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送的《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送審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各界人士可將相關意見通過書麵、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給我們。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15日。
來信地址:梅州市梅江區梅江三路梅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郵編:514021)
聯 係 人 :羅輝連
電話(傳真):0753-2266136
電子郵箱:mzfzlfk@126.com
2021年6月13日
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工作原則】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簡便易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對生活垃圾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製和管理。
第四條【政府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製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和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五條【主管部門職責】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其他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中轉)、分類處理的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供應計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汙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地產潔淨農副產品進城,指導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信、市場監管、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產生者義務和責任】 全社會應當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垃圾分類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基層組織協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動員、督促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九條【宣傳引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小學校、幼兒園以及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分類投放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環保組織、誌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示範和監督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條【行業自律】 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服務、餐飲、旅遊、住宿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製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並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分類指南和實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製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製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十二條【回收體係】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編製本市生活垃圾的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製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網點,並會同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係與再生資源回收體係的銜接。
第十三條【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未汙染且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燈管、電池、家用化學品和醫藥用品等;
(三)廚餘垃圾,指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產生的家庭廚餘垃圾和餐飲服務、機團單位食堂、集貿市場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分類收集容器】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統一規範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規格、圖文標識、顏色。
第十五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製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並且公布:
(一)黨政機關、駐梅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區,自行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沒有委托物業管理且沒有自行管理的居住區,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權屬及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農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開辦單位或者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機場、火車站、汽車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中村居住區,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責任人並以書麵告知。
第十六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製度,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分類收集點,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邊清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四)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方式、時間、地點;
(五)監督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投放,指導和監督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投放行為,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處理;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集中到滿足收運條件、符合環境控製要求的地點貯存,或者交由符合規定的企業分類收運;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信息;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其他主體做好前款規定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定時定點分類投放製度】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製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
尚未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自行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分類投放要求】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人。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準確地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具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二)廚餘垃圾應當先在產生場所瀝幹水分後投放;
(三)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
(四)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環境衛生部門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企業)上門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環境衛生部門指定的投放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禁止將非家庭源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限製投放】 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
鼓勵有條件的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對餐廚垃圾進行分選、脫水等預處理。
禁止直接將餐廚垃圾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排水管道或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條【分類收集、運輸要求】 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工作。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收運時間;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收運時間,並向社會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預約收運時間;
(三)對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日產日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收運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第二十一條【收集、運輸單位作業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收集、運輸,並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並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防止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汙水;
(三)及時將生活垃圾運送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中轉、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
(四)經過轉運站中轉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五)建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可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廚餘垃圾可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企業,采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的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采用焚燒發電或衛生填埋等無害化方式處置。
大件垃圾應逐步建立預約收集機製,居民家庭廢棄沙發、衣櫃、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衛部門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企業)處理或者自行投放至環衛部門指定的投放點,不得投放到收集容器內或者隨意丟棄。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四條【收集點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市、縣(市、區)相關規劃以及國家、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結合垃圾產生總量,科學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運行要求】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和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保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汙水、廢氣、殘渣等汙染物,應當 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
(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監測汙染物排放情況,並按照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五)建立環境信息公開製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汙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
(六)製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 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八)國家、省和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聯單管理製度】 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製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向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產生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領取並定期交回備查聯。
