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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司法局 公示公告 關於公開征求對《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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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開征求對《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本網   時間:2025-09-16 09:10:5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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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各界人士可將相關意見通過信件、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給我們,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9月12日。聯係方式如下:

  來信地址:梅州市梅江區梅江三路梅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郵編:514021)

  電子郵箱:mzfzlfk@126.com

  電    話:0753-2266136

  聯 係 人:劉曉

  附件: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梅州市司法局

2025年8月6日





附件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消防水源的管理,提升消防滅火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名詞解釋】本條例所指的消防水源,是指取自市政及公共基礎設施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湖泊、河流、水庫、池塘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平台的供滅火救援使用的水源。

  第四條  【政府、部門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將消防水源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協調解決消防水源建設管理中的有關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工作職責做好消防水源管理,支持、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水源相關工作。

  自然資源、發改、住建、交通、公路、供水、財政、水務、農業農村、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消防水源規劃建設

  第五條 【消防規劃】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牽頭編製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包括市政消防水源和天然水源的規劃內容,相關部門編製交通運輸、市政道路、鄉村道路、水利、給排水等專項規劃時,涉及消防水源設置的內容應當參照消防專項規劃執行。

  第六條【建設要求】消防水源的建設,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鎮,應當將消防水源與城鎮市政道路、市政供水等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消防水源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消防水源,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七條【質量標準】消防水源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消防水源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八條【竣工備案】市政消防水源竣工後,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可按階段分段組織驗收,會同消防救援機構、供水部門、道路主管部門、市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參與驗收,其中市政消火栓驗收合格後應及時移交供水企業供水。

  市政消防水源竣工驗收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當將市政消防水源的竣工圖紙報工程項目所屬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三章   消防水源維護保養

  第九條  【使用規定】消防水源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築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前用水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報備使用情況,並按計量結果、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臨時使用過程中,遇附近發生火災等需要消防用水的情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複原狀。

  第十條  【供水規定】各級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單位保障市政消火栓處於正常給水狀態。除應急搶修等不可控因素外,因故需停水的,應當提前一日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一條  【維護單位】市政消防水源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或者委托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鄉鎮(街道)自建的消防水源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單位負責維護保養。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村(居)自建消防水源的維護保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設置的消防水源由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居民住宅區設置的消防水源,在保修期內的,由施工單位負責維護保養;保修期滿後,依法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物業進行管理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協議,明確維護保養責任。

  第十二條  【維護內容】消防水源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視、維護和管理製度;

  (二)確保消防水源完好有效,管道無部件缺損和漏水現象;發現消防水源損毀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維修、更換或者補裝;

  (三)每年定期試水,並清除栓內汙水;

  (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檔案,內容應當包括消防水源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形式、分布圖等。

第四章    消防水源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水源的監督管理,及時掌握本轄區消防水源建設、變更、完好情況。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市政消防水源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係統,建立信息共享機製。

  第十四條  【拆遷規定】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應當通知供水企業,並向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拆除、遷移以及修複、重建市政消火栓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禁止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盜竊市政消火栓及其配件。

  第十六條  【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及城鎮建成區公共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保養、管理經費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所需經費應當專款專用。

  鼓勵村(居)消防水源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資金通過村(居)公益事業經費等多渠道籌措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消防水源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防水源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內的維修保養經費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保養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維護保養經費由業主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各業主按其所有的產權的建築麵積占建築總麵積的比例承擔。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若強製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八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盜竊市政消火栓及其配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法律責任】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水源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60日起正式施行。《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結果反饋: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9月12日,我局在梅州市司法局官方網站發布《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收到意見建議0條。



梅州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