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征求對《梅州市電力設施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梅州市電力設施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有關單位、各界人士可將相關意見通過書麵、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給我們。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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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法製局
2018年7月24日
梅州市電力設施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電力設施規劃、建設與保護,保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有序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維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已建或在建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通信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包括風力、光伏、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等。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負責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建設、安監、工商、環保、水利、林業、質監工作的部門建立電力設施管理領導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解決電力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確保供用電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電力設施管理工作,並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協助做好電力設施管理,確保供用電安全。
第四條【主管部門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依法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及供用電安全等違法行為,並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開展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其他有關部門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企聯合電力設施保護機製,依法防範和懲處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安全運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將電力設施保護納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範圍,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內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等進行拆除,協助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危害電力設施及供用電安全的行為予以製止和處置。
鄉、村莊規劃區內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等,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拆除。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建設、安監、工商、環保、水利、林業、質監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管理,確保供用電安全。
第六條【宣傳及鼓勵政策】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設施規劃建設與保護、安全用電等方麵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保護電力設施和安全用電意識。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安全用電等方麵的宣傳工作,鼓勵和支持應用智能電表及水、氣、電表的統一抄收和管理。
鼓勵廣播電視、報社等新聞媒體開展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等知識的宣傳,並對危害電力設施及供用電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電力專項規劃的編製和用地控製】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城鄉規劃部門、國土部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編製本行政區域電力專項規劃。
電力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控製性詳細規劃。
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規劃、交通、公路、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電力專項規劃劃定電網控製區範圍,對變電、配電設施定點用地、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等進行預留。
第八條【電力專項規劃的變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力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由組織編製電力專項規劃的部門提出修改方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送批準。因變更造成損失的,提出變更方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電力專項規劃與各種規劃的協調】市、縣級人民政府國土、城鄉規劃部門應按照經批準的電力專項規劃落實建設用地。
編製、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組織編製、修改、審批的部門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的意見,統籌安排變電、配電設施用地和輸配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
需要調整的控製性詳細規劃會導致電力設施用地、輸配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發生變化的,市、縣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的意見,並將意見隨控製性詳細規劃調整草案一同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電力設施的建設征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積極支持電力設施建設,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電力設施建設的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占用)補償,落實拆遷安置及青苗補償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架空電力設施的建設補償】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的土地不實行征地,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新建、擴建、改建架空電力線路杆、塔基礎占用土地的,由建設單位與有關土地權屬人簽訂協議,並給予一次性永久占用經濟補償。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建設的,按照《國家計委關於印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投資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基礎[1999]2178號)執行。有關土地權屬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架空電力線路設施,需要修剪、砍伐林木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權屬人協商,簽訂不再種植或建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建築物、構築物的協議,並向其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相鄰工程建設】鐵路、公路、通信、管線、市政等公用工程或其他建設工程後於電力設施建設的,與相鄰電力設施的間距必須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不得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恢複原狀,消除安全隱患。
公用工程、其他建設工程及符合電力設施安全距離的相鄰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可能妨礙或者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遷移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產權人或管理人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低壓電力線路建設】因架設低壓線路確需經過建築物外牆或者在建築物外牆安裝街碼等設施的,電力企業應當確保施工安全,建築物權屬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施工、線路運行導致建築物損壞的,電力企業應當修複或者賠償。
