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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梅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關於《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梅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時間:2017-03-21 08:57:05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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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於2017年4月10日前通過信函、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向梅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市場和政策法規科提出寶貴意見。

聯係人:陳忠漢 

  電 話:0753-2260892

  傳 真:0753-2260892

地 址:梅州市梅江區新中路梅州市人民政府大樓8樓 郵 編:514021

  郵 箱:mzscfg@163.com

  梅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7年3月9日

梅州市客家圍龍屋保護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分級認定與規劃

第三章分級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經費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客家圍龍屋保護,傳承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保護對象】本條例所稱客家圍龍屋,是指建於1949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圍龍屋,以及牌坊、池塘、禾坪、風水林等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基本原則】客家圍龍屋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注重維修,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動員全社會參與,正確處理居民生活、旅遊開發、城市建設與客家圍龍屋保護的關係,確保客家圍龍屋的完整性、延續性。

第五條 【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客家圍龍屋的統籌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應當將客家圍龍屋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責任製和聯動工作機製,做好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六條 【政府部門職責】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客家圍龍屋的調查認定、保護規劃、監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客家圍龍屋保護相關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客家圍龍屋的消防安全檢查指導等工作。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林業、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客家圍龍屋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街道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和管理,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按有關要求完善客家圍龍屋配套基礎設施;

(二)合理開發利用客家圍龍屋資源;

(三)落實客家圍龍屋消防安全責任和措施;

(四)依法製止違反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定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

第八條【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職責】客家圍龍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以下工作:

(一)做好客家圍龍屋保護的宣傳和巡查工作;

(二)製定村規民約,指導、督促村(居)民按照客家圍龍屋保護要求,合理使用客家圍龍屋;

(三)對損毀嚴重的客家圍龍屋進行登記,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客家圍龍屋構件,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根據當地客家圍龍屋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誌願消防隊,開展客家圍龍屋的火災預防、撲救等工作;

(五)勸阻、製止違反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定和要求的行為。

第九條【專家委員會職責】市人民政府設立客家圍龍屋專家委員會,由文物行政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旅遊主管部門等政府部門專業人員以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開展客家圍龍屋保護的谘詢、指導、評審等工作。

第十條【公民權利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客家圍龍屋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害客家圍龍屋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客家圍龍屋民間保護組織,參與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獎勵製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分級認定與規劃

第十二條【保護名錄】市人民政府建立客家圍龍屋保護名錄製度。經批準認定的客家圍龍屋列入客家圍龍屋保護名錄,並予以公布。

客家圍龍屋的名稱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重新公布。

第十三條 【分級認定標準】根據曆史、藝術、科學價值以及存續年份、完好程度等,可以將符合條件的客家圍龍屋認定為不同級別:

(一)一級客家圍龍屋:包括列入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圍龍屋;

(二)二級客家圍龍屋:包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已評定為曆史建築的圍龍屋;

(三)三級客家圍龍屋:包括具有一定規模,曆史、藝術、科學價值水平較高,具有典型梅州客家地域特色的圍龍屋。

第十四條【調查建檔】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劃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客家圍龍屋的調查,建立客家圍龍屋檔案,及時將客家圍龍屋檔案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申報和認定程序】經過調查登記並列入檔案的客家圍龍屋,在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客家圍龍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意見後,向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申報認定。客家圍龍屋保護專家委員會將認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六條【保護標識】市人民政府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應當設置統一的保護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

第十七條【保護規劃】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客家圍龍屋調查認定的情況,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部門組織編製全市客家圍龍屋保護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客家圍龍屋保護總體規劃,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劃,並根據具體情況編製客家圍龍屋保護專項規劃。

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曆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八條【保護規劃內容】縣(市、區)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保護要求;

(二)客家圍龍屋及其周邊環境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三)客家圍龍屋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的劃定,以及相應的保護方案和建設控製要求;

(四)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居住環境的方案;

(五)客家圍龍屋資源開發利用的內容和規劃;

(六)保護規劃實施方案。

第三章分級保護與利用

第十九條【保護管理信息係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客家圍龍屋保護管理信息係統,對客家圍龍屋保護利用實施動態管理。對符合條件的二級客家圍龍屋應當積極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對符合條件的三級客家圍龍屋鼓勵申報“曆史建築”。

第二十條 【預保護製度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客家圍龍屋,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趕赴現場,經初步勘驗確有保護價值的,確定為預保護對象,並通知預保護對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預保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拆除預保護對象。

第二十一條【預保護製度2】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劃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預保護對象應當組織調查,符合客家圍龍屋認定條件的,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進行申報;不符合客家圍龍屋認定條件的,書麵通知解除預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管理維護責任1】客家圍龍屋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所有權不明的客家圍龍屋由客家圍龍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管理維護責任2】 客家圍龍屋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並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對客家圍龍屋的修繕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征得客家圍龍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同意後,可以進行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二十四條【修繕要求】客家圍龍屋的修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任意改變和破壞原有建築的布局、結構和裝飾。

