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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梅州市司法局 公示公告 關於公開征求對《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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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開征求對《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來源:本網   時間:2020-11-25 09:49:5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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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增強政府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現將梅州市司法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單位報送的機構改革、民法典涉及政府規章的清理意見以及市自然資源局報送的立法後評估報告,研究草擬的《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有關單位、各界人士可將相關意見通過書麵、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給我們。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26日。

  來信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號梅州市司法局立法科(郵編:514021)

  聯 係 人 : 肖雪玲

  電話(傳真):0753-2266136

  電子郵箱:mzfzlfk@126.com

  梅州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25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為了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確保改革後的機構職責依法有效履行,根據中央和省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梅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等要求,市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和民法典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政府決定:

  對《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3部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一、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2016年12月28日市府令1號公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二)將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城市綜合管理、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人防、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第二十八條中的“城鄉規劃等相關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

  二、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2017年12月1日市府令2號公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五條的“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二)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繼承、受遺贈”修改為“繼承”。

  (三)將第十一條的“教育、衛生計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教育、衛生健康、體育、文化和旅遊、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五條中的“相鄰人”修改為“相鄰權人”。

  (五)將第二十四條中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梅州市電力設施管理辦法(2018年11月21日市府令4號公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四條的第一款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等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規劃等有關部門”修改為 “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

  (四)將第七條第三款和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控製性詳細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五)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電網專項規劃落實電力設施建設用地,並對輸配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等進行預留”。

  (六)將第十七條的第一款中的“國土、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

  (七)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政府規章修改後,其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