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機關各科室、園區分局:
為保證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嚴格依法行政,市局製定了《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審核“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案件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依規遵照執行。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 日
公開方式:依申請公開
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 日印發
校對:張偉科
梅州市市場監督理局受理審核“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案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嚴格依法行政,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從輕處罰”案件,是指市局辦案科室在告知當事人擬處罰意見後,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減少擬處罰金額申請,經辦案科室核實,依照《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擬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的案件。
本規定所指的“減輕處罰”案件,是指市局辦案科室在告知當事人擬處罰意見後,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減少擬處罰金額申請,經辦案科室核實,依照《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擬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的案件。
第三條 市局辦案科室(含園區分局)辦理的上述範圍內的“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辦案科室告知當事人擬處罰金額後,當事人提上述“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金額申請及其理由、依據的,由法製科室受理。
第五條 法製科室經過審查,認為辦案科室需要核實當事人提出的“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行為情節的,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當事人“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行為情節證據的,建議辦案科室予以核實或者補充調查。
第六條 辦案科室應當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證據,核實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和“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行為的情節證據。
第七條 辦案科室核實當事人有關陳述、申辯意見和是否具有“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行為情節證據後,提出有關核實情況意見和擬處理建議意見,交由法製科室審核。
第八條 法製科室根據辦案科室核實的證據等有關材料,認為具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有關“從輕處罰”規定情形,且在法定處罰金額內擬減少原告知處罰金額不超過30%(含30%)的,同意辦案科室擬處理建議意見,由辦案科室提交其分管領導和局主要負責人審批決定;具有“從輕處罰”規定情形,且在法定處罰金額內擬減少原告知處罰金額超過30%(不含30%)的,提交市局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九條 法製科室根據辦案科室核實的證據等有關材料,認為具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有關“減輕處罰”規定情形,且依規定擬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處罰的,提交市局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十條 擬提請市局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的“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案件,經分管辦案業務和法製審核工作的局領導批示和市局案件審議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提請市局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 法製科室按照《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提請市局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 本規定在實施後,如遇上級另有“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案件受理審核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梅州市市場監管管理 申請“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受理審核表