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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司法局 公示公告 關於公開征求對《梅州市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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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開征求對《梅州市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本網   時間:2024-10-10 10:11:29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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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我局根據前期書麵征求意見和立法調研情況修改完善形成的《梅州市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各界人士可將相關意見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給我們。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10月15日。

  附件:梅州市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來信地址:梅州市梅江區梅江三路梅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郵編:514021)

  聯  係  人:肖雪玲

  電話(傳真):0753-2308236

  電子郵箱:mzfzlfk@126.com



  梅州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梅州市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警措施

  第三章 響應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區域協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的管理,避免、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和機製】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區域協作的原則,實行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的工作機製。

  第四條 【政府及基層組織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完善暴雨災害防禦、信息共享機製及應急處置體係,將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指揮本轄區內的暴雨災害預警的響應工作,負責預警與響應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組織、風險隱患排查、人員轉移安置、搶險救災、災情險情報送等具體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配合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風險隱患排查、預警信息傳遞、人員轉移避險、災情險情收集上報等工作,並通過組織修改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規範和監督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可以對製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轉移避險等內容作出約定。

  第五條 【暴雨災害防禦指揮機構】各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以下簡稱“三防指揮部”)在上級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

  各級三防指揮部應當建立防汛責任人製度。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防汛責任人,報本級三防指揮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各級防汛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在每年三月底前分級公布行政區以及水利工程、山洪災害危險區、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低窪易澇點、臨水臨崖危險區等地點的防汛責任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以村(居)為單元,劃分責任網格區,明確並公布轉移責任人。

  第六條 【部門職責】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暴雨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參與暴雨災害應急處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暴雨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與市氣象主管機構共同做好上述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指導暴雨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發布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救助受災群眾,依法監督、指導和協調搶險救災時期安全生產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水利工程及其主管的涉水工程隱患排查、整改及水毀水利工程修複,組織重要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調度,為水利工程應急搶險提供技術支撐,監測水利工程運行情況,組織發布山洪災害預警。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因暴雨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指導群測群防組織和相關行業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風險隱患排查工作,對發生的地質災害災情、險情進行應急調查,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排水防澇設施維護和道路、橋梁、路燈等市政公共設施(不含房屋建築)安全運行和搶修,落實城市排水防澇應急處置措施和易澇點整改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農村削坡建房、危舊房、自建房風險點的地質災害防禦工作;督促、指導所管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及施工現場人員安全撤離、轉移;督促、指導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小區防洪排澇措施;指導建築企業做好應急搶險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公路建設和管養單位開展公路巡查排查、應急搶險;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實施交通管製,管控存在通行安全隱患的公路、隧道及橋梁;組織、協調運輸力量,做好救援人員、物資及設備的緊急運輸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保障防災救災指揮車輛、搶險車輛的優先快速通行;負責路麵巡查和交通引導,實施交通管製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管製信息;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協助組織危險地區人員安全轉移。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防汛減災工作,督促、指導農作物保護和搶收工作;協助轉移漁民及有關從業人員,提供農業救災複產的技術指導;負責農業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負責調查核實農業災害損失信息。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協調、組織和監督受影響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學校、托育機構落實暴雨災害防禦措施,根據情況做好師生和幼兒的安全轉移工作,指導、監督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學校、托育機構開展暴雨災害防禦教育。

  水文機構負責管轄範圍洪水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發布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指揮所屬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民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林業、海事、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內協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本市周邊縣(市、區)的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合作,建立氣象、應急、水務、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機構定期交流、信息共享、聯防聯控等工作機製,共同研判暴雨天氣,提高區域暴雨災害防禦能力,共同做好區域聯防聯控。

  第八條 【社會參與】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活動,服從應急搶險救援指揮,開展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相關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運用,參與有關設施設備建設。

  第九條 【宣傳教育】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教育、氣象、水文等部門和單位編寫全市統一的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知識宣傳讀本。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暴雨災害相關法律法規和防禦知識,提高公眾對暴雨災害的響應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暴雨災害預警、應急防範、自救互助等知識的公益宣傳。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組織應當開展暴雨災害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適時開展演練,提高公眾防災避險意識和能力。

