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征求對《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草案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報送的《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有關單位、各界人士可將相關意見通過書麵、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給我們。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10月13日。
來信地址:梅州市新中路市政府辦公樓8樓梅州市法製局立法科(郵編:51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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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法製局
2018年9月13日
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草案送審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有效防治揚塵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預拌混凝土生產、工業生產、市容保潔、綠化作業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麵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產生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
第三條【管理原則】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汙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製,製定揚塵汙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跨區揚塵汙染防治,建立應對不良天氣揚塵防治應急機製以及揚塵汙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掛牌督辦、約談等製度。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汙染防治總體方案製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負有揚塵汙染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政府部門職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並負責非施工工地物料堆場(倉庫)、工業生產企業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納入監管的房屋建築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範圍內的工程建設前的“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市政工程維修,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綠化養護作業,道路臨時挖掘,燃氣工程,建(構)築物拆除,運輸車輛“揚撒漏”,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揚塵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儲備用地、礦山、房屋征收拆遷和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築物拆除等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及主管範圍內道路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路主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省養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與拆除、道路管養施工、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鐵路基礎設施建設與拆除的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設施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河道管理範圍內砂場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用地、違反水資源管理的建(構)築物拆除等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無牌套牌車、報廢車、改裝拚裝車等參與建設工程材料及餘泥渣土運輸的查處工作,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建築垃圾、餘泥渣土等運輸車輛未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
其他負有揚塵汙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工業園區管理部門負責園區內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製定揚塵汙染防治措施】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揚塵汙染防治方案,結合各自監管職責製訂揚塵汙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減少揚塵汙染。
第七條【投訴舉報製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汙染防治與管理投訴、舉報工作製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汙染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並利用媒體加強對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和對揚塵汙染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九條【建設單位防治措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應當對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將揚塵汙染防治內容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在編製工程概算時,根據工程總量等因素,確定揚塵汙染防治所需費用;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
(四)督促施工單位編製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專項方案,並落實各項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五)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汙染防治監理責任;
(六)負責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和開工前“三通一平”的揚塵汙染防治。
第十條【監理單位防治措施】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揚塵治理情況納入日常工作,結合工程特點在監理規劃中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其他單位防治措施】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在作業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製定並實施揚塵汙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防治措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公示製度,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將工程概況、揚塵汙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清單、建立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本企業以及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揚塵汙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包括覆蓋麵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內容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記錄;
(三)應當在項目施工前編製揚塵汙染防治專項方案和揚塵汙染防治費用使用計劃,明確揚塵控製目標、防治部位、控製措施,並將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用於揚塵汙染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施工揚塵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應當與具備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建築廢棄物處置場所簽訂建築土方清運、建築廢棄物處置協議,依法依規排放建築廢棄物,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廢棄物等散裝物料;
(五)施工現場出入口應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並清晰顯示監控車輛出場衝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並與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網。建築麵積5萬平米以上工地應當安裝揚塵在線監測係統,與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聯網,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六)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和城市區域內交通、水利等工程在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連續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牆。施工工地位於城市主要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圍擋或者圍牆高度不低於兩百五十厘米;其餘區域的,圍擋或者圍牆高度不低於一百八十厘米。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需要拆除圍擋、圍牆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城市周邊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根據周邊環境情況做好圍擋。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或者圍牆的,采取有效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築垃圾;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配備車輛衝洗設備和沉澱過濾設施,有條件的項目應當安裝全自動洗輪機,車輛出場時應當將車輪、車身清洗幹淨,不汙染城市道路路麵,及時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周邊受汙染道路;
(八)按時對作業的裸露地麵進行灑水;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九)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主要通道等區域進行硬底化,並按規定安裝噴淋設備等揚塵汙染防治設施;
(十)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閉存放或者覆蓋;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無法及時清運的,采用封閉式防塵網遮蓋,並定時灑水;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十一)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十二)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閉、降塵等有效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蓋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十三)房屋市政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外腳手架應當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並保持嚴密整潔。
建(構)築物拆除的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除應當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的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在不影響施工安全的情況下,對被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
第十三條【道路、管線鋪設施工防治措施】道路和管線鋪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路麵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進行覆蓋或者采取灑水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其它場所防治措施】堆放易產生揚塵汙染物料的堆場、露天倉庫等場所,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物料堆場地麵進行硬底化處理,實行密閉管理;不能密閉的,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連續硬質密閉圍擋,並安裝噴淋設備等揚塵汙染防治設施;
(二)在密閉式堆場裝卸或傳送物料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裝置、噴淋設備等揚塵汙染防治設施;在非密閉式堆場裝卸或傳送物料的,采取覆蓋或者設置自動噴淋係統等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三)在出口處設置洗輪機、洗車池,四周設置排水溝和沉澱池,配備高壓衝洗裝置,駛離作業場所的車輛應當衝洗幹淨;
(四)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並及時清洗;保持其出入口通道的清潔,不得有散落物料。
