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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征求《梅州市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工作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本網   時間:2019-04-24 10:04:24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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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征求《梅州市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工作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製, 拓寬公民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市司法局起草了《梅州市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工作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廣泛征集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各界人士可將相關意見通過書麵、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給我們。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9515日。

來信地址:梅州市梅江區梅江三路85

市司法局立法科(郵編:514021

聯 係 人: 肖雪玲

聯係電話: 0753-2266136

真: 0753-2266136

電子郵箱: mzfzlfk@126.com

梅州市司法局

2019424





梅州市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工作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及時了解基層的立法需求,充分發揮基層單位在立法中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起草規章、法規草案,需要通過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收集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意見和建議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基層立法聯係點,是指市政府根據政府立法工作需要, 通過相應程序在本市設立的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聯係單位,包括市、縣(市、區)有關國家機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

第四條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的組織協調、培訓指導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三)積極參與市政府立法各項工作;

(四)在地域、行業等方麵具有代表性和基層性。

第六條設立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司法行政部門通過邀請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進行推薦、接受社會組織自薦、發布公告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設立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行政部門就相關單位與立法工作的關聯性、基層群眾意見代表性、工作可行性等方麵進行研究,並經充分溝通協商後擬定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建議名單報市政府審議決定;

(三)市政府發文公布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名單。

第七條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應當確定負責人和聯係人,承擔立法聯係點的日常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公示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單位名稱及聯係方式。

第八條 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應當建立工作台賬,保存好工作檔案,於每年年底前書麵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告工作。

第九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的工作實際和本市立法工作動態,提請市政府適時對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進行調整。

第十條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搜集所在地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地方立法建議項目,反映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的立法需求;

(二)組織對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或者協助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參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活動;

(四)就立法工作相關事項組織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市已製定的政府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收集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六)及時反映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對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七)參與政府立法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應當發揮本行業、本單位優勢,拓寬聯係渠道,創新工作方法,廣泛收集意見,注重反饋意見的合法性、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性。

第十二條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信息交流機製,暢通立法聯係點信息反饋渠道。

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係,及時了解立法工作動態。

第十三條市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組織公眾參與立法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與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就工作事項與內容進行溝通協商;

(二)提前將相關草案文本、調研提綱等資料提供給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

(三)通過各種方式與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保持聯係,及時了解工作開展情況;

(四)為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協助。

第十四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不定期召開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工作會議和組織各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在政府立法經費中適當安排一定補助經費,專項用於市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市政府有關部門起草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重大政策性措施等過程中,需要通過政府基層立法聯係點收集基層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意見和建議的, 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