  第十條 【表彰和獎勵】對在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就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警措施

  第十一條 【暴雨災害預警包括的範圍】暴雨災害預警包括暴雨預警,以及因暴雨引發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洪水預警、山洪災害預警等次生災害預警。

  第十二條 【暴雨預警的發布】暴雨預警由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發布,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變更或者解除,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三防指揮部及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暴雨次生災害預警的發布】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密切關注本行業領域暴雨次生災害風險,並依照法定職責適時發布本行業相關預警,同時報送三防指揮部:

  (一)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二)洪水預警由水文機構發布;

  (三)山洪災害預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四)其他行業預警由相應部門依職權發布。

  第十四條 【暴雨災害風險預判製度】本市實行暴雨災害風險預判製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三防指揮部應當密切關注暴雨天氣變化,及其可能會引發的地質災害、洪水、山洪等暴雨次生災害,加強預報預警信息研究,根據研判信息做好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救援準備。

  第十五條【暴雨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暴雨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快捷通道,及時傳播暴雨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六條 【暴雨災害預警信息的公眾傳播】有關部門接收到當地暴雨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向本行業、本係統傳播,並組織做好防禦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接收和傳播暴雨災害預警信息,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采取高音喇叭、鳴鑼吹哨、逐戶告知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

  新聞媒體、廣播電視、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確保多途徑、多手段第一時間無償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切實承擔社會責任,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的要求快速、準確、無償刊發、播放統一的預警信息。

  基礎電信運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根據應急需求,升級改造手機短信平台,提高預警信息發送效率;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單位的要求,第一時間安排預警信息的免費發送。

  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傳播媒介的所屬單位、企業或組織應當按照預警信息發布的要求布設、升級或改造相應設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術,落實專人負責關注預警信息發布情況,及時接收和傳播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公民獲取暴雨預警信息】公眾應當主動獲取、有效利用暴雨災害預警信息,積極采取相應措施保護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章  響應措施

  第十八條 【啟動應急響應】預警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三防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有暴雨災害防禦任務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值班值守和會商研判,並區分暴雨災害的不同狀態,啟動相應狀態下的應急響應,按照應急預案和工作職責組織開展搶險救災行動,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暴雨災害警戒狀態】出現暴雨Ⅳ級預警、地質災害氣象風險藍色預警、洪水藍色預警中的任一預警時,預警範圍內的區域進入暴雨災害警戒狀態。

  預警範圍內的三防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其他有暴雨災害防禦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關注暴雨災害發展情況,落實防禦措施。

  預警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防汛責任人對預警區域內沿河地帶和中高風險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巡查。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

  預警範圍內的行業職能部門督促、指導落實本行業防禦措施,開展隱患巡查工作,組織行業督導檢查。

  預警範圍內的鎮(街)值班人員應當在本地應急指揮中心就位,並與村(居)聯係對接,提醒村(居)幹部待命,將預警信息立即傳遞到相關三防責任人,檢查相關三防責任人在崗到位。

  第二十條 【暴雨災害戒備狀態】出現暴雨Ⅲ級預警、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黃色預警、山洪災害關注預警、洪水黃色預警中的任一預警時,預警範圍內的區域進入暴雨災害戒備狀態。

  預警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防汛責任人對轄區內所有山洪災害危險區、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低窪易澇點、臨水臨崖危險區等地點等地點巡查監測到位;通知轄區內可能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削坡建房戶加強房前屋後檢查;檢查轄區內疏散路線、避險場所等防護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做好兩岸堤防、護岸、水電站等水利水電工程巡查和調度。

  預警範圍內的行業職能部門加強協調本行業防禦措施的落實,組織對已落實措施進行檢查;組織行業搶險隊伍適時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預警範圍內的鎮(街)值班負責人、值班員應當在應急指揮中心就位,有聯係任務的鎮(街)負責人應當與所負責的村(居)聯係對接防汛工作,提醒村(居)幹部待命,將預警信息傳遞到相關三防責任人,並與所負責的轉移人員對接,提前安排臨災地區群眾的轉移準備工作,及時向縣(市、區)三防辦報送防汛、防洪工作情況。

