少年足球訓練中心的訓練場地和配套設施建設。
青少年足球訓練中心承擔組建適齡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隊任務,配備高水平青訓總監,統籌指導青少年足球訓練、競賽、球員選拔,探索適合梅州青少年特點的足球訓練方法和技戰術打法。
第十八條 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推動足球訓練營與青少年足球訓練中心、各類學校合作共建,建立教學、體能、康複、心理等方麵構成的複合型青訓保障團隊。
第十九條 推動社會足球青訓機構參與學校足球教學和訓練,足球師資不足的學校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符合條件的社會足球青訓機構進校園提供服務。
鼓勵社會足球青訓機構組建適齡梯隊參加青少年足球賽事,暢通青少年球員進入專業足球、職業足球的轉會通道。體育行政部門督促足球協會、職業足球俱樂部落實對社會足球青訓機構的培訓補償。
第二十條 職業足球俱樂部按照各級足球協會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組建適齡梯隊,製定訓練和發展計劃,配備專業人員進行管理和運行。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職業足球俱樂部與足球協會、青少年足球訓練中心、各類學校共建梯隊。
第三章 足球人才發展
第二十一條 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和足球協會應當引導各類學校、社會足球青訓機構、職業足球俱樂部等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人才的發掘與選拔工作機製,並按照規定協助符合條件的青少年球員申報運動員等級證書。
中小學校應當支持體育運動學校、足球學校、職業足球俱樂部、社會足球青訓機構對優秀青少年球員的選拔、參賽等工作。體育運動學校、足球學校、職業足球俱樂部、社會足球青訓機構應當支持青少年球員代表原學校參加校園足球比賽。
校園足球特色學校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學校可以通過各級足球協會的注冊係統成立校園足球俱樂部,推動本校優秀青少年球員前往國內外職業足球俱樂部梯隊發展。輸送青少年球員的校園足球俱樂部按照規定獲得培訓補償。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探索建立青少年足球人才全過程培養輸送模式,打造小學、初中和高中、大學相互銜接的升學保障體係。
支持納入升學保障體係的初中學校、高中學校探索組建足球特色班,選拔優秀球員進校就讀和訓練。納入升學保障體係的小學、初中優秀球員升學時隨校隊分別在縣域內、市域內成建製流動。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青少年足球人才隊伍建設,將青少年足球教師、教練員、裁判員、管理人員等納入人才培養、引進計劃。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優秀球員、教練員進入學校擔任足球教師、教練員的製度,科學設置足球教師、教練員的崗位條件、招聘方式等。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校園足球名師工作室建設,將足球教研納入體育教研員的重要工作內容。
支持高等院校體育學院(足球學院)的足球專業學生到中小學校頂崗實習。
第二十五條 學校足球教師、教練員與其他學科教師、班主任同等計算教學工作量,足球教師、教練員開展足球教學、訓練、競賽等活動轉換為課時計入教學工作量。青少年足球工作量的計算標準、計算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學校應當在評優評先、職稱評定、職務評聘等標準設置上突出足球教學工作的特點,保障足球教師、教練員在評優評先等方麵與其他學科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 足球競賽體係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校情況每年組織開展校內班際足球競賽。校園足球特色學校應當每年組織班級聯賽、年級挑戰賽,每個班級參與比賽不少於規定場次。
中小學校在開展校內足球競賽活動的基礎上選拔組建校隊參加青少年足球賽事。支持各學校之間開展校際友誼比賽。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由各類學校、社會足球青訓機構、職業足球俱樂部梯隊等主體共同參加的青少年足球聯賽,實行升降級製;建立以青少年足球聯賽為主幹,以校園賽、錦標賽、精英選拔賽等市域賽事為基礎,並與國家和省青少年足球賽事相銜接的競賽體係。
市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規範的青少年足球賽事注冊平台,製定注冊辦法,明確參賽資格、年齡組別和競賽辦法。青少年球員參加各級各類體育競賽的成績納入體育、教育行政部門獎勵和評估評價機製。
支持社會足球青訓機構等主體舉辦各類青少年足球賽事。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足球協會建立完善市、縣、鎮三級社會足球聯賽體係,推行聯賽升降級製、主客場製和球員注冊製。
支持符合條件的市級聯賽優勝隊伍參加省級聯賽、杯賽以及中國足球協會各級業餘聯賽,鼓勵其升級成為職業足球俱樂部。
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主體舉辦機關杯賽、企業杯賽、行業杯賽、校友杯賽、村(居)杯賽等賽事或者組建足球隊參賽。
支持舉辦麵向幼兒、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不同群體的社會足球杯賽。鼓勵居民組建或者參加社會足球俱樂部,考取足球教練員或者裁判員資格證書,參與日常足球賽事。
第二十九條 校園足球賽事、青少年足球賽事以及社會足球賽事可以采取主客場製、賽會製等形式進行,並根據年齡特點和場地條件采用三人製、五人製(含沙灘)、七人製、十一人製等賽製。
第三十條 支持傳統媒體、融媒體對青少年足球等賽事進行賽前預熱、賽事直播、賽後報道的全過程宣傳。
鼓勵賽事主辦方通過微信、微博、抖音等主流新媒體直播平台,對各類青少年足球賽事、社會足球賽事進行線上直播、解說,擦亮梅州足球賽事品牌。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受理關於青少年足球賽風賽紀、資格審查、人才選拔、安全管理等方麵的投訴和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足球場地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小學學校應當設置五人製以上足球場地,初中學校應當設置七人製以上足球場地,高中學校、體育運動學校、足球學校應當設置十一人製足球場地。
