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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
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
(草案送審稿)
(××年××月××日梅州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 ××年××月××日廣東省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綠化施工和養護、道路養護和保潔、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工業及其他物料的運輸和貯存、裝飾裝修等活動以及土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
第三條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應當遵循源頭治理、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將揚塵汙染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揚塵汙染防治的協調機製和考核問責製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報告區域內揚塵汙染行為,協助開展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施工許可取得後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活動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未取得施工許可的施工活動、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礦山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汙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港口碼頭工程貯存物料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活動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內沙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規定建築垃圾、建築土方、預拌混凝土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依法查處上述車輛未按照規定的行駛路線、通行時間行駛等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排放大氣汙染物和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汙染防治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將移送情況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有關部門應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維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投訴、舉報人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負有揚塵汙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舉報。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揚塵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揚塵汙染防治意識,推動公眾參與揚塵汙染防治。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揚塵汙染防治的公益宣傳,並對揚塵汙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條 從事可能產生揚塵汙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裸露地麵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揚塵汙染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揚塵汙染防治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汙染。
第九條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職責:
(一)建設單位應將揚塵汙染防治內容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製定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應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責任,並監督其編製揚塵汙染防治專項方案,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應將揚塵汙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並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汙染防治監理責任。
(二)施工單位應當製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台賬,配備相關管理人員,落實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措施。揚塵汙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納入監理範圍,結合工程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監理措施,加強對施工單位揚塵汙染防治情況的檢查;對未按照揚塵汙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公示製度,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處,將工程概況、揚塵汙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清單、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本單位及工程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二)配備揚塵汙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包括但不限於覆蓋麵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落實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情況記錄;
(三)城市建成區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安裝監控車輛出場衝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視頻監控設備;建築麵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係統。視頻監控設備、顆粒物在線監測係統,應保持正常運行,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數據信息共享;
(四)施工工地應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衝洗地麵等有效措施進行防塵降塵。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和城市建成區內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工地,應設置硬質、連續的密閉圍擋或圍牆。施工工地位於城市建成區主要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圍擋或者圍牆高度不低於250厘米,其餘區域的,圍擋或者圍牆高度不低於180厘米。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需要拆除圍擋、圍牆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城市建成區周邊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工地,根據周邊環境情況設置圍擋或者圍牆,不具備條件設置的,采取其他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築垃圾,出入口應配備車輛衝洗設備和沉澱過濾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安裝全自動洗輪機,車輛駛出工地前將車輪、車身清洗幹淨,不得帶泥上路;
(六)按時對作業的裸露地麵進行灑水;超過3個月不作業的,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主要通道等區域進行硬底化,並按照規定配備噴淋設備等揚塵汙染防治設施;
(八)施工工地內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進行密閉存放或者覆蓋;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應當及時清運,無法及時清運的,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並定時灑水;
(九)地下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進行作業時,采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十)在施工工地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閉、降塵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運送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采取覆蓋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十一)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的外腳手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並保持安全網嚴密整潔。