  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學校、托育機構應當關注暴雨發展變化情況,采取適當措施,保證學生和幼兒安全。

  第二十一條 【暴雨災害防禦狀態】出現暴雨Ⅱ級預警、地質災害氣象風險橙色預警、山洪災害警戒預警、洪水橙色預警中的任一預警時,預警範圍內的區域進入暴雨災害防禦狀態。

  預警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全麵開放受影響區域應急避難場所;組織巡查監測轄區內所有山洪災害危險區、削坡建房風險點、地質災害隱患點、低窪易澇點、臨水臨崖危險區、依山建房戶全麵到位;做好兩岸堤防、護岸、水電站等水利水電工程巡查和調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沿河道路、橋梁等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製、限製人員流動、封閉管理以及其他控製措施。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公共設施,向受災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預警範圍內的行業職能部門調配行業搶險救災力量協助受影響地區開展本行業搶險救災工作。

  預警範圍內的鎮(街)值班負責人、值班員應當在本地應急指揮中心就位,檢查預警範圍內的相關三防責任人是否在崗到位,檢查預警範圍內的防禦部署工作。有聯係任務的鎮(街)負責人應當進駐村(居)並前往聯係點,組織落實防汛各項措施,組織預警範圍內臨災區群眾轉移,及時向縣(市、區)三防辦報送防禦工作情況。村(居)幹部應當迅速上門,協助轉移群眾。

  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學校、托育機構的學生和幼兒可以延遲上學、送托,上學、放學、送托途中的學生和幼兒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

  旅遊景區(點)、生產基地、工廠、作坊、建築施工工地、危險化學品企業等單位應當密切關注暴雨災害的情況,根據自身特點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禦措施。

  第二十二條 【暴雨災害緊急防禦狀態】出現暴雨Ⅰ級預警、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紅色預警、山洪災害危險預警、洪水紅色預警中的任一預警時,預警範圍內的區域進入暴雨災害緊急防禦狀態。

  預警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全麵開放受影響區域應急避難場所;組織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學校、削坡建房和依山建房的群眾實施臨時避讓;立即組織轄區內山洪危險區域的群眾實施轉移避險;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製、限製人員流動、封閉管理以及其他控製措施;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預警範圍內的行業職能部門協助災害發生地開展本行業搶險救災工作。

  鎮(街)級人民武裝部組織民兵預備役做好暴雨災害搶險救災準備。

  預警範圍內的鎮(街)主要負責人應當有一人在本地應急指揮中心就位。有聯係任務的鎮(街)負責人應當前往聯係點指導人員轉移工作,並及時向縣(市、區)三防指揮部報送防禦工作情況。村(居)幹部應當立即轉移危險區域群眾。

  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學校、托育機構應當停課(托)。未啟程上學、送托的學生不必到學校上課、送托;在校學生(含校車上、寄宿)和幼兒應當服從學校安排,學校應當保障在校學生和幼兒的安全;上學、放學、送托途中的學生和幼兒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

  用人單位根據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並為在崗工作人員、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保障措施。

  公交、客運、貨運等道路運輸企業做好班線調整及臨時停運工作,適時停駛沿山、沿河及途經低窪、受災路段的班線。根據風力、暴雨及水淹趨勢等實際情況,做好局部或全線停運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眾主動避險】公眾應當根據暴雨災害預警,主動采取避險措施,避免到暴雨發生的區域活動,盡量減少外出,戶外人員應當尋找安全地帶避雨。

  公共場所、沿街店鋪等應當積極為公眾提供避雨場所。

  暴雨災害發生地的公眾,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轉移、安置措施。

  第二十四條 【社會自救互救】暴雨災害發生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暴雨災害預警及本地災情發展情況,及時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單位應當迅速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立即疏散、撤離、安置受暴雨威脅人員。

  暴雨災害發生地的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防汛應急預案與演練】各級三防指揮部應當編製本行政區域應對暴雨災害的防汛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並報上一級三防指揮部備案。

