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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法製局
2018年9月30日
梅州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施建設與維護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四章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農村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基本原則】 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屬地管理、分類處理和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規劃處理設施的布局,製定促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政策措施,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所需資金的投入和保障機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具體事務,指導轄區內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負責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環境保護、衛生計生、農業、林業、水務、商務、交通運輸、旅遊等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基層組織責任】 村民委員會通過依法製定村規民約、簽訂責任書等方式,指導、督促本村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衛生保潔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和收集,協助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農村生活垃圾的轉運、處置等事務。
村規民約可以對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義務和獎懲機製等作出約定。
第七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適當開展衛生村莊、衛生家庭等示範典型創建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經常性地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環境衛生知識的學校教育和實踐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公益宣傳。
鼓勵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環境保護、衛生保潔先進典型事跡等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 設施建設與維護
第八條【建設主體】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轉運設施的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調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轉運設施的具體選址工作。
第九條【建設用地保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收集、轉運和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用地,納入控製性詳細規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鎮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轉運設施的建設用地納入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條【建設要求】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根據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結合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需要,因地製宜地統籌規劃,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汙染防治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土流失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設置農村生活垃圾轉運和處置設施。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轉運站等設施進行常規檢查。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進行日常維護。
第十二條【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拆除、停用和侵占、遷移、改建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設備和場所。確需拆除、停用、遷移、改建的,應當經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核準,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且驗收合格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三條【垃圾清掃和保潔責任人製度】 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和保潔實行責任人製度。責任人按下列情形確定:
(一)村民房前屋後的垃圾清掃和保潔,由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實際使用人負責。村民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模式的,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二)辦公、經營場所設在農村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或者經營管理區域的垃圾清掃和保潔,由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負責;
(三)村道及其兩邊、溝渠、公共池塘、村民活動廣場等公共區域的垃圾清掃和保潔,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負責;
(四)農村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商場店鋪、旅遊、餐飲服務等經營場所的垃圾清掃和保潔,由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人負責;
(五)農村地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垃圾清掃和保潔,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負責;
(六)流經農村區域的河流及其堤岸、水庫、湖泊等區域的垃圾清掃和保潔,由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途經農村地區的鐵路線路、公路及其控製範圍的垃圾清掃和保潔,由所有權人或者實際管理人負責;
(八)農村承包經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的垃圾清掃和保潔,由承包人或者實際經營管理人、使用人負責。
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和保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確定。村民委員會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
第十四條【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職責】 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農村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製度,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和投放地點;
(二)保持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正常運作,防止汙染環境;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組織、指導和監督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放行為予以勸阻;
(四)督促檢查生活垃圾的分類情況,把已分類的垃圾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五)及時發現並報告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進行分類,並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應當按照垃圾分類的要求,標明易識標記。
農村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紙製品或者紙製包裝物、塑料製品、玻璃製品、紡織品和廢棄金屬等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
(二)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廚餘、廢棄的蔬菜、瓜果、花草等有機易腐爛物質;
(三)有害垃圾,是指廢舊電池、熒光燈管,廢棄膠片,廢棄醫藥用品、殺蟲劑、化工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廢棄的農藥、化肥殘餘及包裝物等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如不可回收利用的惰性物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家庭裝修廢棄物、廢棄家具等。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以及病死畜禽屍體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後的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後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經營者個人進行回收利用;
(二)有機易腐垃圾由村民委員會集中後交由有資質的生化處置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進行資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以村為單位單獨收集,交由具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相應資質的廢物處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運輸、處置;
(四)村民產生的灰土、砂石、碎混凝土、磚石瓦片等建築、裝修廢棄物料,運送至建築垃圾受納場集中處置或者通過鋪路填坑等方式以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區域分散填埋;