客家圍龍屋的修繕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原址保護】 客家圍龍屋應當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第二十六條【保護規劃】在客家圍龍屋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製要求,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曆史風貌,並報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核心區保護】客家圍龍屋核心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在客家圍龍屋內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品;

(三)在客家圍龍屋上刻劃、塗汙;

(四)其他可能對客家圍龍屋造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控製地帶保護】客家圍龍屋建設控製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流水係、道路等;

(三)其他可能破壞客家圍龍屋傳統格局和曆史風貌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維護、修繕】對客家圍龍屋進行維護和利用,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實行分級維護、修繕:

(一)屬於一級客家圍龍屋的,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應當由取得文物行政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和建設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修繕;但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可以由取得文物行政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科學修繕。

(二)屬於二級客家圍龍屋的,在保持整體建築風貌、格局或者對重點單體建築進行保護的基礎上,可以對建築內部進行適當的、可逆的改造,確保符合現代人生活的需要;適度改善基礎設施,增加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不改變所有原立麵、屋麵和做法,可以清除後期添加的無曆史文化價值的部分,有依據地恢複原立麵;不改變本體的外圍尺寸與布局以及結構形製和空間布局。因使用需要確需在次要空間增加或拆除隔牆的,應當遵循可逆性和可識別性原則;不進行非加固性結構改動,添加結構加固構件僅限於排危需要。

(三)屬於三級客家圍龍屋的,可以清理無價值的改動部分,恢複立麵原有風貌,兼顧適度利用進行基礎設施改造。在與本體及其環境相協調的前提下,可以添加必要的滿足生活基本功能的現代設施;不改變平麵的外圍尺寸和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空間結構;不改變主要結構,增設外露附屬設施需遵循可識別性原則。

第三十條【改建要求】因利用需要改變客家圍龍屋用途的,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三十一條 【客家圍龍屋流轉】客家圍龍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保留集體建設用地性質的方式流轉;或者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後依法出讓,土地出讓收益專項用於客家圍龍屋保護。

  政府可以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的方式收購客家圍龍屋的產權。被列入保護範圍的客家圍龍屋原住戶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優先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三十二條 【客家圍龍屋入股】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法設立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依法設立集體控股公司,客家圍龍屋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客家圍龍屋、資金入股,共同參與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三條 【鼓勵融資】鼓勵金融管理機構製定融資優惠政策,對客家圍龍屋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客家圍龍屋可以作為資產,由所有權人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

第三十四條 【鼓勵經營】鼓勵客家圍龍屋居民在客家圍龍屋內居住,參與客家圍龍屋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合理享有客家圍龍屋保護開發收益。

鼓勵利用客家圍龍屋發展文化產業和傳統手工業,適度發展旅遊業。

第四章經費保障

第三十五條【資金籌集】客家圍龍屋的保護資金遵循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政府補助、社會資助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政府資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客家圍龍屋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和安排客家圍龍屋保護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上級專項補助的資金;

(二)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七條【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應當用於客家圍龍屋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和監督。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第三十八條【獎補措施】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獎勵或者補助的方式,支持客家圍龍屋的維護和修繕。

對客家圍龍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予修繕補助的,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九條【稅收優惠】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對客家圍龍屋的保護進行捐贈的,依法享受稅收方麵的優惠。

第四十條【金融優惠】金融管理機構可以製定融資優惠政策,對客家圍龍屋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貸款貼息。

客家圍龍屋可以依法作為資產向銀行抵押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1】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客家圍龍屋設置統一保護標識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編製客家圍龍屋保護規劃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客家圍龍屋預保護對象采取預保護措施的;

(四)未落實客家圍龍屋消防安全責任和措施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2】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在客家圍龍屋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3】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客家圍龍屋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製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活動的;

(三)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流水係、道路的;

(四)其他可能破壞客家圍龍屋傳統格局和曆史風貌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客家圍龍屋上刻劃、塗汙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5】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客家圍龍屋內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或者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由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法律責任6】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客家圍龍屋保護標識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法律責任7】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拆除預保護對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法律責任8】違反本條例規定,修繕客家圍龍屋改變或者破壞原有建築的布局、結構和裝飾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9】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客家圍龍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法律責任10】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客家圍龍屋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參照執行】 1949年以後修建的具有重要曆史紀念意義的客家圍龍屋的保護和利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圍龍屋構件】本條例所稱的客家圍龍屋構件,是指客家圍龍屋建築結構和建築裝飾的組成部分,包括柱、梁、桁、枋、椽、鬥拱、雀替、柁墩、門、窗和磚木石雕構件、壁畫、匾額等。

第五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