  各級三防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相關暴雨災害防禦任務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編製並適時修訂包含應對暴雨災害內容的防汛應急預案,報本級三防指揮部備案;應當於每年內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製定應對暴雨災害的防汛應急預案;應當以村(居)為單位每年在汛期前開展防止暴雨致災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

  在建工程業主單位、學校、醫院、酒店、交通運輸重點企業等暴雨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編製符合本單位特點的專項預案,適時開展暴雨災害應急演練。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裝備。

  市、縣(市、區)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應當按照三防指揮部的指令進行搶險救援。

  有相關暴雨災害防禦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需要,組建或者明確應急救援隊伍承擔搶險救援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應急救援力量體係保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指揮,統一調度、調配本級應急救援隊伍力量和應急救援裝備物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建與屬地救援需求相適應的應急救援誌願隊伍。

  第二十七條 【應急培訓】縣級以上三防指揮部、三防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有相關暴雨災害防禦任務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部門負責人、三防責任人、防汛責任人、負有處置暴雨災害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組織培訓。

  縣(市、區)三防指揮部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鎮(街)負責人和防汛責任人、村(居)幹部、網格轉移責任人的業務培訓。

  縣(市、區)三防指揮部應當對基層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在建工程業主單位、學校、醫院、酒店、交通運輸重點企業等暴雨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暴雨災害防禦培訓。

  第二十八條 【暴雨災害數據庫】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結合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暴雨災害的次數、強度、造成的損失以及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建立災害數據庫,推進智慧氣象與各部門各行業對接,並根據災害分布情況和評估結果,劃定暴雨災害風險區域等級。

  第二十九條 【軍地協同】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三防指揮部與駐梅州軍警單位的應急聯動和快速反應機製,統籌應急資源和救援力量,保障暴雨災害應急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

  第三十條 【資金保障機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應當把

  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避難場所建設、救援物資儲備、救援隊伍建設、應急救援、災後重建和調查評估等所需費用。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暴雨災害應急保障金的分配、管理與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參與搶險救災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 【暴雨災害保險製度】建立財政支持的暴雨災害保險製度。鼓勵保險機構提供天氣指數型農業保險、巨災保險等多種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及服務,引導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暴雨災害事故保險。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應急搶險救援人 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在搶險救援中傷亡的救援人員按照國家、省的規定給予醫療救助、撫恤慰問。

  第三十二條 【隱患排查機製】各級人民政府及三防指揮部應當建立暴雨災害日常檢查製度和專項檢查製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削坡建房點、水利工程設施、道路橋梁、電力和通信設備設施、物資儲備、人員密集場所等進行常態化檢查巡查,排查致災隱患。市、縣(市、區)三防指揮部不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進行巡查抽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應當責令責任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完成對轄區範圍內暴雨災害隱患排查及有關設施的除險加固、風險警示等工作。

  易澇區域、易發山洪災害區域和地質災害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納入重點監管區域。

  第三十三條 【避難場所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人口數量、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標注明顯標誌,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應急避難場所的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每個行政村(居)、自然村人口密集地,應當至少確定一個避難場所。每個避難場所應當指定一名聯係人,並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食品。

  緊急情況下,具備應急避難條件的體育場館、人防設施、旅遊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以及學校,應當按照屬地政府的指令無條件提供相關設施和場地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每年汛期前檢查本區域的應急避難場所並做好相應的應急物資準備。

  第三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保障】暴雨災害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恢複被損壞的通信、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醫療等公共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係,完善應急通信係統,確保暴雨災害防禦和搶險救災工作的通信暢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遠農村、山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製宜完善有線廣播、高音喇叭、報警器、銅鑼、口哨等傳播暴雨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的設施設備。在緊急情況下,通信管理部門可以指揮協調通信運營單位現場部署應急通信車,有權征用應急通信設備供受災通信中斷地區搶險救災使用。緊急情況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電力、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電、供水重點保障單位名錄,保障應急搶險、通信、醫院等單位的電力供應、用水需求。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緊急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和衛生保障機製,明確衛生應急隊伍的醫藥器械、應急電源、救護車、衛星通信設施等配置標準。