第十四條【電力設施維護管理和事故責任的劃分】電力設施產權人或管理人承擔產權範圍內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照電力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但電力設施產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受害者因違反安全或者其他規章製度,擅自進入電力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電力設施產權人或管理人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製止,並可以依法要求恢複原狀、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電力設施與林木、建築妨礙的處理】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城鎮綠化樹、公路行道樹、自然生長的樹木等林木產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對林木定期修剪,保證林木的自然生長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自然生長或違法種植的林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告知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排除障礙,林木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排除;拒不排除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有權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措施,並不予補償。確需修剪或者遷移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興建建築物、構築物等障礙物,違法行為人應當及時排除妨礙;拒不排除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城鄉規劃部門報告,由城鄉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清理現場;逾期不拆除並清理現場的,依法強製拆除並清理現場。
第十六條【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緊急情況的處理】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外,因不可抗力或者生產、交通、火災、自然生長等原因,造成高杆植物傾斜、倒伏等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緊急情況的,電力企業可以對林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一)生產作業、交通事故致使林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傾斜或者倒伏,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二)自然生長林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即將或者已經造成放電、碰線等安全事故;
(三)火災、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林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四)林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安全距離不足,有可能造成電力供應中斷的其它緊急情況。
電力企業應當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林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林木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並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電力設施的保護】禁止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發電、變電、電力調度等場所的生產秩序;
(二)破壞或者侵入發電、輸變電、電力營銷及電力調度信息係統;
(三)侵占、挪用電力設施工程建設用地、材料、設備;
(四)幹擾、阻撓、破壞經合法批準的電力設施工程建設;
(五)在架空電力線路下垂釣、作業等,導致導線對地距離不足;
(六)在變電設施周圍或者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空中漂浮物體或者飛行、滑翔其他飛行物體;
(七)在架空線路杆塔基礎變位的填埋、鋪墊、取土;
(八)在輸電線路杆塔、配電設施上懸掛、纏繞捆綁廣告牌或者粘貼廣告等;
(九)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第十八條【電力設施搶修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阻礙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對電力設施進行巡查、維護、搶修和更新。
因維護、搶修電力設施必須利用相鄰不動產的,不動產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九條【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施工作業許可審批】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建築、管線等施工,或者在電力設施周圍從事爆破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的書麵同意,並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第二十條【破壞電力設施盜竊電能的禁止行為】禁止以破壞電力設施等方式竊電,不得教唆、指使、脅迫或者協助他人竊電,不得生產、銷售或使用專用竊電裝置。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破壞電力設施竊電案件,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調查處理:
(一)用戶報告或知情人舉報的;
(二)電力企業提請調查處理的;
(三)上級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
(四)其他部門移送的。
對前款情形中的重大案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報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由相關部門和機構指派人員聯合組成專案組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實施危害電力設施行為的行政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危害電力設施行為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阻礙施工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檢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檢修不能正常進行,造成電力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電力違法信用信息歸集披露】對危害電力設施及供用電安全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將其不良記錄歸集到信用信息係統並定期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二十四條【損害電力設施的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電力設施或者引發安全事故給電力設施產權人造成損失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恢複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造成其他單位或者公民人身、財產損失的,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力設施管理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關於《梅州市電力設施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規劃、建設與保護,保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有序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梅州市電力設施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製定《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電力是企業生產、人民生活和城市運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維護電力安全、保證電網正常運行,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為了適應我市電力設施管理領域法治保障需求,迫切需要出台規範電力設施管理的地方政府規章,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此外,2017年7月1日,《廣東省供用電條例》正式施行,為我市進一步規範電力設施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上位法依據。近年來,我市在電力設施管理方麵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
1、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職責不明和電力行政執法缺位
近年來,我市電力設施遭外力破壞、超高植物威脅電力設施安全等問題突出,但由於電力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導致許多安全隱患遲遲無法得到整改,電網整體安全及群眾用電安全都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為了落實法律法規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規定,必須從根本上解決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設施保護行政執法機構事實上的缺位問題。