基礎條件無法滿足五人製足球場地設置需要的學校,應當設置三人製足球場地;基礎條件無法滿足三人製足球場地設置需要的學校,應當因地製宜設置足球角落或者小型技術訓練設施。
鼓勵幼兒園設置三人製以上足球場地或者足球角落。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青少年足球普及、訓練、比賽的需要,規劃覆蓋城鄉的各類足球場地建設。自然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市、縣級年度用地計劃中優先安排足球場地建設用地。
住房城鄉建設、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文化廣電旅遊、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探索創新足球場地建設項目審批工作機製,優化審批流程。
第三十四條 新建居住社區應當至少規劃配建一塊三人製以上足球場地。現有居住社區因地製宜配建三人製以上足球場地或者足球角落。
足球發展重點鎮(街道)內的每個居住社區應當配建三人製以上足球場地或者足球角落,並開展社區賽事等活動。
鼓勵挖掘現有城鄉空閑建設用地的空間資源,結合人居環境整治等城鄉更新工作,利用公園、商圈、景區等場地,建設三人製以上足球場地或者足球角落。
足球場地應當完善防護欄(網)等安全設施,加強運動安全提示與指引。
第三十五條 學校足球場地優先向學生及其家長開放。
具備向社會開放條件的學校足球場地應當向社會開放。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體育等行政部門製定。
第三十六條 社會足球場地應當明確向青少年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的時間段和預約方式,其中政府投資和享受政府補助的社會足球場地應當全年免費或者低收費向青少年開放。
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社會足球場地應當適當延長對青少年的開放時間。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主體利用所屬場地條件配建三人製以上足球場地,並向青少年開放。
第六章 足球文化與產業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足球博物館、足球文化公園、足球小鎮等具有梅州特色的足球文化工程,梳理李惠堂等梅州籍知名球員、教練員的事跡材料,設立足球名人堂,講好梅州足球故事,傳承客家優秀傳統文化。
第三十八條 校園足球特色學校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學校應當經常性地開展以足球為主題的攝影等校園文化活動,建立校園足球文化宣傳和信息平台,激勵學生參與校園足球。
支持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出入口、商業廣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開展青少年足球公益宣傳,營造積極進取、頑強拚搏的足球之鄉氛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行政部門、足球協會應當開展青少年足球賽事的招商推廣,吸引企業、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各界人士開展青少年足球賽事讚助、廣告投放、直播帶貨等商務合作。
支持各類經營主體優化住宿、交通、餐飲、零售等服務,在青少年足球賽事、職業聯賽期間舉辦客家山歌、廣東漢劇等非遺展演以及美食節、足球技能挑戰活動,吸引球迷觀賽。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利用足球之鄉的文化底蘊以及自然生態資源,構建足球產業綜合體,推動青少年足球與教育、培訓、會展、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
文化廣電旅遊等行政部門應當推動文旅企業開辟足球旅遊路線,在旅遊景區內舉辦足球賽事、趣味足球等相關文旅活動,吸引各地遊客參加。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運營各類足球場地。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將區域內足球場地統一打包、連鎖運營。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建設線上智慧足球場地服務係統,支持符合條件的學校足球場地、社會足球場地上線服務係統,向社會提供場地查詢、預訂等服務。
鼓勵足球場地運營單位建立同城或者跨城約戰平台,推動社會足球俱樂部以及各類足球隊伍之間經常性開展比賽。
支持足球場地運營單位根據市場需求拓展業務範圍,提供青訓活動、企業團建、賽事運營、裝備銷售等服務,開發場地冠名權、廣告發布權等。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產業園區孵化、培育或者引進足球用品製造企業,支持其開發足球裝備。
支持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開發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足球文創產品。
第四十三條 推動擴大足球行業就業人口,培育足球賽事運營、策劃、營銷人才,拓寬球探、經紀人、裁判員、康複師、谘詢師等足球相關就業崗位,鼓勵社會人士和退役球員圍繞足球賽事、青訓等開展就業創業。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規定采取麵試、專業技能考察考評等方式,為足球行業相關人員就業提供綠色通道。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內外足球城市在青少年足球賽事經濟、賽事承辦、人才培養、文化傳播等方麵的合作交流。
支持舉辦國內外青少年足球賽事,推動優秀青少年球員、足球教師、教練員出國學習交流。
支持職業足球俱樂部在國內外設立青訓基地或者網點,與國內外職業足球俱樂部開展青訓合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