建(構)築物拆除施工時,除應當符合前款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在不影響施工安全的情況下,對拆除前的建(構)築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以防塵抑塵。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土石方施工,除應當符合第十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汙染防治要求:
(一)尚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應在開工前向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備;
(二)土石方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遮蓋、圍擋、灑水等防塵措施,縮短土方裸露時間,當天不能回填或者清運的土方應當進行覆蓋;對回填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配備固定式、移動式灑水降塵設備,落實灑水、噴霧降塵等措施,確保作業區域全覆蓋;遇到四級以上大風時,應當停止土方作業,並在作業處覆蓋防塵網;
(三)城市建成區土石方工程作業期間,應當在作業區域周邊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錄像存儲時間不少於三十天;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備,並且與主管部門監控係統聯網。
第十二條道路、管線鋪設及水利工程施工,除應當符合第十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路麵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麵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四)路麵開挖後未及時回填、硬化的,采取遮蓋等措施。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第十項和第二款規定。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活動,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的物料堆放場,應當采取建設密閉罩棚、擋風牆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堆存的砂子、石子應當采用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覆蓋。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應當設置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罐車應當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
(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作業場地出入口及場區地麵,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加強清掃、灑水。出口應當設置車輛專用衝洗設施,確保車輛不帶泥沙,淨車上路。
第十五條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砂場經營活動,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出口處設置洗輪機、洗車池,四周設置排水溝和沉澱池,配備高壓衝洗裝置,駛離作業場所的車輛應當衝洗幹淨;
(二)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並及時清洗;保持其出入口通道的清潔,不得有散落物料。
第十六條運輸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煤炭、砂石、灰漿等散裝物料、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全封閉裝載,並保持車體整潔,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汙染,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七條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道路保潔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在幹燥等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市區主要道路的灑水次數;
(二)城市建成區主要道路使用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衝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衝刷方式;
(三)人工方式清掃作業的,采取灑水等有效抑塵措施。
第十八條道路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麵不得裸露堆放泥土,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二)裸露地麵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綠化帶實施翻土施肥、消毒時,采取定時灑水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麵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其他城市建成區的裸露地麵,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地麵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無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農田開墾、耕地平整等活動或者使用非道路移動農業機械,應當采取保護性耕作方式,防治農業生產揚塵。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物質,鼓勵和支持對秸稈等農業廢棄物回收和資源化利用,防治揚塵汙染。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重汙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基於應急需要采取責令有關施工方停止土石方作業、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的,被責令停止施工的施工方應當立即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到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在霧霾、大風等特殊氣象條件下,應當根據大氣汙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采取停止施工等揚塵汙染防治應急措施。緊急情況消除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終止應急措施。
第二十三條 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並建立日常巡查製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公安等有關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對造成揚塵汙染的單位、個人的違法信息應當依法錄入信用信息係統,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需要,依法建立健全建設施工“黑名單”製度。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汙染環境監測製度,建立揚塵汙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揚塵汙染監控,定期發布揚塵汙染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考核評價和獎懲製度,對於在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獎勵;對於工作不力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或省人民政府決定將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依照其規定,由相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其他的依法由有關部門實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施工單位挪用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的,由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由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十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采取或未有效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行道路綠化作業未采取或未有效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執行揚塵汙染防治應急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采取或未有效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由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運輸車輛未采取全封閉運輸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露天焚燒秸稈和落葉等物質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顆粒物在線監測係統並保持其正常運行、開工前未進行報備、或視頻監控錄像存儲時間少於三十天,逃避監管的,由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或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建設工程施工未采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
(二)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
(三)建(構)築物拆除未采取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道路與管線鋪設、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水利設施建設等工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
