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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來源: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時間:2024-11-13 15:56:18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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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3年7月28日梅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結合本市的地理特征和人文曆史,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統籌,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支持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用地、融資等方麵的政策,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體製,細化工作目標,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統籌做好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組織編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申報財政投資項目。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和招投標指導等工作。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財政性資金的籌措、監管等工作,建立長效投入機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海綿城市規劃指標;在編製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銜接。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涉及河湖水係的水利工程項目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水文、氣象、文化廣電旅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海綿城市科普教育,加強宣傳報道,廣泛推介海綿城市建設成效和管理經驗,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營維護。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有關部門製定、完善以下海綿城市建設標準或者規範:

(一)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規劃設計、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維護的地方標準規範,施工圖審查要點等;

(二)本市海綿城市設計方法、關鍵參數、植物選型指引等;

(三)本市海綿城市建設規劃設計、材料、施工、運營維護定額標準等。

第八條  海綿城市規劃與建設應當順應自然地勢地貌和天然溝渠,維持原有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態係統,推進生態修複,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提高水資源的積蓄、淨化和涵養能力。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編製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其主要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十條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指標、分區建設指引、建設管控要求等內容。

編製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綠地、廣場、水係、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銜接。

編製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參考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中確定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製率等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製率等指標。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將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海綿城市建設主要指標納入規劃條件。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機構在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等環節,將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作為重點審查內容。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中涉及海綿城市設施或者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投資必要性、合理性審查。

第十三條  新建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要求進行連片建設和全過程管控,將海綿城市建設理念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

已建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結合城市有機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地下管網整治、汙水處理提質增效、水環境綜合治理、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內澇防治、園林綠化等項目統籌推進,重點解決城市內澇、水體黑臭、麵源汙染等問題。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可以汲取和借鑒客家圍龍屋順應自然地勢地貌、涵養水源等建設理念,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相結合,建設與客家優秀傳統建築文化相融合的示範項目。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廣電旅遊、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加強對客家圍龍屋半圓形水塘、天井、排水通道等的保護,增強其城市海綿體功能。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優先考慮自然排水,按照下列要求建設海綿城市:

(一)建築與小區建設因地製宜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築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滯蓄能力,控製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鼓勵小區建設蓄水池或者人工湖。

(二)道路與廣場建設注重增強道路綠化帶對雨水的消納功能,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停車場、廣場等使用透水鋪裝,推行道路與廣場雨水的收集、淨化和利用。

(三)公園與綠地建設采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植被緩衝帶、雨水塘、生態堤岸等低影響開發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係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並為滯蓄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

(四)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實施雨汙分流,控製初期雨水汙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澇點;建設和改造沿岸截流幹管,控製滲漏和合流製汙水溢流汙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整治注重恢複和保護水係的自然連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複河流的自我淨化、自我修複功能。

(六)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因地製宜建設雨水收集、淨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七)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執行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竣工驗收要求。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落實情況。

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檔案資料,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及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數字城市管理信息平台上建設海綿城市數據庫和信息係統,對城市降雨、防洪、排澇、用水等信息進行綜合采集、實時監測和係統分析,並在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台進行數據目錄的編製與數據的掛接,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條  海綿城市設施的運營維護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有關部門運營維護,或者由政府采取購買服務、委托運營、特許經營等方式選擇專業化隊伍進行運營維護;

(二)社會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委托的主體運營維護;

(三)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運營維護,按效付費;

(四)運營維護主體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製定。

第二十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主體建立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可以利用數字化信息技術、監測手段,對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第二十一條  運營維護主體應當對隱蔽建設和存在安全風險的海綿城市設施進行標識,製定應急處理預案,開展監測、巡查、養護和維修。

運營維護主體應當重點巡查人行道透水鋪裝等容易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海綿城市設施,並及時進行針對性維護。

因運營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營維護主體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予以恢複。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確因建設需要,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複原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道路、排水管網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信息管理係統的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資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製,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專項債等支持海綿城市建設運營。

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人才隊伍建設,將其納入人才培養、引進計劃,鼓勵開展行業培訓、技術交流等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海綿城市建設需要,組織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專家庫,鼓勵通過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海綿城市相關技術研究、技術指導、行業交流培訓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科技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發展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原材料、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範圍。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為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主體提供技術指導,定期對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聽取公眾意見,符合公眾合理需求,引導公眾共同參與方案設計、施工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並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受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將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並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海綿城市建設活動中的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從源頭減排、過程控製、係統治理著手,綜合采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技術措施,有效控製雨水徑流、麵源汙染,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要求並符合相關規劃條件進行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或者采取海綿城市相關工程措施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本條例所稱雨水年徑流總量控製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淨化等方式,控製城市建設下墊麵的降雨徑流,得到控製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係統控製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包括且不限於建築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城市水體中的下列設施:

(一)滲透設施,包括透水鋪裝、綠色屋頂、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滲透塘、滲井等;

(二)轉輸設施,包括植草溝、滲管、滲渠、道路徑流行泄通道等;

(三)調蓄設施,包括調節塘、調蓄池、雨水罐等;

(四)集蓄利用設施,包括濕塘、雨水濕地、蓄水池等;

(五)截汙淨化設施,包括初期雨水棄流設施、植被緩衝帶、人工土壤滲濾等;

(六)附屬設施,包括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檢查口、監測井、導流設施、屋麵雨水斷接、植物等。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