2、高壓線下種植高杆植物嚴重威脅電力設施安全
梅州位於粵東山區,電網建設點多、麵廣、線長。超高樹木靠近電力線路極易引起高壓放電,一方麵嚴重影響我市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可能導致大麵積停電,另一方麵放電產生的電弧易引發森林火災以及人身觸電事故。據統計,目前梅州地區樹障隱患點共計4352餘處。
3、電力設施頻繁遭遇外力破壞
近年來,因野蠻施工、違章施工導致電力設施破壞的事件屢屢發生,主要集中在違法違章安裝架設廣告牌等對電力設施造成的妨礙及損壞,直接損壞了電力設施,導致停電甚至人身傷害等電力事故。野蠻施工、違章施工使得電力設施多處受到損壞或可能受到損壞,由於違章施工隱患點具有較大流動性,防控難度大,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帶來非常大的困難。近3年內發生的電力線路外力破壞導致跳閘事件和外力破壞事件嚴重,2017年,電力線路發生外力破壞事件同比增加50%。
另外一方麵,由於缺乏行之有效的打擊和防控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機製,盜竊和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
外力破壞既容易引發電網停電事故,也極易導致群死群傷和社會安全事故,國內外該類事例已多有報道,外力破壞已成為電力設施安全重大隱患。可以說,違章施工及盜竊等外力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已成為公害,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強化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4、電力設施規劃與其他規劃未有效銜接
電力設施規劃服務經濟建設,電力設施的建設必須依據規劃進行。實踐中,由於電力設施規劃並未完全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或者與其他規劃不協調,電網建設滯後,影響生產生活及社會經濟發展。因此,通過規章立法細化明確電力規劃的編製、變更等問題,保障電力專項規劃的穩定性至關重要。
5、竊電方式更加隱蔽,竊電量呈上升趨勢
隨著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和運用,竊電方式更加隱蔽巧妙,難以發現。不僅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使得電力設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需要通過立法健全防範和保護機製。
鑒於以上情況,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梅州市電力設施管理辦法》,解決目前存在的諸多問題,依法強化和規範電力設施管理工作,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可行性
通過立法明確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的各有關主體及相應的職責權限,可以樹立電網建設超前謀劃意識、強化群眾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加強輸配電網建設規劃與我市城鄉建設管理發展格局,規範我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電網規劃、建設、運行等相關管理行為和活動,從而進一步保障我市電力供應,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製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7、《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8、《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9、《廣東省供用電條例》
10、《廣東省反銷贓條例》
11、《廣東省城市控製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共六章二十六條。重點從梅州市電力設施規劃、電力設施建設、電力設施保護等方麵進行了規定,並明確相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政府職責、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職責、宣傳及鼓勵政策等基本問題。
二是主要對電力專項規劃的編製和用地控製、電力專項規劃的變更、電力專項規劃與各種規劃的協調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三是針對電力設施的建設征地、架空電力設施的建設補償、相鄰工程建設、低壓電力線路建設作出了規定。
四是主要規定了電力設施保護,包括電力設施維護管理和事故責任的劃分、電力設施與林木、建築妨礙的處理、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緊急情況的處理、電力設施的保護、電力設施搶修維護、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施工作業許可審批、破壞電力設施盜竊電能的禁止行為等內容。
五是主要規定了違反本《辦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上位法及《行政處罰法》允許的範圍內,對行政處罰的情形和幅度進行了細化。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麵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嚴峻形勢,《辦法》的最大亮點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針對我市實踐中常常遇到的電力行政執法缺位、線樹矛盾、線房矛盾、相鄰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竊電頻發等實際困難,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同時,《辦法》在《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的基礎上,結合我市電網建設發展的需要,細化了電力設施規劃、建設、保護的相關內容。《辦法》對完善現有工作機製,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做好我市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保障我市電網的健康發展和安全穩定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關於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協調機製
鑒於電網建設項目的規劃、立項、審批、施工建設和後期保護需要多部門共同配合,為了更好解決實踐中的問題,切實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辦法》在總則中規定了協調機製,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電力設施管理領導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解決電力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確保供用電安全,同時,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第三條),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有關工作(第四條、第五條)。
2、關於電網專項規劃的編製與變更
《辦法》第七條明確了電網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控製性詳細規劃,且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網專項規劃(第八條),保證電網專項規劃的嚴肅性。
3、關於電力專項規劃與各種規劃的協調
《辦法》規定了編製、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組織編製、修改、審批的部門應當征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的意見,統籌安排變電、配電設施用地和輸配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第九條)
4、關於電力設施建設中的用地補償
《辦法》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第十一條)。
5、關於相鄰工程的建設
《辦法》規定鐵路、公路、通信、管線、市政等公用工程或其他建設工程後於電力設施建設的,與相鄰電力設施的間距必須符合相關規範的要求,不得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恢複原狀,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對采取安全措施作出了規定(第十二條)。
6、關於電力設施保護
電力設施保護不僅關係到電網運行的安全,而且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社會公共安全。出於保護電力設施的實際需要,《辦法》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電力設施的保護作了如下規定:一是明確電力設施維護管理和事故責任的劃分(第十四條);二是對電力設施與林木、建築妨礙的處理作了規定(第十五條);三是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緊急情況的處理(第十六條);四是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第十七條);五是電力設施搶修維護及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施工作業許可審批(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7、關於對竊電行為的規製
《辦法》細化了竊電的情形並規定了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定範圍內的以破壞電力設施為手段的竊電案件,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調查處理(第二十條)。
8、關於法律責任
《辦法》對實施危害電力設施行為的行政責任、阻礙施工的法律責任、損害電力設施的民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