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運輸車輛防治措施】煤炭、垃圾、砂石、渣土、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運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承擔,運輸車輛應當經車輛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有效,運輸作業時應當確保車輛封閉嚴密,並保持車體整潔,不得超載、超高、超寬或者撒漏,且應當按規定的時間、線路及要求,清運到指定場所處理。
第十六條【道路保潔防治措施】道路保潔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道路保潔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在幹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市區主要道路的灑水次數;
(二)城區主要道路實行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衝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衝刷方式;
(三)人工方式清掃作業的,采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
第十七條【道路綠化防治措施】道路綠化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得在路麵裸露堆放泥土,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二)裸露地麵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綠化帶實施翻土施肥、消毒時,應當采取定時灑水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裸露地麵防治措施】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麵進行全部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城市其他建成區的裸露地麵,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地麵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建立巡查機製】 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製,依法對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檢查。
第二十條【建立揚塵汙染監控網絡】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揚塵汙染監測網絡,實施信息共享,定期公布揚塵汙染防治信息,牽頭組織建立全市揚塵源汙染防治監管信息係統;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日常監管取得的揚塵汙染防治監管信息共享,作為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城市環境大氣顆粒物來源,並根據行業特點、氣候環境、違法情形等條件,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汙染源。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1】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2】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需要環評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3】違反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頓: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衝洗地麵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二)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在施工工地內堆存的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三)未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4】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運輸車輛未采取全封閉運輸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責令運輸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5】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麵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麵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6】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汙染監測設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7】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其他】 實施城市綜合執法的區域,有關處罰按照規定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行使。
第二十九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
根據市政府2018年度規章製定計劃,為了更有效遏製揚塵汙染,改善空氣質量,為廣大市民營造更加整潔、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我局起草了《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先後征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單位的意見,並在我局官網公布草案公開聽取了社會公眾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揚塵汙染已成為影響我市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市近年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決策部署,著力推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治理效果離國家和省的要求還要一定差距。加快推進揚塵汙染防治立法工作,將全市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納入法製化軌道,是貫徹落實近期國家、省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打贏藍天保衛戰等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為了更有效遏製揚塵汙染,改善空氣質量,為廣大市民營造更加整潔、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通過製定地方性規章對揚塵汙染防治作出具體規範、明確監管部門職責、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對我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揚塵汙染防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四)《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五)《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送審稿)》共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揚塵汙染防治管理範圍、管理原則、各級政府、部門及基層政府職責、投訴舉報製度、宣傳教育等內容;
(二)揚塵汙染防治措施,主要規定了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其他單位等各方責任主體以及其他工程、場所、作業等應當采取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等內容;
(三)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揚塵汙染防治中的監督管理職責等內容;
(五)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違反揚塵汙染防治相關的法律責任;
四、征求意見情況
通過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單位、社會公眾意見,具體反饋情況如下:
一、梅縣區、蕉嶺縣、大埔縣、五華縣、豐順縣人民政府,市發改局,市水務局,市公路局均無修改意見。
二、通過局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社會公眾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反饋意見。
三、梅江區、興寧市、平遠縣人民政府,市環保局、市城綜局、市國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提出了反饋意見。
(一)梅江區人民政府意見
1、條文第五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儲備用地、礦山、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築物拆除等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議修改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國有儲備用地……監督管理工作。”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按照政府職能分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儲備用地、礦山、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築物的監管工作,因此應當負責職責範圍內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條文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議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揚塵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經研究,予以采納。
3. 條文第五條“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範圍內的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市政工程維修,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綠化養護作業,道路臨時挖掘,燃氣工程,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築物拆除,運輸車輛“揚撒漏”,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議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範圍內的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市政工程維修,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綠化養護作業,道路臨時挖掘,燃氣工程,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築物拆除,運輸車輛“揚撒漏”。梅江區範圍內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由梅州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其他縣(市、區)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 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根據各縣(市、區)實際情況,將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職責進行調整,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範圍內的工程建設前的“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市政工程維修,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綠化養護作業,道路臨時挖掘,燃氣工程,建(構)築物拆除,運輸車輛“揚撒漏”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等揚塵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3. 條文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納入監管的房屋建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建(構)築物拆除等施工活動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議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納入監管的房屋建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施工活動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將“建(構)築物拆除等施工活動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經研究,予以采納。
4. 條文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運輸車輛未采取全封閉運輸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運輸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建議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運輸車輛未采取全封閉運輸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由交通執法、公安交警、城管執法、環衛等部門結合各自職責依法責令運輸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改正,並作出相應處罰;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未采用密閉方式運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或者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興寧市人民政府意見