(五)沙發、衣櫃、床、桌椅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廢棄大件家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其他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收運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上門收集處理或者按照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單獨堆放,另行處置;
(六)除前五項以外的其他垃圾在村收集後,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轉運至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置場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七條【禁止性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以外的場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政府購買服務】 鼓勵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專業企業承擔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分類和運輸等工作,並依法向社會公開信息。
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和運輸等工作的專業企業應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
第十九條【收集、運輸和處置規範】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定時定點收集。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定時上門收集農村生活垃圾。
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指定路線按時運輸到轉運站或者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
(二)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汙水;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垃圾轉運站和周邊環境幹淨整潔;
(四)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運;
(五)不得擅自將市外的生活垃圾轉移至本市行政區域內傾倒或者處置;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處置垃圾。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跨縣境轉移處置要求】 需要將農村生活垃圾轉移出縣級行政區域處置的,應當向生活垃圾移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準轉移。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轉移。
跨縣級行政區域轉移處置農村生活垃圾的中轉站、移出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應當對交付收運、運輸、處理的生活垃圾種類和數量建立記錄台賬,來往票據實行多聯單製度。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政府經費保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本地區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所需要的資金投入。
第二十二條【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籌措】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
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村集體收入或者通過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以一事一議的決議形式籌措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村民委員會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收支情況,自覺接受村民和社會監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三條【政策鼓勵】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捐助資金和設施設備等方式積極參與本市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社會資本參與本市農村生活垃圾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科技支持】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和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建立相應的科技推廣服務體係,促進農村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資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第二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服務與管理】 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明確農村再生資源可回收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布局農村地區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加強再生資源的回收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農村保潔員及其職責】 在未實行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收集、分類和運輸等市場化專業服務的區域,村民委員會根據衛生保潔作業半徑、勞動強度等實際情況,合理配置保潔員,並將保潔員的使用情況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村民委員會可以采用公開競聘、選派、民主推薦等方式聘用保潔員,並按照聘用合同約定向其支付勞動報酬。
保潔員的職責包括:
(一)農村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
(二)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分類、回收和清運;
(三)農村保潔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
(四)宣傳環境衛生和保潔知識;
(五)勸阻、舉報影響農村環境衛生的行為;
(六)與村民委員會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目標和任務要求,建立健全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監管製度和績效評估機製,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置和汙染防治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績效評估工作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日常檢查機製,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及時履行環境衛生保潔義務。
第二十八條【應急製度】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製定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製。
第二十九條【環境監測】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汙染控製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汙染物排放監測製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並實時發布監測信息。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社會監督】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機製,公開監督舉報渠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農村生活垃圾設施建設、維護以及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監督管理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獎勵措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可以通過積分、考評、表彰等方式,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可以將村民對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實施情況納入衛生、文明創建活動的評選範圍,並將評選結果予以公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與監督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協助政府做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有關工作的;
(二)不履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處理責任人責任的;
(三)不按規定定期公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情況的;