起草說明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貫徹落實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立法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立了《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立法起草小組,並將《條例》的起草工作委托給廣東粵梅律師事務所進行。經深入調研,借鑒其他地方的立法經驗,召開立法調研會等形式,全麵了解和分析我市現行市政府規章《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並征求了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結合調研情況與有關單位的書麵反饋意見,立法起草小組經過討論,對初稿進行修改,並於2021年5月27日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經多次修改完善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務會議集體研究後,最終形成《條例(送審稿)》,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製定《條例》的必要性
清潔的空氣是人類賴以健康生存的基本條件。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保意識的增強,要求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每個市民都能呼吸清新空氣的呼聲越來越高。作為回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於2018年11月21日頒布了《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據統計,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間,僅就全市住建部門共檢查工程項目4086項(次),責令整改1160起,查處揚塵汙染環境案件74宗,處罰金額達人民幣103.9萬元。通過依法治汙,采取了一係列治汙減霾措施,環境空氣質量的治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未來和當前的一段時期,我市城市建設規模和項目仍有增無減,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道路保潔、物料堆放、交通運輸等活動中產生的揚塵汙染依然嚴重。揚塵汙染與大氣總體汙染之間的關聯性,已經得到科學的驗證,根據環保部門對我市大氣汙染情況的初步分析,揚塵汙染已成為影響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影響到我市空氣質量的好壞。防治揚塵汙染,是防治大氣汙染、保護環境的必然要求。因此,為了有效遏製揚塵汙染,改善空氣質量;確保揚塵汙染防治具有穩定、可操作且強有力的治理舉措,實現長效管理;為廣大市民營造更加整潔、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通過製定地方性法規為揚塵汙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條例》的依據和參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八)《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十)《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十一)《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十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製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十三)《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十四)《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
(十五)《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工作方案》
(十六)《中共廣東省委 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製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七)《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
(十八)《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十九)《廣東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標準》
同時,借鑒了河北、佛山、汕尾、惠州、潮州、肇慶、揭陽等省、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經驗。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
(一)召開《條例》立法調研會。2021年3月12日,市住建局牽頭舉行了《條例》立法調研會,邀請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水務局、梅州高新區、梅江區住建局、梅縣區住建局、市環衛局參加,就揚塵汙染現狀、立法目的意義、立法設想、法規依據、擬規範行為、揚塵汙染防治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進行交流。座談會結論指出,開展《條例》立法有十分重要意義,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有推動作用。
(二)起草人進行立法調研。起草人接受委托起草《條例》工作後,分別走訪了市住建局監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局、梅州市三車整治辦、市公路局,了解揚塵治理和執法的重難點,為在《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基礎上起草《條例》,讓《條例》更具針對性夯實基礎。
(三)完成《條例》初稿起草工作。起草人克服時間緊、任務重、經驗不足等困難,采取邊考察學習,邊起草《條例》初稿的辦法,利用考察間歇(晚上和周末),彙集考察學習到的先進理念和監管措施,開展了《條例》初稿起草工作,及時提交了《條例》初稿。
(四)廣泛征詢《條例》意見建議。《條例》形成征求意見稿後,由市住建局分別向是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發送,並征求意見。2021年5月27日,市住建局牽頭組織召開了《條例》(草案)聽取意見會。起草人認真聽取基層一線執法工作人員對相關條款的修改意見和建議。起草人積極接納對《條例》相關條款修改、修正建議,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共七條。本章主要規定了立法宗旨與依據、揚塵汙染定義、揚塵汙染防治原則、政府和部門的行政職責、投訴舉報製度及其防治宣傳與教育等內容。“揚塵汙染”是本項立法的核心關鍵詞,關乎防治領域的確定、防治責任的承擔、防治措施的采取等,所以在第二條中,對其專門進行了界定。
第二章“防治措施”,共十四條。揚塵汙染主要產生於建設工程施工,土石方作業,建(構)築物拆除,道路、管線鋪設及水利施工,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活動,園林綠化作業,物料堆放,道路運輸,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等活動中。據此,本章把它們進行類別化,按行為模式設計防治措施和要求。另外,本章遵循一般到特殊的順序,規定了揚塵汙染防治義務的一般性要求,同時,為針對土石方作業的監管難點,專門規定關於土石方施工的防治特別措施及其義務性規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共四條。本章進一步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揚塵汙染防治中的監督管理責任,包括日常巡查與現場檢查、遠程監測與數據采集、應急與預警、信息公開、獎懲製度等。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十條。本章根據前四章的有關內容,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明確和細化了處罰措施。
第五章“附則”,共兩條。為避免實踐中對相關行為定性的爭議,本章對存在較大揚塵汙染隱患的建設工程範圍進行了界定;基於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章規定了本條例的施行時間,並同時廢止2018年11月21日市政府頒布的規章《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五、《條例》征求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在征求意見中,共十七個機關單位對《條例》(征求意見稿)進行回複。其中:市級職能部門4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通);區級職能部門3個(水務、住建、市自然資源局梅江分局以區住建名義);縣級政府6個(興寧、平遠、蕉嶺、大埔、五華、梅縣);鎮級政府1個(興寧新圩);市政府派出機構2個(高新區和蕉華工業園);市級單位1個(市代建中心)。對相關單位的意見進行了科學采納,並達成了一致意見。
六、專家評審意見情況
2021年5月27日上午,在我局二樓會議室組織召開了《梅州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專家評審會,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梅州市生態環境局、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梅州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梅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單位代表出席會議並組成評審會專家組。專家組認為該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在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礎上進行了深化和充實,調查深入詳實,條文內容豐富,體係全麵完整,體例符合規範要求,會議原則通過《條例》評審,並提出了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