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產生者與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之間交接垃圾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並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垃圾,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相互監督機製】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分類。對仍不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並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源頭減量1】 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實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二十九條【源頭減量2】 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限製產品過度包裝。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措施對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旅遊、住宿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用品。
餐飲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引導消費珍惜、節約糧食,減少餐飲垃圾,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電子商務、外賣、快遞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避免過度包裝,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銷售者提供符合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第三十條【政策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製定相應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製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三十一條【科技創新】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第三十二條【激勵措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物質獎勵、積分兌換等方式,激勵居(村)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鼓勵企業、個人采取創新獎勵方式發動居(村)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綜合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製度, 將本級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評結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展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社區等衛生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製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必要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第三十五條【社會監督】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製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誌願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社會監督員開放相關場所、提供有關材料和數據並回答詢問。
社會監督員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反映的問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麵反饋結果。
第三十六條【管理信息公開與共享】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應當與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實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條【投訴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暢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和舉報平台,及時受理、調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處理設施運營、汙染物排放等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事項,公布查處結果,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1】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法律責任2】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職責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法律責任3】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或收集容器內,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隨意傾倒、拋灑、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未將大件垃圾(廢棄家具等)交由環衛部門或再生資源回收站(企業),或者未自行投放至環衛部門指定的投放點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法律責任4】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規定,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生產經營者,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5】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汙水,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6】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法律責任7】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法律責任8】 違反本辦法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的,妨礙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正常保潔作業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送審稿)》起草說明
為全麵落實中央和省關於城市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加快推動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並邀請嘉應學院立法研究評估與谘詢服務基地的學者參與,共同起草了《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20年,立法起草小組對中央與各地方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製度進行了專題研究,通過考察其他地方的立法經驗,分析和檢討我市現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充分考慮我市當前的政府機構改革、經濟發展情況、垃圾分類推進進程等多個因素,在此基礎上構建《管理辦法》的立法框架及其具體條文設計,起草小組進行了多次論證,反複修改並完善,最終形成《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製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和依據
(一)製定《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2016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普遍推行垃圾分類製度,強調要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係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製宜的垃圾分類製度,努力提高垃圾分類製度覆蓋範圍。2019年4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級城市應於2019年底前,編製完成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以及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的目標任務、重點項目、配套政策、具體措施。因此,製定《管理辦法》是全麵落實中央關於城市垃圾分類工作文件精神的重要舉措之一,同時,也是推動生活垃圾分類任務,紮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我市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是落實主管部門責任,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機製的需要。2021年1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雖然省級層麵直接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為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但是卻賦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選擇權,各地方政府可自行依地方情況確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並由其負責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與此同時,生活垃圾分類的順利運行除需要主管部門的努力外,還需要政府其他部門的相互配合和協調作為保障。其他相關部門均有義務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管理辦法》的實施。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新的體製機製,掃清製約生活垃圾分類體製機製障礙。
三是解決我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過程中的存在問題的需要。近年來,我市深入貫徹實施粵東西北地區振興發展戰略,全麵建設現代生態城市,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市也存在生活垃圾投放質量與準確率低、垃圾分類收運體係不健全、垃圾分類末端處理能力弱等現象。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優化城市生活品質,有必要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借鑒其他地方的立法實踐,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以鞏固和擴大工作成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安全與健康。因此,為加快推動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和社會文明,有必要盡快出台一部生活垃圾分類立法。
生活垃圾分類既是未來城市綠色發展的方向,也是助力我市現代生態城市建設的重要舉措,更是一件惠及民生的實事。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也將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有必要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法律製度建設,盡快製定並出台《管理辦法》。
(二)製定《管理辦法》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5、《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6、《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
7、《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製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
8、《住房城鄉建設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運處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號)
此外,《管理辦法》還參考了《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之立法經驗和智慧。
二、《管理辦法》的起草過程