(四)挪用、侵占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五)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一】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損壞、擅自拆除、停用和侵占、遷移、改建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將病死畜禽屍體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運輸農村生活垃圾的法律責任】 從事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汙水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擅自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擅自跨縣境轉移農村生活垃圾的法律責任】 從事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擅自將市外的生活垃圾轉移至本市行政區域內傾倒或者處置,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將農村生活垃圾轉移出本縣級行政區域處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保潔員的法律責任】 保潔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不履行保潔員職責的,由村民委員會批評教育,限期改正,並按合同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九條【參照適用】 進入本市農村區域的其他人員產生生活垃圾的行為,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實施時間】 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梅州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梅州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由我局負責牽頭起草工作。經市人大常委會與我局委托,嘉應學院梅州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起草了《梅州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初稿)。經我局和嘉應學院梅州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多次研究討論,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梅州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7-8月,我局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9月5日,組織召開了聽證會。通過對上述各項意見的全麵梳理,並經多次研討形成了《梅州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條例》(送審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是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的重要抓手。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列入市十件民生實事之一,通過提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加大垃圾收運處理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長效保潔運營機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工作滯後、管理不到位等情況,有必要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以鞏固和擴大工作成果,保護和改善我市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經深入調查研究和市委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將《梅州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列為我市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旨在通過地方立法來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的管理,不斷改善我市農村環境衛生,助力我市生態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因此,製定《梅州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三)《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四)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2018年2月)
(五)《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製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運處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號)
(七)《關於全麵推進我省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動計劃》(粵府辦〔2012〕45號)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梅州市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共六章四十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政府責任、部門職責、基層組織責任、宣傳教育等內容;
第二章設施建設與維護,主要規定了建設主體、建設用地保障、建設要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禁止行為等內容;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主要規定了垃圾清掃和保潔責任人製度、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職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分類後的處理、禁止性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收集、運輸和處置規範、生活垃圾跨縣境轉移處置要求等內容;
第四章保障與監督,主要規定了政府經費保障、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籌措、政策鼓勵、科技支持、再生資源回收服務與管理、農村保潔員及其職責、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應急製度、環境監測、社會監督、獎勵措施等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的法律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運輸農村生活垃圾的法律責任、擅自跨縣境轉移農村生活垃圾的法律責任、保潔員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六章附則,主要規定了參照適用的範圍及實施時間等內容。
四、征求意見情況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單位均反饋了意見建議;征求社會意見的,期內未收到意見。其中,梅縣區、平遠縣、蕉嶺縣、大埔縣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旅遊局、市公路局、市鐵路建設辦公室等無修改意見;梅江區、興寧市、豐順縣、五華縣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環境保護局提出了修改意見,采納建議情況如下:
(一)已采納的意見。
1.梅江區人民政府提出,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區域內,禁止設置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將會造成環衛設施規劃建設的極大障礙。
采納建議:部分采納。送審稿第十條作了部分修改,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土流失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設置農村生活垃圾轉運和處置設施,而並非全部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2.興寧市人民政府提出,將第十一條第二款確需拆除、停用、遷移、改建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程序,由原來規定的“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
采納建議:部分采納。送審稿第十二條作了修改,規定“應當經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核準”。
3.梅江區人民政府建議,在第十一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維護條文中將“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的……提供替代設施。”修改為“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的……提供替代設施,並投入使用後方可實施。”
采納建議:采納。送審稿第十二條已作修改,補充了“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且驗收合格後方可實施”。
4.梅江區人民政府建議,將第十二條垃圾清掃、保潔和分類責任人製度第三項“村道、溝渠、公共池塘……村民委員會負責”修改為“村道及兩邊、溝渠、公共池塘……村民委員會負責”。
采納建議:采納。
5.梅江區人民政府提出,將第十五條第五項“農作物秸稈、工業固體廢棄物……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合處理。”修改為“農藥廢棄物、工業固體廢棄物……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采納建議:部分采納。送審稿第十五條第四款已作修改完善。
6.梅江區人民政府建議,第十六條村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大件生活垃圾投放要求,“村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的沙發、衣櫃、床大件家具等……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規定中增加“桌椅”。
采納建議:采納。
7.梅州市環境保護局建議,將第二十條生活垃圾跨縣轉移限製中的審批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采納建議:采納。送審稿第二十條,修改為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增加設立了台賬製度、聯單製度。
8.梅州市財政局建議,將第二十一條政府經費保障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本地區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所需要的資金投入。
采納建議:采納。
9.梅州市商務局提出,因再生資源回收目錄由商務部製定,市級商務部門沒有權限編製農村再生資源可回收目錄,建議第二十五條再生資源回收服務與管理作相應修改。
采納建議:部分采納。已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明確農村再生資源可回收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10.梅州市環境保護局提出,第二十九條環境監測方麵,建議借鑒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采納建議:已采納。送審稿第二十九條已作相應修改。
11.梅江區人民政府建議,第三十條社會監督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采納建議:已采納。存在筆誤,送審稿第三十條已將“衛生環境”改為“環境衛生”。
12.梅州市環境保護局提出,第三十七條跨縣境轉移農村生活垃圾的法律責任,建議將處罰主體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采納建議:已采納。見送審稿第三十七條,已將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二)未采納的意見。