1. 條文第五條“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範圍內的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市政工程維修,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綠化養護作業,道路臨時挖掘,燃氣工程,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築物拆除,運輸車輛“揚撒漏”,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議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依據“三定方案”的職責負責城區範圍內的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市政工程維修,……” 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根據各縣(市、區)實際情況,將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職責進行調整,修改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區範圍內的工程建設前的“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市政工程維修,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和綠化養護作業,道路臨時挖掘,燃氣工程,建(構)築物拆除,運輸車輛“揚撒漏”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等揚塵汙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平遠縣人民政府意見
條文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並負責物料堆場(倉庫)、工業生產企業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議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並負責工業企業內部物料堆場(倉庫)、……” 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按照政府職能分工,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進行調整,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負責非施工工地物料堆場(倉庫)……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環保局意見
1. 條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汙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製,製定揚塵汙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跨區揚塵汙染防治,建立應對重汙染天氣揚塵防治應急機製以及揚塵汙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掛牌督辦、約談等製度。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並根據市揚塵汙染防治總體方案製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建議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建立應對不良天氣揚塵防治應急機製……。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汙染防治總體方案製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經研究,予以采納。
2. 條文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並負責物料堆場(倉庫)、工業生產企業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議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職責,並負責非施工工地物料堆場(倉庫)、……。” 經研究,部分采納。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建議刪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的修改意見不予采納。
3. 條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汙染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建議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汙染行為,……。” 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相關規定,並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故建議刪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修改意見不予采納。
4.條文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五)建築麵積5萬平米以上工地應當安裝揚塵在線監測係統,並與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建議修改為“建築麵積5萬平米以上工地應當安裝揚塵在線監測係統,與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聯網,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經研究,部分采納。
理由:按照政府職能分工,將條文進行調整,修改為“建築麵積5萬平米以上工地應當安裝揚塵在線監測係統,與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聯網,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5.條文第二十三條“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製,依法對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檢查。”建議刪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聯合進行檢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汙染環境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有關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汙染環境的行為時,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依法進行處理並向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各主管部門之間應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相關規定,建議刪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的修改意見不予采納。
6. 建議刪除第二十四條【建立揚塵汙染監控網絡】、第二十五條【設置自動監控設備】。經研究,部分采納。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網,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汙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相關規定,建議刪除“第二十四條”的修改意見不予以采納。
7.條文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建議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需要環評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 經研究,部分采納。
理由: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規定,故不予以采納“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的修改意見。
8.條文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下列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給予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汙染監測設施,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揚塵自動監控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的,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揚塵自動監控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建議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五項,建築麵積5萬平米以上工地未安裝揚塵在線監測係統,並與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得批準施工許可。安裝揚塵自動監控設備但未能保證其正常運行的,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揚塵自動監控設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目前尚無明確上位法律法規依據。
9.條文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建議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當次開展監督檢查行動的部門或當次開展監督檢查聯合行動的牽頭部門責令改正,……” 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相關規定,故對修改意見不予以采納。
10. 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增加建設施工工地未落實6個100%措施的法律責任查處實施主體,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未采用密閉方式運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或者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法律責任查處實施主體。經研究,部分采納。
理由:目前,建設施工工地未落實6個100%措施的法律責任暫無明確上位法律法規依據,故不予以采納。
11. 建議明確監理機構不履行揚塵汙染防治責任。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目前尚無明確上位法律法規依據。
(五)市城綜局意見
條文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四)應當與具備相應資質的運輸企業、建築廢棄物處置場所簽訂建築土方清運、建築廢棄物處置協議,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廢棄物等散裝物料;(七)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築垃圾,出入口內側應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澱池,配備高壓衝洗裝置;確實不具備條件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澱池的,應當設置車輛衝洗設施,確保駛離工地的機動車車身、車輪衝洗幹淨,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保證清晰監控車輛出場衝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建議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四)依法依規排放建築廢棄物,應當……;(七)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築垃圾……車輪衝洗幹淨,不汙染城市道路路麵,及時清洗施工工地出入口周邊受汙染道路。……” 經研究,予以采納。
(六)市國土局意見
1.條文第五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儲備用地、礦山、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築物拆除等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議修改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儲備用地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按照政府職能分工及“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儲備用地、礦山、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築物的監管工作,因此應當負責職責範圍內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條文第二十一條“……其他城市建成區的裸露地麵,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地麵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建議刪除“(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經研究,不予采納。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五款“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麵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規定,國有儲備土地應當包含在內,故不予采納。
(七)市公安局意見
條文第五條“公安部門負責黃標車、無牌車、報廢車參與建設工程材料及餘泥渣土運輸的查處工作,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建築垃圾、餘泥渣土等運輸車輛未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建議修改為“公安部門負責無牌車套牌車、報廢車、改裝拚裝車……違法行為。” 經研究,予以采納。
(八)市交通局意見
條文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路(包括國道、高速公路等)保潔和綠化作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與拆除等的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議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及主管範圍內道路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研究,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