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
二、事項類別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法律援助條例》
《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
《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程序的規定》
《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關於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製度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製的指導意見》
《亚搏app下载安装 關於印發廣東省全麵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司法行政係統實行告知承諾製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四、服務對象
經濟困難公民、特殊案件當事人,符合《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組織。
五、受理條件
(一)經濟困難公民、特殊案件當事人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二)福利院、孤兒院、養老機構、光榮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福利機構,因維護其合法民事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其申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三)社會組織依法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其申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四)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為申請。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人員代為申請。
(五)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被行政拘留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強製隔離戒毒所、拘留所提出。
六、受理機構
(一)非通知辯護、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訴訟案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非刑事的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所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案件,由辦理案件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三)申請法律谘詢的,由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四)申請其他法律事務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務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五)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申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決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訴已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應當向該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七、申請材料
八、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定義、範圍、受理須知
(一)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的定義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審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請時,以書麵(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麵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麵(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二)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的範圍
根據《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和《廣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司法行政係統實行告知承諾製的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
規定,依法需提交以下18種證明的法律援助申請實行告知承諾製:
1.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證明;
2.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明;
3.申請人因民事訴訟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證明;
4.一年內因經濟困難申請並獲得法律援助的證明;
5.享受特困供養待遇證明;
6.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
7.政府出資供養或者慈善機構出資供養證明;
8.困難殘疾人家庭、重度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證明;
9.刑滿釋放、解除強製隔離戒毒後未就業、生活無著的證明;
10.義務兵、供給製學員及軍屬證明;
11.屬於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證明;
12.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證明;
13.屬於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的證明;
14.離退休人員由軍隊管理的證明;
15.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證明;
16.警察因公致殘證明;
17.屬於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屬證明;
18.見義勇為證明。
(三)受理須知
申請人自認為其申請事項屬於法律援助告知承諾製事項範圍,可無須提交以上所列18項證件或證明材料,但應簽署《法律援助申請人承諾書》。
申請人不願意出具書麵承諾的,應當按照《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相關的證件或證明材料。
申請人不願意出具書麵承諾又無法提供以上所列18種證件或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法律援助時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成員和經濟困難申報表》及相關材料,自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報經濟困難狀況。
九、法定/承諾辦結時限
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不予法律援助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人。對疑難複雜的案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材料。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查證的,應當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機構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決定期限內。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並將確定的法律援助人員姓名、聯係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無法聯係的除外。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受援人有證據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更換的決定並將決定送達受援人。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終止法律援助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並送達受援人。受援人對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參照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異議審查受理程序處理。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十一、取件方式
□郵寄送達 □自取
十二、辦理流程圖


十三、辦理窗口信息
窗口名稱:梅州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窗口地址:梅州市梅江一路85號
窗口電話:0753-2308092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法定節假日休息)
地圖定位鏈接:https://j.map.baidu.com/fNGCZ
十四、網上辦理信息
微信小程序:“粵省事”
網站:廣東省亚博网址链接 網 http://www.gdzwfw.gov.cn
廣東省法律服務網 https://gd.12348.gov.cn/
十五、監督投訴
投訴事項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人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一)違反規定辦理法律援助受理、審查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的;
(二)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安排後,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四)其它違反法律援助管理規定的行為。
投訴回複時限及形式: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後,一般在45日內辦結,投訴事項複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作出處理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送《法律援助投訴處理答複書》。
投訴窗口:梅州市司法局
投訴電話:0753-2248224
投訴郵箱:mzgfk@sina.com
信函投訴通訊地址:梅州市梅江一路85號梅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科,郵政編碼51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