2020年,市政府確定規章製定計劃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此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由分管副局長任組長,並邀請嘉應學院梅州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研究人員參與。《管理辦法(草案)》初稿形成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召集有關科室人員和嘉應學院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專業人員多次召開內部討論會,對草案初稿進行逐條論證和研討。經過反複修改和推敲,於2020年10月形成了《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2020年10月16日至11月16日期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在此期間未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同時,以公函形式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協、市司法局、市委宣傳、市發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場監管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梅州家用新區管委會、市郵政管理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梅州日報社、市廣播電視台等多個單位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滿後,市商務局、梅江區人民政府共2個單位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其他單位反饋無修改意見。2020年12月份,立法起草小組開展了赴梅江區、平遠縣兩地的市內立法調研。結合調研情況與有關單位的書麵反饋情況,立法起草小組經過討論和初步論證,將合理的建議意見融合至《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並就其中的關鍵問題達成一致意見,2021年3月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多次修改完善後,確定了《管理辦法》的最終文稿。
三、《管理辦法》的總體框架
第一章“總則”共十條,主要包括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政府責任、主管部門職責、其他部門職責、產生者義務和責任、基層組織協助、宣傳引導、行業自律等內容。
第二章“分類投放”共九條,主要包括分類指南和實施方案、回收體係、分類標準、分類收集容器、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及其職責、定時定點分類投放製度、分類投放要求、限製投放等內容。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共八條,主要包括分類收集與運輸要求、收集與運輸單位作業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要求、收集點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運行要求、聯單管理製度、相互監督機製等內容。
第四章“促進措施”共五條,主要包括源頭減量、政策支持、科技創新、激勵措施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五條,主要包括綜合考核、監督檢查、社會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與共享、投訴舉報等內容。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八條,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投放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妨礙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的主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
四、《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經過反複修改,最終形成的《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六條,包括總則,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促進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其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工作原則為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分類處理、逐步推進。這是對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原則性規定,需要貫徹、遵循,該內容在後麵的條文裏也均有具體體現。在實際執法中如遇到《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的特殊情形,可以依此基本原則作出處理。
(二)關於政府責任和主管部門、其他部門職責
為實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全民參與,形成工作合力,明確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十分重要。因此,《管理辦法》第四條就明確了政府責任,即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製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第六條則分別規定了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的職責,確定了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同時,細化規定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職責,並強調發展和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三)關於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分類投放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分類的標準與落實,是重點,亦是難點。因此,《管理辦法》將分類投放設為單獨一章。其中,第十一條規定了分類指南和實施方案,即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製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規定了回收體係,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編製本市的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製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網點,並會同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係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係的銜接。第十三條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第十四條要求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統一規範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規格、圖文標識、顏色。第十八條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人,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法定要求。通過以上條款,盡可能全麵的規範個人、單位的分類投放行為。
(四)關於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及其職責
為適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參與主體多元化的趨勢,《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我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製度,細化規定了六類不同性質類別的區域、場所及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確定方式。《管理辦法》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製度的引入,有利於培育各類社會主體的治理能力,共同走出“垃圾圍城”的困境。同時,第十五條還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明確情形的處理方式作出了規定,當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管理責任人並以書麵告知。第十六條明確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職責,並規定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其他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管理責任人,不因委托關係而免除其管理責任。
(五)關於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要求
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過程中,前期對分類投放環節的控製固然重要,但中後期的收集、運輸、處置環節直接關係到垃圾分類工作的成果,也需要重視與跟進。因此,《管理辦法》極其重視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環節,對上述環節所牽涉的各個主體都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第二十條規定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並細化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等各類垃圾的收集、運輸要求。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收集、運輸,並遵守作業要求。第二十二條規定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第二十三條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第二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建設應當按照市、縣(區)相關規劃以及國家、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第二十五條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生活垃圾處置運行要求。第二十六條確立了聯單管理製度,即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產生者與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之間交接垃圾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
(六)關於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保障機製
一是政策支持。《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相應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第三十二條則補充規定了相應的激勵措施,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物質獎勵、積分兌換等方式,激勵居(村)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二是促進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均是有關源頭減量的規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商品生產者,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以及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銷售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對生活垃圾進行源頭減量。另外,第三十一條還特別強調我市應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三是配套製度保障。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體製機製,《管理辦法》設計了一套相對完善的、可操作性強的配套製度。具體來說,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相互監督機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收集與運輸單位、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工作或管理過程中,發現有不依法投放、收集、運輸等情形時,可以依法向縣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第三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製度, 將本級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評結果。另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創建活動中,也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情況納入評選標準。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還分別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舉報平台的建設要求,這不僅有利於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交流,還有利於公眾參與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進行。
(七)關於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分配與落實是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納入法治框架內的關鍵。因此,《管理辦法》第六章詳細規定了違反本規章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與監督職責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或收集容器內的;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灑、焚燒或者堆放垃圾的;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生產經營者,未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汙水,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生活垃圾的;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的,妨礙環衛工人正常保潔作業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等各種情況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