1.梅江區人民政府提出,在第一條目的和依據中,建議增加《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采納建議:未采納。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對設區的市製定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實踐指導意見,不宜將我省的地方性法規列入立法依據。
2.梅江區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將第五條部門職責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監督管理工作,梅江區除外。”
采納建議:未采納。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各縣(市、區)。目前,梅江區的機構設置雖有所特殊,但此條是指負責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是依職權來確定的,誰履行這方麵職責,誰就是主管部門。本條確定我市、縣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采用了與《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條相一致的規定,僅規定主管部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至於具體由哪一個政府組成部門主管,由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及其他有關情況予以確定。
3.梅江區人民政府提出,第九條建設用地保障,“鎮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納入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建議修改為“鎮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生活……村莊規劃,並做到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采納建議:未采納。本條是關於建設用地保障方麵的規定,而條例第十條建設要求中已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根據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結合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理需要,因地製宜地統籌規劃,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汙染防治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規定。上述建議的含義已包含在此條款之中。
4.梅州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因《梅州市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已報省,今年底前經國務院批準後將由省政府頒布實施,建議將第十條建設要求修改為:……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土流失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設置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采納建議:未采納。本條例有“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的內容,已涵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
5.第十五條垃圾投放與處置的第三項:
梅江區人民政府建議修改為,“廢舊電池……等有毒有害垃圾,以村為單位單獨收集,送至鎮指定臨時存放點,由各鎮辦聯係並定期統一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廢物處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梅州市環境保護局建議修改為,“第十五條垃圾投放與處置的第三項修改為“……等有毒有害垃圾,以村為單位單獨收集,送至鎮臨時存放,再由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落實有相應資質的機構處置。”
采納建議:未采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附錄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家庭源危險廢物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豁免條件:未分類收集,豁免內容: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豁免條件:分類收集,豁免內容: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綜上所述,有害垃圾是屬於家庭源危險廢物,對已分類收集的有害垃圾在運輸、貯存、處置過程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因此,送審稿第十六條第三款已進行了修改完善,相關條文表述調整為“有害垃圾以村為單位單獨收集,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具有相應資質的廢物處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運輸、處置。”
6.梅江區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將第二十條生活垃圾跨縣轉移限製中的審批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
采納建議:未采納。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運處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號)第二點第四項的有關規定“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置本地生活垃圾的,由移出單位向核發服務許可證的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增加或變更服務許可中的有關事項。經商接收地同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受理申請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方可批準增加或變更。”,結合我市實際,修改為“需要將農村生活垃圾轉移出縣級行政區域處置的,應當向生活垃圾移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準轉移”,並增加設立了台賬製度、聯單製度。
7.第二十九條環境監測問題:
梅江區人民政府建議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縣(市、區)農村生活垃圾集中式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各級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置場所的汙染物由各級人民政府自行監測,及時發布監測信息,並督促整改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興寧市人民政府建議修改為:鎮級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置場所的汙染物由鎮級人民政府自行監測,及時發布監測信息,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並督促整改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采納建議:未采納。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汙染控製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汙染物排放監測製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並實時發布監測信息。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進行了相應修改,調整為“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汙染控製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汙染物排放監測製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並實時發布監測信息。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更為全麵,且更具操作性。
8.梅江區人民政府提出,第三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法律責任,建議增加“(六)不按規定向征收對象征收垃圾處理費用的;(七)對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未按標準和時間要求整改的。”
采納建議:未采納。該條第一項規定“不協助政府做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有關工作的”已包含有所提建議的內容,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相關工作很多,難以詳細羅列清楚。
9.梅江區人民政府提出,第五章法律責任部分,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執法主體能否進一步明確,如遇拒不執法的行為,該如何達到執法目的?
采納建議:未采納。上述條文已規定,執法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采用了與《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條相一致的規定,這裏不宜直接規定是哪個部門負責,這是政府職能範圍。如遇拒不執法的行為?是否是指拒不配合執法或暴力抗法?可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如存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則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10.豐順縣人民政府提出,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的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等條文,建議給予鎮級人民政府適當的執法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采納建議:未采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鄉鎮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執法主體,因此,不享有行政處罰權。
11.五華縣人民政府建議,將條例中的“村民委員會”更改為“村(居)民委員會”。
采納建議:未采納。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是我市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對應的是村民委員會。
對各單位意見擬不采納部分已進行協調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