  第三十五條 【重要影響場所的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存在致災風險的河道、下水道、橋梁等重要設施和山塘水庫、地質災害隱患點、削坡建房風險點、臨時板房等重要場所作為重點監管區域,所屬行政區域的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防禦暴雨災害的日常與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 【物資儲備】本市建立市、縣(市、區)、鎮(街)三級防禦暴雨物資儲備體係,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和分級負擔製度。各級三防指揮部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數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災情險情特點等,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製定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等物資儲備計劃和標準,落實物資的采購、收儲、更新等日常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企業或其他組織代為儲備,保障應急物資供應和搶險救災需要。

  應急管理、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電力等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業防禦暴雨物資儲備工作。

  第三十七條 【暴雨災害監測點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水行政、水文、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暴雨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完善暴雨災害監測站網,監測站點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開展規劃、建設、維護等工作。

  山邊、河邊、水庫下遊等暴雨災害易發多發區以及易受外來洪水影響的區域,重要礦區、林區、旅遊景區、生態功能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高速公路等區域,以及暴雨災害敏感區和監測站點稀疏區應當加密氣象等監測站點布設。

  新建、改建、擴建主幹道以及大型橋梁、機場、碼頭、玻璃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公共設施,應當在規劃建設過程中同步建設暴雨監測預警設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監測設施、站點建設和維護相關工作,並可以根據需要補充設置人工雨量觀測筒、水位尺等簡易監測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暴雨監測設施。

  第三十八條 【氣候可行性論證】下列與暴雨災害有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國土空間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工業園區)、行業發展規劃、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

  (二)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三)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九條 【政府協同】梅州市、龍岩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韓江流域上下遊協同工作機製,共同研究和解決暴雨災害防禦的重大或緊急問題,實時共享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加強會商研判,並做好聯合調度等響應措施的相互銜接。

  第四十條【氣象機構協同】梅州市、龍岩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韓江流域上下遊區域市、縣監測站點布設的溝通協調,統籌規劃、科學合理加密布設氣象監測站網;加強區域市、縣暴雨災害的會商研判,協同做好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同】梅州市、龍岩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韓江流域上下遊暴雨災害聯合預警機製,強化流域上下遊、左右岸協調聯動,加強水工程調度信息共享。發現重大防洪風險隱患、實施水工程調度運用等可能影響鄰市的,應當及時通知鄰市,並采取措施及時協調處理。

  第四十二條【水文機構協同】梅州市、龍岩市水文機構應當建立韓江流域上下遊洪水災害聯合防禦調度機製,共享上下遊洪水信息,加強水文預報、水庫調度等會商工作,協同做好韓江流域水利工程的科學調度,保證上下遊水庫、堤防等設施協同運作,科學管理水庫泄洪和河道行洪,提升韓江流域暴雨災害防禦應對能力。

  第四十三條【自然資源部門協同】梅州市、龍岩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協同機製,加強極端天氣情況下的預警信息和災情信息互聯互通和突發地質災害的協同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四條【應急救援協同】梅州市、龍岩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溝通機製,加強鄰省縣、鎮、村三級的溝通與協同,及時相互通報情況,實現信息共享,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納入行政機關及其相關負責人的年度績效考核範圍,建立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相關指標體係,建立健全責任追究製度。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暴雨災害防禦監督職責、啟動應急響應,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傳播暴雨災害預警,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暴雨災害預警,導致人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暴雨災害防禦措施的;

  (五)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暴雨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的。

  第四十七條 【責任減輕或者免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承擔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違法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一)在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中盡力履職,但因客觀條件所限而出現工作不到位的;

  (二)除了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以外,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對被救援人員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

  (三)救援人員積極履行救援義務,被救援人員拒不配合或者擅自離開安全區域的。

  第四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暴雨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故意不配合實施其依法采取的暴雨災害應急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停課、停工、停運的;

  (三)廣播、電視、報刊和通信運營單位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登暴雨天氣警報、預警的;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暴雨災害防禦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九條 【單位、個人不配合救援的費用承擔】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和配合人員轉移、安置決定而導致需要救援救助的,因救援救助而產生的費用由被救助的單位、個人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結果反饋: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5日,我局在梅州市司法局官方網站發布《梅州市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收到意見建議0條。



梅州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