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征集《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集社會公眾的意見。有關單位、各界人士可將相關意見通過書麵、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給我局。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9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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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8日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的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消防水源是指可供滅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水庫等天然水源取水設施。
第四條 【政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協調解決消防水源建設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部門責任】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水源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公路、水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消防規劃】 消防救援機構、城鄉規劃等部門編製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對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等做出規劃。
相關部門編製城市道路、供水等專項規劃涉及消防水源的,應當征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建設責任】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負責,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時應當征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有關要求和標準建設。
第八條 【市政水源】 新建市政工程應當與消防水源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無市政消火栓、消防給水不足或者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公共區域,應當修建市政消防水池。
城市建成區和鎮建成區範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河流、湖泊等水源地段應當根據消防救援需要設置市政消防取水設施。
第九條 【質量標準】 消防水源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並適應實際使用需要。
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上款要求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及時增建、改建或者進行相應技術改造。
第十條 【資料報送】 市政消防水源相關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市政消防水源的施工圖紙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所配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相關材料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一條 【使用規定】 消防水源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
因綠化、環衛等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使用手續,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用水,臨時使用過程中,遇火災等需要消防用水的情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複原狀。
第十二條 【供水規定】 供水單位應當保證市政消火栓隨時處於正常給水狀態,除應急搶修外,因故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三條 【維護責任】 市政消防水源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消防水源由相關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居民住宅區設置的消防水源,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保養;保修期滿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進行管理的,由業主負責,業主可以簽訂協議,明確維護保養責任。
第十四條 【維護內容】 消防水源的維護保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查、維護等管理製度;
(二)對巡查發現或者接報的毀損、故障等情況進行及時處理,確保消防水源完好,可正常使用;
(三)建立相應檔案資料,對消防水源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以及檢查、維護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水源的監督檢查,發現損壞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通知相關責任人及時維護、維修。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市政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需要補建、改建的,應當報告應急管理部門,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麵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信息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的檔案資料,並根據消防水源的變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市政消防水源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係統,並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的信息共享機製。
第十七條 【拆遷規定】 因市政工程建設等需要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防水源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報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防水源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進行必要的重建,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禁止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妨害消防水源行為的,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以及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法律責任】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水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關於《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市府辦於今年3月9日印發的《關於印發梅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規章製定計劃的通知》,《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列為市政府2019年規章計劃的製定項目,由市司法局負責組織起草。起草過程中,我局組織市有關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鑒省內外立法實踐經驗,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一、 製定《辦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消防水源對消防滅火救援至關重要,是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消防滅火用水的主要來源,也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當前,我市消防水源建設和管理存在一定問題:一是市政消火栓欠賬嚴重,缺乏維護保養;二是消防水源管理混亂,缺乏統一規劃管理,消防水源利用率不高。為加強對本市消防水源的管理,有必要製定相關辦法,解決消防水源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中的存在問題。
二、製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辦法》的立法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城鄉建設與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定範圍,符合我市的立法權限要求。其主要依據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3.《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
4. 《消防水源管理規定》(公消[2000]67號);
5.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36122-2018)。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提出的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以及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麵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對我市的消防水源管理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內容上共計二十二個條文。
(一)明確了《辦法》的製定目的、適用範圍,規定了相關職責。
一是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明確了《辦法》的製定目的和依據、具體適用範圍和適用對象;二是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二)規範了消防水源的相關規劃和建設行為。
一是第六條對消防專項規劃的編製中消防水源部分的內容進行了相應規定;二是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了消防水源的相關建設責任、相關建設要求和技術標準;三是第十條明確了消防水源資料報送的相關要求。
(三)明確了消防水源使用和維護的相關要求。
一是第十一條規定了消防水源的用途及相關使用要求;二是第十二條專門對供水單位相關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三是第十三條明確了不同類型消防水源的維護責任人;四是第十四條規定了消防水源維護保養的相關要求。
(四)規定了消防水源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一是第十五條對消防救援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及內容等進行了明確;二是第十六條規定了消防水源信息管理的相關要求;三是第十七條對拆除和遷移消防水源的程序等進行了規定;五是第十八條規定了妨害消防水源的相關禁止行為。
(五)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等。
一是第十九條明確了相關妨害消防水源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二十條規定了實施其他相關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三是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對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相關行為的責任追究要求;四是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